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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域下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研究

小编:

摘 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与网络游戏产业的日渐繁荣,因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法学界日益关注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民法视域下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与定位,探讨了利用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几点对策建议。

关键词 民法 网络 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Online virtual assets)是指广大网游用户私人拥有并可自由支配的虚拟资源,如游戏账号、游戏道具、人物级别、游戏装备等。如何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避免玩家投入的时间与金钱不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是法律界关注的新课题。

一、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位

1、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性

传统物权理论的客体是占有一定空间的有形存在,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其已经不仅仅是有形体的存在,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具有物权性,取决于其以下特征:①客观现实性,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需要借助磁盘空间才能存在的电磁数据,属于现实空间概念,与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等经济活动的本质是一样的;②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玩家在付出劳动后取得的,并具有使用价值,甚至可以间接与现实货币兑换;③可支配性,用户可以对其进行删除、修改。

2、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性

首先,某款游戏的玩家只能向特定运营商请求服务,产生了债权的两个主体。其次,运营商通过自身提供的服务来满足游戏玩家的请求,发生“给付”行为,此为债权的客体。最后,这种行为同样有期限限制――服务器开启与关闭期间。综上,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债权性。

二、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1、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与一般的经济、棋牌类游戏不同,要想开始一款网络游戏,必须配备一台电脑,申请账号密码,并下载客户端,再通过客户端进入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很多游戏中的时间是需要花费点卡来支付的,如魔兽争霸,剑侠情缘3等,而点卡则是用现实货币购买,再通过打怪做任务提升固定角色等级,或从运营商、其他玩家手中购买游戏道具。这些财产的获得所付出的对价是真实的,这些虚拟物品也需要玩家拥有并作为财产流转,不能无限制地制造,是个人财产的组成部分。

2、民法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络的发展

网络游戏是大众最主要的休闲方式之一,目前,我国约有6亿网民,其中有近四分之一是网络游戏玩家。2012年,我国的网络游戏市场销售收入达到569.6亿元。网络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更迫切的需求,只有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民法的保护范围内,才能遏制网络盗窃,促使网游产业步入发展的正途。

三、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1、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主要形式

当前,第三人侵害所有权人网络虚拟财产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其一为盗取账号使所有权人丧失占有权,其二为妨碍所有权人使用网络虚拟财产。就实际来看,第三人侵害所有权人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手段主要有:①向他人电脑发送带有木马或盗号软件的程序,或直接在网吧等公共场合偷盗所有人账号密码;②注册其它ID,并谎称用户中奖,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所有权人网络虚拟财产数据;③在网页上安装木马,只要有权人浏览,立刻就会中招;④通过代练角色等级等形式登陆所有权人账号,然后冒充号主骗取好友财产;⑤设计钓鱼网站冒充官网,发布公告。

其次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对所有权人网络虚拟财产的侵犯,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封禁玩家账号;②删除玩家游戏数据;③单方面终止服务器运行。

一般而言,对于第三方侵犯所有权人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向运营商提出申请而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如回复删除数据,还原装备等。而对于网络游戏运营商侵犯所有权人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所有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现有法律制度对这方面的保护还存在较大的欠缺。

2、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经济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不但要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纳入民法范围内,还要制定专门的立法来对其进行保护。韩国是一个网络游戏高度发达的国家,2006年,韩国法律体系明确提出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各大保险公司也立即接受了网络游戏玩家的投保。此外,欧美等网络产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相关保险。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明确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目,在处理该方面案件时最多的还是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针对该现象,法学界也展开了大量讨论,虽然还没有达成一致共识,但以下内容是不容置疑的:①网络虚拟财产需要通过现实货币购买,或付出劳力;②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转换可以视为是现实货币的转换形式。这就为民法介入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提供了理由,也给未来《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的完善提供了借鉴依据。

总而言之,在信息社会,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关系到每个网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网络的安全运行。只有建立一个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体系,明确网民、运营商、网吧的权责关系,才能使网络经济在法律秩序下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2]杨阿丽.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3).

[3]张凌寒.网络运营商侵害虚拟财产责任研究――《侵权责任法》36条的适用、局限与改进[J].东南学术,2013(06).

[4]邹尚忠.我国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困境与立法对策[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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