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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双导师”培养模式研究

小编:

摘 要 “双导师制”作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慎提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与培养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完善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意义重大。本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调查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首先介绍我国法律硕士的发展进程以及现实中的问题,再分析双导师制度作为目前我国法律硕士培养突破口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进一步对我国目前的双导师培养模式制度规范、校外导师奖惩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 法律硕士 学位教育 双导师制

一、法律硕士培养的现实困境

二、双导师培养模式的域外借鉴与提出

我国在创办法律硕士之初,就把目标放在国际上去寻求经验去借鉴,尤其是美国J.D教育,其目标也是将学生培养为为高层次、复合型、专业化法律人才。美国的J.D教育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最突出的一个特征是强调职业技能的训练。例如,在美国,84%的法学院为学生提供在校真实诊所式教育机会。几乎所有的法学院都常规性的在平行辩护与庭审辩护之外提供模拟法庭课程;90%的法学院都提供规划与文书课程;78%法学院提供所有三项可替代性争端解决课程:可替代性争端解决、谈判与调解;96%的法学院对外部实习给予学分。 而我国,虽然各个培养单位在培养方案中都强调注重实践技能的训练,但大部分教学单位的教学课程与模式仍不能达到培养职业法律人的目标。

三、双导师培养模式在实际运行中的问题

四、双导师培养模式的完善

虽然在实践中双导师制的运行存在诸多不足,但是该制度的推行还是可以很好的解决我国法律硕士培养中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一)立规矩以成方圆,明确双导师培养的制度规范

无规矩不成方圆,完善双导师制,就应当细化相关制度规范。首先,国家关于法律硕士的培养计划或方案中,应将培养单位推行双导师制规定为强制性条件,规定培养单位必须为一名法律硕士至少配备一名校外导师。凡违反该项规定,则相应缩减其招生名额。其次,主管部门应当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双导师推行数年来的经验教训,制订出一套关于双导师指导工作和要求的可操作性规范或细则,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才能中真正发挥作用。

(二)以立法疏通渠道,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合育人机制

首先,作为主管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应积极呼吁和推进全国人大制订或修改相关法律,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工作人员积极参与高校法律硕士培养工作明确规定为义务性规范,用法律为这条从法律实务部门选拔校外导师的主要渠道扫除障碍。其次,可以通过诸如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等职业协会,积极协调,努力构建一套培养单位与法律职业协会联合培养法律硕士的长效机制,为法律硕士校外导师储备资源。

(三)拓展校外导师指导环节,提高参与度

(四)提高校外导师的待遇,严格导师考核制度

校外导师通常都是法律行业的在职人员,趁工作之余,协助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理应给予适当报酬或经济补贴。精神层面,培养单位要努力做到校外导师“有名有分”,授予如“校外导师”、“校外讲师”等荣誉称号,让校外导师师出有名。与之对应的是构建考核机制对导师进行严格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该导师的续聘、补贴额度挂钩,考核不合格可以取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做到赏罚分明,优胜劣汰,防止个别校外导师“只在其位不谋其政”。

除了上述措施,培养单位在校外导师的选拔条件与认定程序上严把关,保证校外导师的质量和水平。例如,法律硕士校外导师需要偏实务型法律专家担任,则可以要求校外导师应当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足一定年限。此外,应明确规定,一位校外导师每一届指导的法律硕士不宜过多,以确保导师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对学生进行指导。

五、结语

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到今天已经历了20个年头了,期间,法律硕士培养培养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培养单位在相关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深入研究。双导师制作为已被培养单位及法律硕士研究生认可的一项制度,在实践中有些许问题未可厚非,仍应将其当作法律硕士培养的突破口之一,逐步完善,不断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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