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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小编: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以基本法的形式首次明确了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义务,具有更高法律素养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势必会成为未来庭审的常态,本文通过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调查与原因分析,并且从侦查角度分析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探讨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冀望更好地贯彻落实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司法制度。

关键词 职务犯罪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作者简介:张小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一)现状

新刑事诉讼法以基本法的形式首次明确了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的义务,这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历史性的进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尤其是在社会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必将成为未来庭审的趋势。但在目前司法现实中,刑事审判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比例仍较低,该制度尚未发挥应有的功效。在庭审活动中,即使偶有控辩双方就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产生争议,侦查部门也往往是以盖有单位公章而无办案人员签名的一纸情况说明书予以回避出庭,法官们顺水推舟,以“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某某机关关于被告人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而作出判决结论。

(二)原因分析

1.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目前,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缺乏相关操作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7条倡议性规定难以发挥强制性作用,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具体要求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等等都不明确。

2.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对出庭作证的排斥。在法律共同体尚未构建的形势下,作为检察官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查办案件过程是代表国家权力执法,对犯罪嫌疑人具有天然的优越感,出庭作证,与被告人平等地接受法庭调查,而且可能还要接受被告人、辩护人激烈的质证,甚至还要承担违法取证的不良后果等,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排斥出庭也就不难理解了。

3.法庭不欢迎。在当前纠问式庭审模式中,法院一般通过书面证据来定罪量刑,法庭对刑事案件全局掌控能力先天不足。要求侦查人员在庭审中承认侦查程序违法、刑讯逼供等又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等诸多“麻烦”,对案件的顺利开庭、快速裁判、如期结案并无益处。对承办法官来说,通知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需要领导审批,还需要与检察院进行沟通与协调,势必会带来审判时限的延长,自然是吃力不讨好。

4.律师不愿申请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本来,律师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的要求应最为强烈,但司法实践中,许多律师仍不愿向法庭提请此类请求,一是法庭素来不支持律师的这类请求,与其频频被法庭驳回还不如不提;二是律师希望与检察院、法院保持友好关系,大多数律师认为自身处于司法弱势地位,激烈地对抗法官、检察人员只能招人生厌,对日后代理案件不利;三是刑事案件胜负没有明显的界线,将有罪的指控作无罪辩护成功率较低,在被告人及家属看来刑期的长短与辩护的成功与否界限模糊,这也使得律师不愿“固执”地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出庭作证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意义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查办职务犯罪的司法效率

职务犯罪中尤其是贿赂犯罪的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庭审时被告人翻证、翻供、串供时有发生,被告人企图通过翻证、翻供、串供以混淆视听,扰乱公诉人、法官的判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将被告人贪腐事实的来龙去脉,剥茧抽丝、去伪存真地阐述予法官,最大限度的还原犯罪事实。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对案件从初查到立案、破案过程中的扣押、搜查、辨认、勘验等取证情况了然于胸,由其出庭对这些程序性事实作出说明,可以有力反驳辩方“取证违法”的抗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肆意翻证、翻供、串供等问题,增强控诉证据的证明力,减少控辩双方无谓的争辩。 庭审中,处于中立的法官通过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直接接触,可以全方位立体地认识与了解最接近贪腐事实的真相及案件背后的利益纠葛等,准确地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心中确信,及时、有效地适用法律对被告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有利于实现查办职务犯罪的程序公正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但就贪腐犯罪事实接受法庭调查,更多的将就案件侦查的程序正义接受法庭调查。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接受询问,以身说法,有助于公众了解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程序,提高司法公信度。再者,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本身就是程序公正的一个体现,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公正,在当前“仇富仇官”的背景下,更有利于消除人们对职务犯罪侦查行政化与“选择性反腐”的偏见。

(三)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规范化办案的意识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但是现实中各地职务犯罪侦查仍面临着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加大等矛盾,一些侦查人员为了完成办案任务忽视办案的规范化。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就犯罪事实与办案程序接受法庭的调查、接受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质证,甚至需要承担违法取证的责任,侦查人员需要就自己的侦查行为负责,这就会使得侦查人员在庭审外加强学习,增强规范化办案意识,自觉避免违法取证现象的发生。规范化办案,有利于降低承办人员案件责任终身制的职业风险,也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再者,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相比于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人员有着更高的法律职业素养,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能对普通刑事犯罪侦查人员及证人出庭作证起到示范作用。规范化办案意识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最大范围的扩大和提高。

三、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在特殊案件中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有别于一般的证人、鉴定人,故有必要对以反腐败为职业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出系统全面的职业保障。

(一)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待遇

在党的十八届全会上习总书记讲到: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作为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是党和人民进行与反腐败斗争最值得依靠、信赖的力量,他们斗争在反腐败的最前线,因为职务关系亲身经历接触到反面教材不胜枚举,在不知不觉中构筑了强大的廉洁自律防线,无疑是我国现阶段防腐拒变能力最强的一类公职人员。出庭作证将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推向司法改革的最前沿,进入了公众的视野,承受更大的挑战与压力,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与此相匹配的待遇必不可少。在当前体制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待遇总体偏低,不仅与同级别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偏低,与时常“加班加点”、承受巨大的侦查压力相比,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待遇也是明显偏低的。笔者建议,优先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待遇,较高的职务待遇不但可以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抛弃后顾之忧地出庭作证,还可以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树立天然的职业优越感和自豪感,更能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从内心珍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晋级考核制度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职务晋升途径主要是通过行政级别的提高来实现,晋级考核受行政化的影响较大且晋级渠道单

一、狭窄。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往往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承办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的政治地位与行政级别往往较被查办的领导干部低,需要出庭作证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一般是办案经验丰富、法律素养较高的业务骨干。被查办的领导干部身陷囹圄并不意味着完全失去行政上的影响力,如果庭审中被查办的领导干部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拒不认罪、不知悔改,难免会对出庭作证控诉其罪行的侦查人员心生厌恶、甚至是生产报复心理。这种报复可能通过其家属或曾经的下属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职务晋级方面予以排挤、打压甚至是陷害。改革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单一的晋级考核制度,保障出庭作证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正常、合理的晋升途径,排除非法恶意的干扰,让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没有了职务晋升上的后顾之忧,从而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成为常态,使此项制度得以健康发展。

(三)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安全保障

一般说来,职务犯罪的被告人相比于普通刑事犯罪的被告人,被查办前后人生反差巨大。案发前,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处于权力的中心,具有良好的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羡煞旁人;案发后,职务犯罪的被告人不但失去了权力的光环,而且还要面临牢狱之灾。另一方面,对被告人家属而言,这种落差也是较大的,案发前被告人家属引以为荣,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还要遭受他人的指责。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出庭、现身使得侦查人员不只是案卷上的一个“名字”而是一个活生生的、面目清晰可见的个体。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心有不甘与心存不满,出庭的侦查人员往往成为了泄愤的对象,恶语相对甚至是人身攻击在所难免。这种攻击还可能是庭审后针对侦查人员及其家属。让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独自承担个人安全与家属安全等不利因素是不可取的,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要求安全保障的请求应充分考虑的。笔者建议,应根据被告人任职情况、被告人的悔过心理、被告人及家属的心理状态等综合因素确定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安全保护的范围与保护的力度。

(四)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庭审现场构建

随着经济社会与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出庭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可以运用高科技,如远程同步电视电话、影像模糊化、变声等技术。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出庭而不现真容、真音无疑将最大程度有效的保护了侦查人员人身安全。例如,2009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由于被告人坚称没有贩毒,公诉机关申请一名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庭采用了屏蔽证人面部这种隐蔽作证方式,进行出庭作证,也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各地在构建庭审场所时可以因地制宜、合理的借鉴域外一些先进的技术与做法。

(五)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业务培训

出庭作证是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面临的一个全新的考验,出庭作证不仅要面对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庭审法官的交叉询问,更要面对公开庭审的普通民众甚至是全国的新闻媒体的关注(如薄熙来案)。良好的职业形象、与侦查工作相匹配的庭审应变能力是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不可或缺的基石。通过科学、合理的培训可以缩短现阶段侦查工作与庭审的距离,增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的自信心。笔者建议,出庭作证业务培训应包含公众形象礼仪、口才演讲、危机预判与化解等内容,也可以采用授课与模拟庭审结合等方式。总之,科学、行之有效的业务培训与学习是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庭审前的必修课。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作为人民检察官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做好准备迎接机遇与挑战,将出庭作证作为打击犯罪、惩处腐败的一大利器,最大发挥职务犯罪侦查的威慑、宣传、教育作用,使得反腐败工作惩前毖后,挽救更多的领导干部,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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