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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检类重信重访的成因及对策

小编:

摘 要 本文对于涉检类的重信重访的主要表现、成因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并且借助作者所在地处理涉检类重信重访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希望对于更好的解决重信重访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涉检类 重信 重访

作者简介:韩启军,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越来越多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和矛盾更加的凸显出来,人民群众到检察机关的来信来访不断增加,诉之法律的纷争也在不断增多。涉检类重信重访问题日益显露,不仅阻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更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当前涉检类重信重访的高发态势,已成为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下面笔者就涉检类重信重访的成因及对策谈些个人认识。

一、当前涉检类重信重访的主要表现

(一)反映出的问题较为突出

(二)协调处理的艰巨性

重信重访案件大多时间跨度比较长,大部分重信重访人员都有数次信访经历。通过分析发现,通过重信重访的方式反映出来的问题一般都有比较广的涉及面,其中的一些老问题可能会随着种种因素的改变而成为新问题,造成新老问题的交织而在无形中增加了处理的难度。但是这些问题却在群众当中有着较强的代表性以及广泛的影响力,如若处理不当势必会造成社会的负面影响。

(三)时机的选择相对集中

受时间、政治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群众在进行重信重访是一般会选择重大社会和政治活动以及重大节日期间进行,比如党代会、人代会以及劳动节、国庆节等时间段,重信重访发生的频率都比较高。

(四)信访的主体相对多元

重信重访的群体存在于社会的各行各业当中,既有农民、工人、退伍军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又有拆迁户、个体户等。信访的原因和类型更是五花八门,这其中信访人员最为集中的是农民、工人和下岗职工,此类人群占上访总人数的80%以上,而且由于他们本身的经济状况和个人素质都偏低,因此他们上访过程中容易出现情绪的波动,加之受到极少数别有用心人员的怂恿和鼓动,势必会导致盲目信访的发生。

二、涉检类重信重访的成因

(一)信访主体方面

1.法制观念淡薄,多头越级无序。近些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得到不断健全和完善,加上检察机关对法律宣传的力度不断加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仍有部分群众在面对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时,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群众宁可信“人”不信“法”,有些群众宁可向“上”不向“下”,有些群众宁可信“闹”不信“理”,多部门上访、越级上访,情绪激烈,动辄聚众闹访、集体上访,最终导致涉检上访案件逐年上升。

2.匿名举报居高,反映问题失实。在涉检类来信总量中,匿名举报占到92%以上,因没有举报人姓名、也没有联系方式,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及时给予举报人答复,给举报人产生一种检察机关不查处其所举报问题的错觉,继而不断来信,有的甚至同时向四级检察机关投递举报材料。同时,人民群众对其反映的问题,总希望按照自己想达到的要求来解决和实现。但现实中,有些信访问题是有据可查的,有些问题是查无实据的,更有些问题是捕风捉影的。使一些案件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进行解决,然而信访群众希望他们反映的每一个问题都能够快速查结,这就给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带来相当大的难度,调查时间一长,信访者对办案人员就持怀疑和不满态度,继续信访,从而造成涉检信访案件久拖不决,这也是涉检重信重访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3.上访动机不纯,贪图个人利益。涉检类重信重访案件中,大多数群众反映问题的时候,或多或少有一些合理的诉求,但是,近几年,也有极少数人把重复举报和经常上访当作是实现个人目的的一种手段。这些人为了个人私利,往往不考虑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怂恿身边的群众恶意制造事端,激化矛盾。如前些年我市检察机关处理的叶某某亲属上访案,其家庭成员虽较多,但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在当地长期又雇佣了一批上访者,每次上访都给予其一定的费用,导致该批集体访群众最多时达20余人。

(二)检察工作及其他方面

1.大局意识不强,案件办理不当。一方面,检察机关个别干警缺乏大局意识、维稳意识,在突破案件时,不能耐心细致地做涉案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敢怒不敢言,留下后遗症。某些干警遇有疑难复杂、棘手、管辖不明的案件,“怕”字当头,不能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彼此之间相互推诿,造成案件处理不及时,从而导致当事人情绪对立进而上访,这在涉检信访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另一方面,在个别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心理,引发上访。加上个别干警明知自己对于案件的处理不当却拒不认错更不会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案件当事人因为申诉不能得到圆满的答复只能去上访。

2. 接待方法欠妥,信访处置不力。少数信访接待人员,对于信访接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因为自身能力的问题,导致具体工作中不能及时的处理和化解信访的相关而难题。还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在接访时态度生硬,工作方式不够合理。尤其是在遇到情绪激动的上访群众,不能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教育和释法说理,不能设身处地的为上访者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一味的进行搪塞和敷衍,导致了上访者的不满而引发矛盾,致使本来可以简单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 3.信访机制尚待健全,渠道过窄。一方面,由于一直推行的首办责任制并没有起到该有的效果,而信访机关也常常会把涉检信访工作归于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而不去积极的采取措施,最后造成解决问题最佳时机的延误;另外,由于一些涉检的信访问题并不能单靠检察机关一家就可以解决,往往会牵扯到法院、纪委、政法委、信访、公安等部门进行协调和联动才能解决。

4.其它方面。一些涉及到法律的矛盾或者问题,群众由于不知道该找何部门进行解决,而盲目的去检察机关进行上访。而检察机关会把不属于自己管辖范畴的事务不予受理,而某些群众却仍然认定此事应归检察机关进行处理,转而向上级检察机关信访。

三、解决涉检类重复信访的对策

重信重访对于社会的和谐安定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维持都起到不利的影响,而且对于检察机关的形象也会造成损害。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找出有针对性的方法来解决涉检类重复信访的问题:

(一)规范司法行为,树立全局观念

第一,要加强对于检察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逐步加强对于司法的规范化建设,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司法,努力提高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法律水平;第二,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努力克服旧的办案思想,力求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密切与群众进行联系,努力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力求在基层就把矛盾和问题进行解决。树立良好的检察信誉和形象,让群众相信检察机关,从而逐步做到有事情愿意找检察机关来帮助解决。第三,要强化监督制约的基本机制,进一步增强相关工作的透明度,杜绝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于案件处理公正性的把握,最大限度的预防因案件处理的不公正而引发的上访。

(二)提高接访者素质,重视首次信访

(三)强化防范意识,拓宽信访渠

注重防范力求超前解决,在工作中要极力推行零距离接访,努力实现接访工作的三大转变。第一,主动下访。充分发挥“检察群众工作站”和“检察为民服务中心”等平台的作用,使传统的群众上访转变为干警的下访和回访,检察机关要积极的组织干警深入田间、地头、社区、村落、以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当中,通过对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以增加人民群众杜宇信访工作的了解,深入倾听群众的声音,对于发现的倾向性以及苗头性的问题要及时的进行纠正,努力使问题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得到解决。第二,变等访为约访。通过加强对于涉检信访案件的定期分析,来逐一的分析和梳理人民群众所反映的显示问题,并且针对问题的相关分类,来要求相关部门的主要责任人主动的对信访人进行约见和面对面的对话,对于群众在谈话中反应的问题要认真对待,限时解决,从而从根本上防止上访事件的发生。第三,变群访为个访。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出来的涉及面较广而且具有共性的问题,应采取突出重点人员进行分化瓦解的办法进行处理,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疏导和政策法律上的宣传。

(四)创新工作机制,着力维护民权

努力创建有特色的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问题的排查化解机制和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第一,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通过实践发现,检察长接待制度的实施对于群众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紧密型有较好的促进作用,而且对于有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更好的处理信访问题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市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成立后,信访群众大多会要求检察长亲自接待,反映诉求。第二,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察机关共同接待来访群众工作制度。对检察机关在接待群众信访过程及处理信访事项时实施有效监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第三,聘请律师参与检察机关接待来访群众。根据律师的专业性、中立性及群众信任度高的特点,邀请其作为特约接访员,协助检察机关共同接待群众,化解矛盾。为处理信访突发事件或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帮助,在解决上访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中,阐明法律依据,引导和帮助上访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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