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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新探析

小编:

摘 要 行政裁决愈来愈多的被应用到国家行政管理中,为了构建科学完善的行政裁决体系,本文从行政裁决定义、特点开始分析,总结了行政裁决的问题,探讨完善构建新型行政裁决法律理论,提出建设性的几点具体意见,希望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的法律理论建设和实践操作制度。

关键词 行政裁决 行政管理 行政机关

作者简介:董晓文,辽宁警察学院。

按照传统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原理,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二者之间是互相独立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效率的追求促使传统的司法理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行政裁决具有技术性强、程序简化、操作快捷的优势,在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彰显了行政裁决的独特管理手段。所以,国家为了最大效能的实现管理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行政机关处理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权力,行政裁决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

关于行政裁决的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很薄弱,有关行政裁决的概念,性质,特征等基本问题还没有理论上的统一和完善,而相关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也尚未行之有效的建立,致使行政裁决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当前行政裁决概念

(一)当前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产生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由行政机关解决特定的民事领域纠纷。因而行政裁决是在不应损害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纠纷之前的合意),或只能是涉及维权性很强个人不易得到救济的民事领域前提下,法定行政主体实践的一些列具体行政行为。

总之,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当前行政裁决的性质

关于行政裁决的独特性质,目前理论界的研究主要包括:

1.行政裁决实施的主体是依法成立、授权委托成立的行政机关。只有合法的行政主体才能实施行政裁决行为,才能用行政裁决的管理方式履行行政职责。

2.行政裁决实施的基本前提是平等主体间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的实施有一定关系。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裁决以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为特定条件,只有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行政裁决行为。

3.行政裁决的首要程序是先行申请。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当事人的申请程序是裁决行为存在的必要程序和先决条件。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未向行政裁决主体主动申请,行政裁决主体无法实施受理、裁决等行为。

4.行政裁决具有一定的司法特性。行政裁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出现的,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仲裁性,突出了绝对的法律效力。此外,这种行政裁决行为中有“不告不理”等典型的司法程序,所以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

5.行政裁决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对特定范围的民事纠纷进行仲裁,这种仲裁的行为是具体的、特定的;而且行政裁决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此可见,行政裁决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我国行政裁决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1.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界定模糊:我国行政裁决这一行为并没有在法律中进行独立、明确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概念多来自于单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这就使得我国对于如何界定行政裁决,如何对行政裁决进行行为的归类产生了分歧,目前我国比较认可的是上文中对行政裁决的概念定义,但同时也存在着其他的理论学说。将行政纠纷、行政机关内部决定也纳入行政裁决的概念中,且没有形成统一认可的理论。行政裁决的概念这一最基本的理论没有成形,使得行政裁决的其他理论和制度建设举步维艰。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行政裁决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后的一种新型行政行为,其性质的认知处于司法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二者的夹缝之中,使得行政裁决的追求价值、目的、标准、行政救济都没有准确合理的界定,导致行政裁决具体制度的构建难以开展。

3.行政裁决的范围模糊不清。目前,我国只是依据单行法律,将行政裁决大致分为民事确权,损害赔偿纠纷,补偿纠纷和民间纠纷四类。但法律并未具体的明确行政裁决涉及的纠纷范围,上述四种特定民事纠纷包含了公共资源确权,土地纠纷,环境污染损害,食药安全损害和拆迁补偿以及民间组织调解纠纷等多个方面,这些方面的纠纷一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属于行政裁决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其解决方式已有明确规定(如食药安全损害由行政机关处罚由法院判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属于公益诉讼等)。行政裁决范围的模糊不仅使得行政裁决的权限过大干预正常司法,也使得行政裁决的适用不具有确定性,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6.行政裁决的程序规定缺乏。现阶段,行政法律法规没有统一地规定行政裁决的所有程序,行政机关主体根据具体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依一般行政程序进行裁决活动,也可以自行制定一套行政裁决程序进行裁决活动,行政裁决的时效、程序、公示、监督、救济等程序没有明确规范。程序上的混乱和缺乏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实施效力和实体正义。

三、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建议

结合我国行政裁决的现状和笔者对行政裁决理论的研究分析,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提出以下的建议。

1.缩减行政裁决的范围。改变以类别对行政裁决进行范围界定的模糊做法,明确具体地规定行政裁决的范围,删去与司法诉讼相重叠的部分,只保留公共资源的民事确权,劳务合同工资,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等方面作为行政裁决的受理范围。

2.独立设立行政裁决的主体。成立相对独立的裁决机构,依法在管辖范围、管辖级别、管辖职能内设立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使行政裁决兼具体专业性和技术性。

3.规范行政裁决的外延和程序立法。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制定统一的《行政裁决法》是大势所趋,非常有必要的。用一部详尽的专业法典来明晰行政裁决的范围、裁决程序、救济途径公示制度和监督体制,使行政裁决行为纳入有法可依的执法环境中。

4.完善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救济制度的完善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是增加救济途径。把行政裁决均纳入行政复议之中,行政裁决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是其应有之义,同时也有利于便于相对人快速维权。另一方面明确行政诉讼属性:行政裁决不应纳入民事诉讼领域,尽管行政裁决的所涉领域是特殊的民事纠纷,但行政裁决的做出本身是以行政权干预民事,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因而对行政裁决的救济也就应该采用行政诉讼来进行,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内在逻辑。

行政裁决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只有不断完善和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社会发展的行政裁决法律体系,才能充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才能不断促进法治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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