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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保护的适用

小编:

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产品的不断繁荣与丰富,商标权益保护得到普遍的关注。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类似于商标法,所以二者关于商标权益的规定存在着竞合,但它们并没有因此而混同或者被相互取代,这是因为二者在法律功能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揭示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健全我国商标权益保护法制体系的基本构想。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立法目的是保护自由,所以当他人的智力成果和经营成果遭受危害时可以提供法律救济。基于禁止不正当竞争、保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对知识产权提供补充性保护。基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括性规定的一般条款的适用,才能够在个案中对经营者的独创性成果、技术或者劳动给予广泛的保护,而不囿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知识产权形态,弥补了传统知识产权法仅保护法定的特定独占权、不能适应经济发展中新产生的合法权益保护需求的封闭性和有限性。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标纠纷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权利人使用他人商业标识的违法行为,这样的违法行为会造成第三人混淆,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但因为列举具体且范围有限,经济生活中很多商业混同行为未包含在内,因此产生冲突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依据一般条款止纷息讼。现实实践中存在着几种商标纠纷的形式分别如下:

1、反向假冒

在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于反向假冒的行为有着这样的法律规定,法条明确界定该行为是侵害商标的违法行为。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它的一般条款也就不适用反向假冒的情形。对于修改之前的规定是认为一般条款在补充性保护功能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2、无标识销售

如大批量购进他人品牌商品,未经他人同意,除去商品标识后以无品牌商品名义出售。我国的《商标法》对于无标识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救济。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无标识销售这样违法行为时,我们可以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即可。

3、仿冒不知情人的商品名称

未经他人同意包装或装潢、乱用第三人企业名称等法定商业标识以外的其他商业标识,如企业代号、简称、条形码、无工业产权的特有商品外形、无著作权的特有商品图案(如被单花纹)、商业装潢、印刷标志符、广告短语等。

4、纯粹商标淡化行为

如雀巢咖啡与雀巢奶糖案。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标保护不足与缺陷

1、缺乏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条款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和猜测,其中最主要的是关于是否存在一般条款的问题。第二条有关于类似的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仅仅只是给不正当竞争下了定义,并没有概括所有的违法行为,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该条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运用起来会受到种种限制,所以我们要建立一个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条款,扩大其适用的范围。

2、未注册商标保护缺位

在实行商标注册管理的情况下,我国的商标法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相反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未注册的商标没有明确的给予保护,这也是我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的不足。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欠缺一般条款,而导致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将侵犯未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规制对象,这样的侵犯行为的规制判断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3、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在与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对公共利益的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行为人课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来实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侵害公共利益之外也会同时侵害市场竞争经营者的个人利益,特别是某些经营者因此遭受了直接损失,这就需要通过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的方式弥补,可以进一步加强市场经营者的动力去反不正当竞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标的保护的完善

1、设定兜底性条款

对于规定不足的可以补充概括性、拾遗性的一般条款,就是当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是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被界定为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对法律中没有禁止的部分提供了依据,打破了法律僵硬的局面,使其有一定的灵活性,使执法者在司法实践中有更大的自由发挥的空间。

2、增设新的行为类型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原则主要是关于维护竞争自由和竞争秩序的原则,从这样的角度出发,对于混淆他人、仿冒他人和淡化不同类型的商品的行为和利用他人商品的优质名誉的违法行为都可以被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对反向假冒作出规定,基于这样的特殊存在的例子,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这样问题时,会限制阻碍自由,所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会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

3、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完善我国法律责任体系,最主要的就是学习外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其相当详细的规定,我们也可以借鉴他国优秀的立法经验来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其它责任的规定。同时也可以在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进而来完善民事责任体系,激励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去增强打击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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