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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日本教师教育:特征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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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教师教育 日本 特征 借鉴

论文摘要:日本教师教育具有完善的课程体系,规范的实践教学环节,严格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这对我国重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改革实践环节,修订教师资格制度提供了借鉴。

教师教育质量直接关系到教师素质的培养,影响着教师上岗后的育人质量。近年来,随着我国教师教育培养机构的开放化和高师院校发展的综合化,教师教育质量已经成为人们关注和研究的主要内容。明治时期,日本就提出了教师持证上岗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教师资格鉴定合格证书》的实施,使教师教育走向更为规范化的道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对我国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借鉴。

一、日本教师教育的主要特征

(一)完善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

课程是教师教育活动赖以开展的主要依托和重要载体,完善的课程体系是确保教师教育的基本前提,日本不断加强教师教育课程种类和课程结构的改革,突显出以下特征: 二是教育类课程比重不断加大。1997年7月,日本教育职员养成审议会通过了《关于面向新时代的教员养成改革策略》咨询报告,加强教师教育课程改革,加大教育类课程的比例,增设了“与执教学科或教职相关的科目”,进一步完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1998年以来,随着日本《部分修改教职员许可法》《关于在与教育有关职员研修中推进活用卫星通信》《积极活用硕士课程的师资培养,推进现职教师的再教育》等政策、条例的颁布,教师教育的课程结构得到调整,减少了学科专业课程,加大了教育专业课程的比重。以初中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增加幅度最大,由原来的19学分增加到31学分,高中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学分也增加了4学分。教育专业课程的增加,使学生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教育类课程的学习,教师教育的职业特点进一步加强。 "

三是针对教师未来就业取向的不同,调整课程结构。培养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师比较注重教育技能、技巧等教学艺术类课程的比例,培养初中和高中的教师比较关注专业课程以及教育理论课程的设置。为培养具有全球行动能力的教师,日本教师教育还开设了属于“综合演习”课程。这类课程是基于全球化时代所面J临的地球环境、多元文化、地域纠纷、人类生存等人类共同关注的课题所设置的课程,通过相关内容的学习和虚拟情景的设置,使学生对国际环境及不同国家的教育现象有所认识,为今后开展相应教育莫定基础。

(二)规范的实践教学环节日本十分重视教师教育的实践环节,在教育职员养成审议会的咨询报告中,曾多次增加教育实习的比重和各类教师资格培训课程的教育实践学分,并明确规定,要取得小学和初中教师的资格证书,必须取得5个教育实习学分,占课程学分总数的20%;要获得高中教师资格,则必须取得3个教育实习学分,占课程学分总数的13%。在内容上,已不局限于专业知识的运用,而更重视教师能力的测试、人品的考察、个性的评价,音、体、美、外语、计算机等技能水平的测验,以及处理教材、板书、编写教案、课堂教学等实际教学能力的考核。日本教师教育实践时间一般为15周以上,其中见习时间一般在7周左右,实习时间一般在8周以上;主要采取分散式和连续式两种方式进行。分散式通常安排在学年末,主要进行集中的强化式职业技能训练。连续式一般安排在学期末,依据课程内容进度进行阶段性的职业能力训练;日本爱知教育大学提出了“四年实习制度”,即由原来的在第三年为期五周的教育实习,改为由第一年为“体验实习”、第二年为“基础实习”、第三年为“教育实习”、第四年为“研究实习”构成的实践教学体系,并相应增加了教学实践时间。

为确保实践教学质量,日本教师教育机构十分重视与中小学实践基地的交流与沟通,共同成立教师教育实训研究组织。高校研究者可以随时深入中小学,及时了解中小学的需要;中小学也能及时得到高校信息或指导,共同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在实践教学评价上,注重评价的全面性,内容上不仅评价学生的学科专业知识,还对学生的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创新等方面的能力进行评价;方法上不仅采用考试的办法,还采取观察、座谈、测评等灵活的评价方法;结果是既有数量上的严格评判,又有文字上的定性描述。

(三)严格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二、日本教师教育对我国教师教育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教师教育的成功经验,给我们以下启示。

(一)重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

重构课程体系,就是对目前教师教育课程体系进行革命性调整,从根本上改变以“老三门”为标签认识教师教育的滞后理念,重新建构教师教育的课程模块及其运行机制。要以系统的观点,加强教师教育的独立性思考,建议加快确立“教师教育”二级学科的地位,实施重点建设。借鉴日本教师教育的成功经验,实施“宽、精、新、强”的改革应成为目前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主要着力点。

宽,一是专业基础知识宽,加快建立与学科内容密切相通的基础课程体系,培养学生宽厚的专业基础。每个专业的建设要首先明确专业知识的构成体系,厘清其间的内在逻辑、主次关系,依次确立相应的课程和内容。二是综合文化素质课程涉猎要宽,对于理工类的学生要加强社会学、文化学的课程设置,对人文类学生要加强数学、科学学科等相关课程建设,做到文理相通、相容。

精,一是专业主干课程要精选,以构成专业基础的核心内容为主线,重构课程内容,去除重复、交叉部分,精简课程门数,精选课程内容;二是对于核心课程、重点内容要做到教师精讲、学生精练,“讲”、“练”结合,把学科专业知识和教师必备的教学素养融会贯通。

新,即课程名称与课程内容要紧跟时代发展,要反应学术研究的最新成果,陈旧过时、“正确废话”的内容要予以删除。尤其是教师基本功的练习,在传承传统“三字一话”的基础上,应加强现代教育技术运用技能的培养,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教学促进作用。

强,是指强化教师教育类课程设置,在优化传统教育类课程的基础上,突出教师职业养成、职场中的职业道德、教师职业及其使命等课程的开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综合素养。 "

(二)加大实践教学环节改革 二是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做好高校与实践基地的协调与沟通,增强实践的计划性和目的性。把实践基地建设纳入教学基础建设,坚决消除“这是实习基地的事情”的偏颇认识,加强投入和沟通,多思考、多运作。不断加大实践基地硬件投入,尤其是微格教室、教学研究室以及相关教学设备、场所的建设,搭建师生交流实践教学体验的空间和平台。

三是完善并落实好实习考评制度。学生教学实践成效考核的主体理应包括教师教育机构的指导教师、实践基地指导教师、实践对象、实践学生自身四大主体,而目前只是关注了前两者的评价。实践效果如何,应该由实践对象(实习基地的学生)进行评价,而在实践考核制度上,该主体评价一直处于忽略状态;同样,实习学生的自我评价也没有重视起来,学生主体反思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多元化主体考核机制,加大考核的客观性、规范性,抵制随意性。

(三)修订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一是提高任职教师的学历要求。我国《教师法》规定,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值得肯定的是,《教师法》的颁布规范了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对于提高教师学历层次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十多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进和三级教师教育制度向两级教育制度的顺利转变,目前新任教师的学历层次已远远高于法律规定。在学历上要求上,《教师法》对教师任职资格的制约作用已经不大;相反,由于较低的门槛,使部分临学历界值的人员占据了较多岗位,造成多数高学历毕业生难以上岗。为此,加快修订教师法,提高教师学历的准入条件,势在必行。

二是明确教师实践教学技能任职标准。我国《教师资格条例》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生从事教师职业,提出了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以及“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要求,然而对实践教学经历和应达到的学分和等级要求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教师遴选上,实践教学技能考核成为弹性最大的部分,公立学校比民办学校更加明显。学习日本的经验,教师上岗以前,有必要增加“临床”教学经历的考察内容,强化教师职业的实践生成性;对不具备教师任职条件的人员,不能进人教师行列。

三是实行教师资格的有效期制。终身性是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特点之一,终身有效的教师资格制度容易使获得资格的教师不求进取,不利于激发教师队伍的活力。学习日本的经验,对教师资格亦应采取有效期制,有两种方案可以试行:一是规定资格的有效时限,超过规定时限,必修重新进行资格认证;二是对于获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如果两年内不从事具体教学工作,教师资格将自行取消,再次上岗时,必修重新进行资格认证。有效期制有助于激发教师岗位意识,促进教师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剔除教育系列中的“挂名”教师。

四是规范教师资格的教学权限。应在哪一层级进行教学,我国《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也就是说,获得了高等教育教师资格的人员,也可以到学前教育阶段进行教学。事实上,这种规定只是关注了教师知识量的储备,而对不同教学对象所应具备的教学方法考虑不足;儿童不同于青少年,这种“万金油”式的教师在日本是不允许的。不同层级间的教师资格的转换,必须经过相应的理论学习和现场实践,相当于重新修习了另一门专业。这也是教师专业化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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