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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日本孤儿作品裁定制度的变革与借鉴

小编:

一、数字时代孤儿作品的利用需求及困境

孤儿作品是指经过尽力查找,仍无法找到著作权人的作品。其因美国谷歌“图书搜索计划”而浮出水面,继而成为数字时代人们共同关注的话题。据日本著名学者福井健策调研:“目前世界一半以上的作品处于孤儿状态,如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英国大英图书馆内约43%的书籍及博物馆内高达90%的照片找不到著作权人;美国有50%的学术资料找不到著作权人;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内所藏的明治时期的书籍中,有71%的书籍的作者,不仅联络方式,就连其离开人世的时间都不明确”。面对广泛而大量存在的孤儿作品,使用者特别是数字图书馆,在无法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只能选择放弃收录此部分的作品。但在数字时代,收录成果的全面性是图书馆的生命力所在,放弃收录孤儿作品不仅会对图书馆造成严重影响,还将妨碍公众对现有智力成果的利用和创新。

因此,为解决数字时代对孤儿作品的利用需求及授权的困境,包括日本在内的各发达国家纷纷探讨解决之策。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也规定了孤儿作品制度,但仍存在不足。鉴于草案规定与日本孤儿作品裁定制度的相似性,本文试图在分析日本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数字时代我国孤儿作品制度的完善。

二、日本孤儿作品裁定制度的沿革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补偿金增减之诉,即对前款的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此提起补偿金增减之诉。前款诉讼中,若提起诉讼的人是申请使用作品的人时,必须以著作权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是著作权人时,必须以使用作品的人作为被告。

2009年日本著作权法修改中将补偿金增减之诉中的提起诉讼期限变更为6个月。

三、数字时代日本孤儿作品裁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应对

(一)存在的问题

数字时代的加速到来使孤儿作品裁定制度逐渐不适应科技发展的需求。制度上,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67条规定,他人若想再利用已被裁定为孤儿状态的作品,必须重新向文化厅申请。而对于数字图书馆在网上公开的此类作品,再次使用者依法重新申请裁定将会导致重复搜寻及社会资源的浪费。为此,国会图书馆指出,共享权利者数据库信息和作品裁定的结果,一旦裁定为孤儿作品,第三人可依此作为再次裁定申请的依据而简易有效的利用裁定制度,即裁定结果的对世性。

程序上,根据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努力寻找权利人的繁琐程序、高标准、高成本等问题使现有裁定制度难以适应图书馆大规模数字化需求。个体使用者乃至数字图书馆等常常因为无法克服这些困难而放弃使用孤儿作品。这也加剧了孤儿作品数字化的困难。

(二)应对措施

为解决上述难题,日本文化厅提出简化寻找权利人程序、建立适应网络环境大规模使用的新制度等方案。

四、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25条规定:下列著作权的保护期尚未届满的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作者身份不明且作品原件的所有人经尽力查找无果的;作者身份确定但经尽力查找无果的。前款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首先,和日本类似,修改草案采纳是强制许可保护模式,即使用者在尽力查找无果的情况下,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存费用后即可使用作品。此模式能更好的实现公众和权利人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虽然此次修改草案对孤儿作品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但对孤儿作品制度的具体运用等问题未作具体规定,而在数字时代,不解决这些问题将会使大规模使用者陷入使用或放弃孤儿作品,并可能遭受损失。本文认为,在对日本孤儿作品裁定制度分析的基础上,以下是可资借鉴的选择。

(一)建立基于公益目的的直接使用制度

尽管日本裁定制度实际操作严格,程序繁琐,但其改革建议值得我们借鉴,即对于已裁定的作品,图书馆、博物馆等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的,在使用状态不侵害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只需支付相关费用而无需重新裁定。本文认为,我国也可增设基于公益目的的直接使用制度,具体可规定为:“一旦裁定为孤儿作品后,此状态应该具有对世性。基于公共利益和存档目的机构,可以未经事先授权而直接公开使用作品,但是一旦权利人出现主张权利时就应该停止公开行为”。

(二)增设使用费增减之诉

日本设立了补偿金增减之诉以弥补强制许可模式下文化厅等权威机构单方面确定使用费可能造成的不公。这不仅平衡了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利益,同时也促进作品的利用。我国著作权法草案实行的也是强制许可模式,但对提存使用费具体数额没有详细规定,这难免会在日后的实践中遭遇纠纷。为了预防纠纷的发生,建议我国增设使用费增减之诉规定,并规定调解程序,具体为:双方对于确定的使用费有异议的,应当先和对方当事人就使用费数额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诉,要求增加或减少数额。诉讼当中,提起诉讼的人是使用作品的人时,必须以著作权人作为被告,反之,以使用人为被告。

(三)普及CC协议

日本为应对数字时代孤儿作品使用的挑战,积极推进意思表示系统、普及CC协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文认为,为了满足网络环境下多元化利益的诉求,最大化利用孤儿作品,我国也可以普及知识共享协议。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发布中国大陆版的CC协议。根据知识共享协议内容,作品意思表示条件可以分为四类:署名、非营利使用、禁止演绎、相同方式共享。 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作品流通的方式选择不同的意思表示组合以将部分权利授予公共领域的使用者,使作品在特定的条件下能被自由复制或者修改,促进数字环境下孤儿作品的自由传播。数字环境下,普及CC协议不但会增加学术作品、非营利作品的发表。而且,对于做出权利意思并发表的作品,不管现在还是将来都不会面临被“孤儿化”的危险。

(四)规定权利集中处理窗口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分两款规定了尽力查找孤儿作品作者的情形,考虑可谓周全。但是尽力查找权利人程序繁琐且成本高,这对个体使用者几乎难以实现。日本权利集中管理制度能有效解决该难题。本文认为,数字时代,集体管理组织在设立申请系统和著作权不明查询登记系统等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我国可以指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集中处理权利的窗口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另外,这些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与图书馆、出版社等大规模利用者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以推进孤儿作品数字化进程。

总之,将孤儿作品制度纳入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是因应数字时代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解决数字环境下大规模使用孤儿作品中的问题,我国宜根据具体国情,借鉴他国经验,完善相关制度,以更好地实现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人、使用者和社会大众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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