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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以学生权利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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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文章以学生权利为中心,针对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不和谐现象,提出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径。

论文关键词:高等院校 学生管理 法治化 学生权利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和谐校园的构建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见,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和谐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

和谐的社会是由和谐的人组成的。对高校而言,和谐的人是由和谐的校园孕育出来的,和谐校园又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单元,因而和谐校园的构建在和谐社会的建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治社会应当将社会中各种关系纳入“法治”的范围。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特征与要求,也是和谐校园的特征与要求。

高校学生管理是高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带动思想更新的速度,都对高校学生管理实现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保护学生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就是要在健全和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使学生管理正规化、规范化,纠正学生管理中的不和谐,建立和谐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内容丰富,范围广,涉及面大。它不局限于高校内部,还与学生家庭和社会有关;它不仅仅关系到学生管理工作者,也与学校领导、管理者、教师、服务人员相关连;在学生管理关系中,学生不仅有义务,也有权利。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涉及多方面的内容。本文拟以学生权利为中心来谈论学生管理法治化。

二、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不和谐之处

近年来,高校频频被教育对象起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深刻思考。一方面表明了学生权利保护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深人而不断提高,开始“认真对待权利”并“为权利而斗争”;另一方面反映了学校教育管理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不规范以及高校管理中存在的种种巫待解决的严重问题,揭示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不足,反映了学生管理和校园秩序的不和谐。

(一)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不明

受中国传统的封建等级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以及性恶论思想的影响,高校管理者习惯将大学生看成是需要呵护和管教的人,学校对学生是一种“家长”式的管理。学生在学问和知识上的不完整,被错误地引申为人格上、法律上的残缺,他们在课堂上的受教育地位,也被轻易地延伸为课堂外的受管制地位,而学校则从教育者摇身变成一个全能的牧羊人。高校和大学生处于权力和权利的严重不对等状态,学生只是义务主体而非权利主体,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不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人格,以至于高校可以任意处置学生,而学生只能被动服从学校的管理。高校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和校规校纪的教育时,强调学生的义务多,提其享有的权利少,这与法治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例如,有些高校以改进校风学风为由强求学生到指定地点上晚自习;以集体活动为由在违背学生意愿的情况下于节假日召集学生开会、组织学生劳动等;以净化校园环境为由对晚上在隐蔽处谈情说爱的学生进行窥探、偷拍,这都有践踏学生自由活动和休息权利、侵犯学生隐私的嫌疑。

(二)学生管理规章与法律法规不一

由于受到人的思想和社会条件的限制,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甚至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与上位法不一致。各地区高教部门和各高等学校据此而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也必然存有不妥之处。与1990年相比,中国人的思想以及法制都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民主和权利意识都有了进步。学生的一些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在1990年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却是违纪的行为。比如根据《婚姻法》规定,到了法定年龄的人享有婚姻自主的权利。但是学生到了法定年龄要结婚,则会被学校做退学处理,这就侵犯了《教育法》授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在按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罚的时候,往往被学生告上法庭。近年来学生与学校间的诉讼,其实就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与《婚姻法》、《教育法》等现行相关法律相冲突的表现,这显示了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跟不上时代的法治潮流。"

(三)学生管理的权限不清

根据教育发展的高等学校内在要求,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权、办学权下放,政府将不再过多干预高等学校内部事务,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自主办学。但随着高校管理受到的外部制约和监督的相对减少,学校管理权力得到强化,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也有不断扩大、泛化的趋势。学校管理学生的权限不明确,越界校规很多,学校管了许多不应该管的事情。有的学生管理制度以惩罚为中心,充斥着“不准”、“不得”、“严禁”等带有浓厚命令和禁止意味的用语,对学生义务要求十分苛刻有的学校对学生合法权益作出种种限制,甚至漠视学生的基本权利,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擅自对其进行限制和剥夺。

(四)学生管理程序不当

在程序上,学生管理工作的程序性规范十分不完善甚至是空白,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导致学生的权利遭到损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带来了校园不合理因素。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对于学校如何做出学生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学生在处分过程中有什么权利,缺乏有法治内涵的规定,学生管理工作者缺乏正当程序的理念和约束,这是造成一些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过程中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因。少有高校在内部处罚和在招生、考试、学位、学费、教材、公寓等环节与学生发生纠纷时设有听证程序,或任何容许学生公开申辩的机会。

三、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径

(一)转变观念。确立学生权利的主体地位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高校学生管理实践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新旧观念的碰撞,价值矛盾冲突。传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正在被迫经历一场适应整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变革。因此,学生管理观念必然随之发生转变,即从以“管理”为目的到以“服务”为宗旨的转变,从“权力本位”观念向“权利本位”观念转变,倡导和强化服务职能,树立权利至上的理念。高校教师和管理者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视合法性、程序性和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状况,确立学生在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应该认识到,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不应该是一种简单的管教与被管教管理与服从的关系,而应是一种相互平等的“教”与“学”的关系,学校在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与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不仅有利于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依法调整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和谐校园。

(二)理清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学校管理权限和学生权利内容

自1997年以后,普通高校全部实行并轨招生,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由单一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已转变为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和契约关系并存。管理者的管理活动小再仅依据其作为管理者的身份,还要依据契约——学校与学生达成的契约。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更多的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当然也不排除其出于社会公益之目的而为公法授权之行为,比如依据《教育法》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依据《学位管理条例》授予学生学位以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在学生管理中,应注意区分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方法,防止错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作为特殊行政主体的高校,其学生管理权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即对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学校不得代为或自行规定。在不侵犯高校自主自治权的前提下,高校对作出剥夺和限制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处理或处分时,应以法律明确规定其事由、范围与效力,学校不得以其他任何行政命令或校内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实施。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与上位法的规定(包括原则、精神)相一致,不得抵触。尤其是不得对受教育权等宪法性权利作出任何限制和剥夺的规定,不得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进行任意的重新配置。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颁布了将于9月1日实施的新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新增学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了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同时,新规定对学生违纪处分等敏感问题和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规定,为高等学校提供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依托和保障。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学校要在国家规定的框架之下制订自己的规章制度,对学生的管理也要依照国家法律进行,遵守有关规定。学校必须及时清理、规范校纪校规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东西,以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

(三)贯彻正当程序原则。建立健全学生权利的实现和救济制度

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从法律形态到现实形态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法治与恣意的人治的分水岭,是实体性权利的保障。高校学生管理权必须依程序合法合理地行使,遵循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理念。学校在作出影响学生权益的处罚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保障学生程序性权利。必须制定一整套严格规范的学生管理工作规程,让“程序正当”渗透到学生管理的全过程。

新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区别于旧《规定》的个重要之处是,贯彻正当程序原则,明确提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要求学校专门成立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给予处理学生被处分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程序正当,符合规定。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规则,防止学校恣意专断地滥用学生管理权。这些规定为学生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也为学生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新《规定》把学校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并要求学校遵守管理程序,其法理价值在于保持一种外部压力,促使学校作出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审查性,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和精神,修改学生管理工作的有关条例。

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高校要根据新《规定》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解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与问题,切实维护学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育人环境。要健全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把高校作出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管理行为应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为学生提供一条保护其权益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要启动行政诉讼制度,对高校行使公权力实行外部监督,为学生提供一条最具权威性的、最终性的救济途径。高校学生管理的司法审查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是促使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的法治轨道的重要手段,也是在学校管理过程中体现法治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目标是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行依法管理,避免管理工作中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和自由的发生。但学生管理工作仍然应当秉承“百年树人”的教育理念,绝不能无原则地迎合和迁就学生的一切不合理要求。学生也必须在依法享有和维护权利的同时,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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