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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园区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学生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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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学生生活园区 宿舍 管理权 隐私权

论文摘要:在我国,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然而,高校在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常常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例如,如何定位高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权的性质,如何处理好宿舍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等。本文结合新近颁布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理清高校在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以期对实践操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学生生活园区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高校对学生园区的管理在整个高校教育体系中又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随着我国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高校后勤改革的深入,高校学生园区管理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学生对园区管理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住宿似乎变成了一种商业行为,相当多的学生认为自己就是消费者,就是上帝,而相关物业部门提供服务则理所应当。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则有较大的抵触心理,“只要我不毁坏你的设施,你就无权干涉我的生活自由”。学生的这种心态反映了85后、90后学生的显著特点——倾向于以自我为中心,且权利意识空前高涨。但对于学校而言,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园区管理工作,亦是摆在眼前的重大问题。

一、学生生活园区及学生宿舍的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生宿舍的性质目前颇具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是租赁关系,主体是学校与学生。所谓租赁,“主要是指房屋的权利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这种观点忽略了学校对内的行政管理职能,抹杀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房屋租赁,“必须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登记备案为其生效要件”,0而学生宿舍显然不具备这种生效要件。因此这种观点是不够全面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公寓性质,主体是学生与后勤服务公司。这与当前“后勤社会化”有关。虽然宿舍趋向于公寓化是一种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的学生宿舍都已达到公寓标准。而且,即便是公寓标准,也不意味着学生公寓就归属于法律上的住宅范畴。

曾有学者撰文指出:“学生向学校支付了与居住价值数量相当的金钱,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学生便获得了对宿舍(公寓)的居住权。该行为的性质与购房入住在居住权行使上是一致的,学生一旦获得居住权,公寓便成为供学生居住的场所,这与法律上的住宅’含义是一致的。”。笔者并不同意这样的观点。首先,学校对学生公寓的收费和市场价依然有较大的区别,可以说,无论是学生宿舍或是学生公寓,都带有明显的国家教育福利性质:其次,学生在学校过的是集体生活,这和普通意义上的个人住宅是不一样的。对学生而言,他不能像一个普通的居住者那样任意使用物品,随意留宿同学,他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所以,笔者认为,学生宿舍(公寓)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普通住宅,这是一种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特殊住所。学生入住寝室就意味着对学校各项宿舍管理制度的接受,其个人的权利应该被扣减。

二、高校对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我国,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因此,有学者曾指出,管委会与学生之间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宿舍管理权是公权力。。笔者认为高校缺乏行政机关的构成要件,但其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高校对于学生园区的管理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包含了公权力的因素。

在高校中,曾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某高校宿管科在未经过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学生宿舍,突击检查学生使用违禁电器情况。检查人员将搜查到的热水棒、电饭锅、吹风机一并没收,并将违纪学生进行了公示。

这种案例在高校中也许并不鲜见,也一定会在学生中引起强烈反响。其焦点便是高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事实上,高校对学生园区的管理是具有准公权力因素的,且高校还具备相当程度的自治权。在这样的前提下,学校对学生宿舍进行的管理,只要是在其内部制度框架之下进行的,并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大前提,那么学生就理应服从。

但实际问题往往不像法理分析得那么简单。其一,学校在具体操作层面是否会超出法律法规的边界;其二,在高校自治的前提下,对于学生日益萌发的权利意识,是不是应该有所顾及和考量。"

因此,高校园区管理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则必然带来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冲突。

三、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从法律的角度看,隐私的内涵也有一个不断丰富的过程。目前对隐私的主流观点是:隐私是自然人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于是,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学生在学生园区的生活和活动,并不尽然符合隐私的概念无论是学生寝室,或是学生公寓,都是集体群居性质的,其与他人及公共利益相关的那部分,就不应该被认为是隐私。倘若学生违反学校的规定,学校自然有权处理。

笔者认为,学生宿舍(公寓)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住宅,而学生在宿舍享有的隐私权也应是权限克减后的隐私权。隐私权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被规定为可克减性的权利。克减,顾名思义,就是克扣、减少,是指对权力的限制和暂停。学生入校学习后,其有权利接受学校教育,但同时又负有接受学校管理的义务。宿舍不仅是在校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学校管理学生的重点环节。学校在给学生提供舒适、自由的宿舍环境时,还要保障宿舍的公共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高校宿舍管理部门突击检查违禁电器的行为无可厚非,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必要的。

这种做法现在也得到了法珐舰的授权。2009年l2月3日公布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同时也提到,如果发玑类似状况,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该办法于2010年1月1目正式实施,是十分及时且必要的。它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此方面长期没有较高层次法规规范的局面,也使得高校在园区消防方面的管理权变得有据可循。

但我们也注意到,如果不对高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权进行相应的限制,它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在校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并不是无限制的退让。有观点认为:“在私人事务载体中,住宅是最重要的隐私集中地、是个人私生活的最重要的领地。”。对于在校学生而言,宿舍就扮演了此种角色,他们有权在宿舍进行私人事务而不受不必要的检查和干涉。

四、平衡两权利间冲突的几点建议

合理协调个人私利和公共利益是平衡高校宿管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前提。高校宿管权和学生隐私权并不应是很多案例所表现对立和冲突。相反,两者应相辅相成。高校宿管权是为了维护学生宿舍的安全有序,而学生隐私权是为了让学生能够充分享受自由,行使自主管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学生利益。然而,现实中宿管部门和学生之间却进行着猫捉老鼠的竞技。温和的检查必然是“无功而返”,于是检查人员也只能“别出心裁”地进行“地毯式搜查”。这样的循环将使这两项权力均失去法律意义。究竟怎样才能做到既维护学生的正常利益,又保障学生生活园区的安全有序昵?对此,笔者有几点自己的思考:

第一,高校应该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管理原则。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曾指出,公共福利是个人福利的总和,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所以,学校应该关心学生,而不是压抑学生。对宿舍管理人员的行为应作明确授权并进行必要的限制。在此,笔者建议,高校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力改善学生园区的住宿条件,并完善园区(宿舍)管理条例,在条例中应明确规定宿舍管理部门的职权及职责范围。在检查学生使用违禁电器时,如需打开衣柜检查,最好在学生本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学生本人自行打开,而不宜由检查人员实施。

第二,“以学生为本”并不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一味的容忍和退让。维权本是好事,但倘若行使自身权利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利益,那就是必须被限制乃至禁止的。笔者所在的高校,在检查违禁电器方面的做法较为妥当。宿管阿姨不会随意翻动学生的物品,但如果在检查中发现违规电器,即将其暂为保管。待到期末或其他合适的时候,学生书面保证今后不再使用此类违规电器,便准其带回家。可即便是这样人性化的方式,也有学生提出质疑,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合法物权。笔者并不认同这样的质疑。首先,学生使用违禁物品错在先,高校作为自治单位,在其制度框架之下,有权对学生违规行为做出处置:其次,学校代为保管,并未侵犯其所有权,只是限制了学生对该物的使用权而己;最后,退一步讲,即便学校没收了违禁物品,也并无不当。很简单的道理,我们在乘坐飞机前,相关物品都必须接受严格检查,类似于打火机之类的违禁物品是绝对不准带上飞机的。这些也是乘客的私人物品,但因为违反了航空管理办法,会对航空安全以及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于是相关部门就可以将其没收。道理其实是一样的,而且如前所述,最近颁布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也已经授予高校宿管部门在这方面的管理权,只是我们不希望高校过分强调管理者的身份,管理的同时应该是更好地服务于学生。

最后,应当明确规定学生隐私权和其隐私权的范围。针对高校发生的诸多案例,国家《高等教育法》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学生享有隐私权,但也应该对隐私权的范围作必要的限制。这样不仅有利于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提高在校学生知法、维权的意识;也有利于学校在进行相关管理时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高校应加强对学生安全意识的教育,发动学生干部、寝室长和园委会自主管理学生宿舍,从而带动所有学生自觉维护宿舍安全秩序。

学校和学生,绝对不是处在对立面的一对矛盾体,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的。我们相信,通过高校的人性化管理和学生觉悟性的提高,高校宿舍管理权和学生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一定能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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