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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案例分析视角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小编:

摘 要 本文从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冲突的案例出发,分析了冲突的具体原因,阐明了高校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仍然违法的事实,并以该事实为启示,提出了高校管理在既有自主制定程序的责任,又有担任执行者的权利的双重身份下,必须在良法的基础上做到善治,修好良法与善治的必修课。

关键词 高校管理权 案列视角 学生权利 善治

Conflict and Balance of College Management Rights and Students'

Right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Case Analysis

WU Shiyu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ning, Guangxi 530003)

Abstract From the Case of College Students' Rights and Conflict Management, we analyze the specific reasons for the conflict to clarify the legal basis fo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the fact that the case is still illegal, and the fact revelation, presented in both autonomous university management developed under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program, but also the rights of performers as the dual role of good governance must be done on the basis of good law, good law and good governance repaired a required course.

Key words college management rights; case perspective; students' right; good governance

1 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冲突的具体案例

小柳以考试作弊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授予学士学位,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不合法等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针对小柳的起诉学校认为,一是学校已作出处分文件,小柳签收了该文件后并没有提出异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学校制定的《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明确规定:在校期间被学校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而对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不仅是各高等院校的学位管理通例,而且也没有违反学位法的授权和规定;三是强调程序也是合法。学校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对不授予学位的程序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学校采用的是符合相关管理领域公知的各高校通常和一贯的做法;四是学校给予小柳补考机会并在考核合格后向其发放了毕业证书,已是对她受教育权利的最大保护。

当地法院一审驳回小柳的诉讼请求,认为小柳在入学时已获得了学生手册,其中已明确规定学校学生必须符合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才颁发证书。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可根据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因此,学校在制定学位授予办法时规定,“在校期间被学校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原则性规定。

小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二审的合议终审,学校依法具有对其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和权力。小柳考试作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对于应否授予上诉人学位的问题,二审认为根据《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由“系(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以上条件,逐个审核本系(二级学院)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的程序性规定,学校并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按照自己制定的规则对小柳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审查职责,故其作出不授予小柳学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不足的,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当,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学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小柳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2 冲突集中焦点分析

在此案例中,作为校方认为学生作弊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清楚,学校有权依据校规对学生进行处分,并根据校规对学生的学位授予给予否决,这是高校自主权的体现。

而作为学生,则认为在认定作弊上缺乏事实,对于不授予学位这样一种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行为,学校在决定时必须要有书面决定,也要给予学生申辩的权利,但是这两者学校都没有做到,属于程序上的严重违法。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一审认为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时,在涉及学生权利如毕业与否、学位授予与否要特别注重事实准确。同时学校在制定涉及学生权利的相关制度是否是依法制定的,有没有与法律相抵触。确定学校在以上两点都有依据的情况下,作出支持学校不授予小柳学士学位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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