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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警察教育法学学科构建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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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通过文献资料、比较等研究方法,对构建警察教育法学新学科进行初步的研究,并在揭示警察教育法学新学科形成之历史必然的基础上,对警察教育法学新学科的发展对策进行了探讨,以期为警察教育法学新学科的构建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

论文关健词:警察教育;警察教育法;警察教育法学

警察教育法学作为适应警察教育科学发展规律而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丰富了警察科学以及警察教育科学的内涵和外延,并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本文仅对构建警察教育法学新学科进行初步的研究和探索,试图为警察教育法学学科构建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背景与走向:警察教育法学学科创立的历史必然

警察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警察教育法规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有力地保障并促进了我国警察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警察教育法学学科构建提供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广阔空间。

1.警察教育发展之现实期待

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国警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关键是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警察队伍。而发展警察教育,对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队伍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时期如何在深化对警察教育规律理解和再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适应国家形势和警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已成为我国警察教育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要完成这一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加强警察教育立法工作,把警察教育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同时,从建设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需要来看,警察教育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警察教育的这种特殊地位和作用从根本上决定了警察教育立法之重要地位及构建警察教育法学之重要作用。

2.警察学科分化之未来走向

警察教育法学的发展有赖于警学理论指导,离不开警学理论研究的繁荣;而在学科建设基础上的理论繁荣才能真正保证警察教育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这需要在警察教育法学研究与实践中彰显学科创建的自觉意识,积极探索学科知识的独特生产方式,寻求自己的学科归属。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进行了大量的教育立法和警察立法工作,教育立法与警察立法目前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积累了十分丰富的材料,为警察教育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内容范畴。随着我国教育立法和警察立法实践的发展,警察教育立法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许多研究者纷纷撰文或者著书,共同探讨,将有关警察教育法学理论研究不断引向深入。这为构建警察教育法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国外警察教育法学研究与实践的经验和成果十分丰富,我们从中可找到许多带有普遍规律性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尽管出发点不完全相同,目的各异,甚至侧重点也不尽一致,但都非常重视警察教育法学研究工作,把理论研究摆在相当重要的地位;都非常重视警察教育法学实践工作,警察教育法规内容明确,操作性强,警察教育法规制约机制严明。国外教育立法的宝贵经验和成果,在构建我国的警察教育法学中应认真加以研究和借鉴。由此可见,警察教育法学的创建是警学学科分化的必然,也正在促进和完善警学以及警察教育学的学科发展。

二、困惑与分歧:当前警察教育法学学科发展之现状分析

警察教育法学虽然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存在,但其发展还未达到完全成熟的水平,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中仍有理解与认识上的分歧。

1.研究视角单一

正如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与进步在很大程度上是生产工具的更新与变革一样,一门学科发展史也是研究方法的更新变革史与发达史。从根本上讲,研究方法作为人们为了实现改造世界这一基本目的而去认识世界所采取的手段和途径,是提出、分析与解决问题的工具。快速发展的警察教育事业既展现出许多新机遇,也形成了不少困惑。欲全面而动态地把握警察教育法学中的新问题,传统方法和单一方法已显示出它的局限性,已成为制约警察教育法学学科发展的瓶颈,需要开拓和发展新的方法。学界普遍认为,以警察教育法学研究现状观之,警察教育法学研究方法还未形成一套从认识论、方法论到具体方法的研究方法体系;还远未形成多种方法流派,研究视角较为单一,基本上没有触及批判理论、建构主义等视角,学科研究方法体系的建构处于探索阶段。 "

2.法规体系欠缺

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健全的警察法律法规体系,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警察教育法律体系结构不够完善。警察教育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需要系列法律规范进行综合调控。纵观整个警察法体系不难看出,作为警察法律体系主体的人民警察法虽然已经出台,但是与其配套的警察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薄弱。例如,警察院校的设置、警察教育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2)警察教育法律体系的层次不规范,内容不衔接。由于历史的原因,警察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层次不规范、内容不衔接的现象仍然存在。其中层次不规范主要体现在:部分高层次规范性文件已经颁布实施,而与之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却迟迟不见出台。内容不衔接主要表现在:纵向结构的规范性规定由于层次的不规范,造成规范性规定的内容缺乏有机的联系和统一,不能形成一个严密的体系。此外,对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明确。

3.理论研究薄弱

目前,国外警察教育发展呈现出重视警察教育法学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依法治教的共同态势。相比之下,我国警察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却显滞后,警察教育法学研究队伍建设、警察教育法学学科发展都还远远不能适应警察教育法制实践的需要,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履待研究解决。因此,警学界、教育学界与法学界应联手合作,重视警察教育法学专业队伍的培养,设立全国性研究会,创办专业期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出版专著,及时编纂警察教育法律法规汇编,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繁荣警察教育法学,使研究成果为立法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为警察教育法制实践服务。总之,只有不断完善警察教育法律法规,加强理论研究,才能保障警察教育的优先、持续、科学发展。

三、超越与提升:警察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之策略探讨

警察教育法学学科发展现状表明,必须从理论研究和法制实践两方面推进警察教育法学学科的发展。

1.理论研究:警察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之支撑点

实践证明,要推进警察教育法学学科的发展,就必须不断总结警察教育法制的经验,研究和解决警察教育法制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重视和加强警察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我国警察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应紧密围绕警察教育实际以及警察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当前可考虑采取如下举措:一是设立专门警察教育立法机构,专管有关警察教育的政策法规工作;二是设立警察教育法学专业委员会,通过定期举办学术年会、出版会刊等形式,推进警察教育法学中热点、难点问题的深入探讨;三是建立警察教育法学理论研究专项基金,积极指导、支持地方机构、个人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的研究。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警察教育法学理论研究要在加强基础性的同时突出应用性,围绕警察教育领域急需的内容加紧立法研究工作,以促成一批重要的警察教育法律与法规尽快出台。

2.体系构建:警察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之关键点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自身特定的学科称谓及其严密的逻辑体系,一门学科也因其特有的研究对象而与其他学科相区别。当这门学科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逐渐形成自我独立的学科内在的逻辑结构及其理论框架,即学科体系。我们只有了解这个体系,才能真正地从总体上把握这门学科,进而完善并发展这门学科。作为一门交叉性的新兴应用学科,警察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就是警察教育法学在学科上的内部结构关系及整体构成方式,其建构研究有着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因此,关于警察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建构的研究,是警察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之关键,具有重大的应用价值与学术价值。

3.法制实践:警察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之落脚点

(1)广泛宣传警察教育立法意义,加快教育立法的步伐。警察教育行政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让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熟悉警察教育以及警察教育法学的基本知识与基本理论,认识警察教育的特有规律及其在我国警察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理解我国发展警察教育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明确警察教育立法对改变当前警察教育落后状况的重要意义,了解警察教育立法现状的不适应性;同时,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警察教育立法的薄弱状况,必须尽早完善警察教育法律体系,抓紧制定《警察教育法》与《警察高等教育法》。警察教育立法步伐的加快、特别是《警察教育法》的起草制定,将极大地推进我国警察教育立法工作的进程,从而有力地促进警察教育法学的学科建设。

(2)继续加大警察教育执法力度,强化教育执法监督的强度。警察教育执法监督是保证警察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手段。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警察教育执法监督仍很薄弱,警察教育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警察教育执法与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警察教育执法的监督机构,并在警察教育立法进程中进一步完善监督法律法规,使罚则具体而明确,监督程序与方式严密而合理,使监督处处受法律保障,提高警察教育监督效果,从而为警察教育法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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