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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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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的特点决定了实践教学在教学中的重要地位。案例分析法、民事诉讼活动录像观摩、庭审现场观摩、模拟法庭是实践教学手段的主要表现形式。应当根据教学进度及讲授知识点的需要灵活、合理运用这些实践教学手段,以起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力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实践教学 案例分析 录像观摩 模拟法庭

民事诉讼法学是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专业的重要核心课程之一,这门课程的突出特点是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奠定该学科的基础和框架,然而无论有关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多么抽象,例如诉的利益理论、证明责任理论等,这些基本理论归根到底是为实践服务、并指导实践发展的。换言之,民事诉讼理论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科学。与此相适应实践性教学手段在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正确地运用实践教学手段对于教师形象、深入浅出地讲授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对于学生有效、深入地接受、理解知识,并学会运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案例分析法

在课堂教学中注重理论与实务将结合,对于民诉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讲授始终贯彻与案例相结合的原则。

(一)采用案例的类型

在设计教案时,视情况采用2种类型的案例:

第一种是假设案例。它是紧密结合课堂讲授知识点由教师设计、编写的案例。这种案例的特点是根据教学需要,在编制案例时把相关知识点有效地包含到案例当中,以直接展示相关知识点,同时起到模拟现实案例的作用。假设案例的优点在于,由于是针对所讲授的知识点量身定制,内容精炼,与理论知识结合紧密,可以加强理论学习的效果。

另一种是真实的司法案例。一般选取案件争议点与民诉法相关制度有关的司法案例。由于选取的案例是真实的,因而往往情节比较复杂,所涉及的问题可能不限于诉讼法问题,可能同时涉及实体法争议点,这时候如果不加改造地使用案例,其他与民诉法无关的问题会喧宾夺主。因此需要对司法案例进行改造,合理删减与课堂教学无关的情节,使案例围绕课堂教学展开。

(二)案例的运用

案例在课堂教学中在三种情况下使用:一种是把案例作为引子。以案例引导出课堂教学要讲授的知识点,使学生先从具体情境入手,接着进入理论知识的讲授。讲授完毕后,再回到作为引子的案例,检验学生接受、领会知识的程度和效果。第二种是案例作为课堂练习使用。在理论知识讲授完毕后,让学生当堂分析、讨论案例。这时候应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讨论,说出自己的看法。教师在此过程中要加以引导、点评,对于学生错误的认识要加以辨析,以进一步加深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第三种是把案例作为课后作业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案例,需要教师认真批改学生作业,总结学生在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并在课堂上进行简明扼要的点评和讲解。

(三)案例教学的作用

案例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是“在社会生活中实践之活的法律”,豍民诉法的原则、精神、规则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存在于我们的周围,同时真实的司法案例也如实记录了民事诉讼法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积累的经验。因而对于民事诉讼法学这样一门与实践密不可分的学科,忽视案例是不可想象的。

案例教学的灵活运用有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实现教与学的有机统一。民诉法的抽象理论与规则通过案例展现,学生通过案例再一次认识和理解民诉法相关知识,并学会运用民诉法的价值和规则分析、解决案例提出的问题后,潜移默化中逐渐培养起学以致用的能力。

二、民事诉讼活动录像观摩

(一)民事诉讼活动录像的特点

首先,民事诉讼活动录像类似剧场版话剧,有很强的情境感,形式生动、内容真实,信息量大,贴近现实生活,这样的优点使之具有案例所不能取代的作用。其次,民事诉讼活动录像作为真实案件诉讼活动展开的记录,与案例相比,其所反映的民事诉讼活动涉及的民事诉讼法规则和制度比较全面,往往既展示民事案件庭审活动的基本程序和规则,也展示特定案件中的实体法——民法和程序法——民诉法争议问题。最后,民事诉讼活动录像可编辑性比较差,一般难以像对案例那样进行有针对性地取舍和编辑。

(二)民事诉讼活动录像的选取和使用

现代科技手段在教学中的普及为采用这一方法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持,我校的多媒体教室中配备的录像播放设备,使采用这一手段没有技术及设备上的障碍。另一方面,民诉法审判公开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贯彻,使民事诉讼活动录像材料很容易获得。例如各级法院自己制作的案件庭审录像资料、电视台法制栏目制作的案件庭审录像资料等,在互联网上有丰富的资源可供选择。教师在备课时需要根据教学需要搜集、选择、整理、编辑录像资料,使之在时间长度、内容等方面能够与课堂教学的任务相匹配。

采用录像观摩这种教学手段,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学生观看时漫无目的,仅仅是“看热闹”,教师应当在播放录像之前提出观看录像时学生应当注意和思考的民诉法问题,在录像放映完毕后,针对事先提出的问题,组织学生讨论,并引导学生对于录像所反映的诉讼活动进行发问,解答学生的疑问。

考虑到诉讼活动录像反映的民诉法制度、规则比较全面的特点,使用民事诉讼活动录像的时机,一般应当放在学生已经完整地学习了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之后,这样学生才能够有效注意、接受并理解和认识录像中所反映的民事诉讼庭审活动的各个细节,并加深对于庭审活动规则的把握。 "

三、庭审现场观摩 <>

如果条件允许,组织学生到就近法院旁听庭审。这是在第二课堂进行民诉法的教学。庭审录像的内容再真实也是影像,庭审现场观摩可以使学生身临其境体验、观察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现实状态。安排庭审现场观摩的时机与录像观摩一样,应当在学生系统学习了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后。为加强庭审观摩的效果,教师应当布置学生撰写庭审观摩的心得,要求其在心得中分析观察到的问题、阐述自己的体会。

四、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己动手实践。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学生要学会运用所学的民诉法知识,和同学分工配合,组织、完成某一案件的完整庭审活动。

(一)模拟法庭的作用

模拟法庭是各国大学法学院在进行法学专业教学时普遍采用的实践教学模式,被视为是法学专业教育的要素之一。模拟法庭具备司法诉讼活动的全部要素,从法官到各类诉讼参与人,各种角色兼备,活动过程与阶段、所遵循的民诉法规则与法院庭审相同,都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一展开,所以模拟法庭为学生在课堂上提供了模拟真实法庭诉讼活动的平台,可以训练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提高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能力,培养法律思维,从而为学生以后从事司法实务做一定的准备。

(二)模拟法庭的组织

首先模拟法庭应当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后半阶段开始准备,即将结束本课程教学前正式展示。考虑到模拟法庭包含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部要素,因而模拟法庭的组织启动不能够过早,应当在有关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制度讲授完毕后,才可以着手。

模拟法庭的组织和实施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预备阶段。预备阶段要根据课程进度,当时机成熟时通知学生开始模拟法庭的预备工作。教师在此阶段需要指导学生完成以下工作:分组、选择案例。分组时要注意分组的科学性,小组的数量:一是要考虑每组的人数符合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角色分工需要的人数;二是要达到无遗漏地将每一名学生都安排到各组的要求,再次要考虑每组内部分工的合理性。在分组过程中,以学生自愿组合为主,教师建议指导为辅,这样更容易实现各组同学之间的互相配合。在选择合适的案例环节,教师需要预先给学生指出选择案例的要求,如案件中的问题要比较突出,有讨论的价值,案件事实要比较完整,证据种类比较全,容易制作等。

第二,准备阶段。分组及选择案例工作完成后,教师根据分组情况和各组选择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准备阶段的工作。模拟法庭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指导学生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撰写各类法律文书,准备相应资料文件;二是要求各组制作庭审程序、规则;三是进行角色分工和演练。在这一阶段,教师需要不时介入,检查各组的进度及完成情况,解答学生的问题,进行相关指导。同时在这一阶段,发挥每一个学生的积极性,要着重引导、鼓励学生超越角色分工,在准备工作中共同参与、讨论、研究本组模拟法庭活动的全部环节和问题,以起到相互学习、促进的作用。

第三阶段,模拟法庭展示。模拟法庭展示是在模拟法庭进行,分组进行展示。这一阶段是前两个阶段工作的集中展示和体现。学生在模拟法庭情境中进入角色,在这一阶段可以全面检验该小组对于民诉法庭审规则、证据制度、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角色的把握程度,对于案件的诉讼法问题及实体法问题的研究分析是否正确,同时展示辩论技巧和语言运用的能力。为使模拟法庭的展示起到促进解决问题、运用法律能力提高的目的,在展示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对每一组的优缺点进行归纳和总结,同时要求不同的小组之间进行法律文书、辩论技巧方面的互评。

第四阶段,完善和总结。每个小组展示完毕后,通过同学之间的互评和老师的点评,每组需要根据互评和点评的意见,结合自己的体会,对于模拟法庭的法律文书、程序规则进行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这种事后的总结和完善有利于学生认真审视模拟法庭实战中的细节,弥补准备阶段及展示阶段的弱点和疏漏。

(三)模拟法庭应注意的问题

在进行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时,经常面临的问题是,用以展示的案例是选用假设案例,还是采用真实的司法案例?笔者认为两类案例均可以采用。假设案例的优点是诉讼活动的争点可以根据情况设定,相关证据易于设计,在进行模拟法庭推演时,障碍比较少;缺点是情节设计比较理想化,与现实有一定距离。真实的司法案例的优点是真实社会生活的反映,现实性强,缺点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等比较难以搜集到,有时还是需要根据事实进行设计、制作。考虑到这两种类型的案例各有优势,因而无需对选择何种类型案例作强制要求,应当尊重学生的意愿。

以上实践教学手段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合理、灵活使用,可以大大提高传统理论教学的教学效果,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豎学生从实践中得来的知识才是活生生的法律,实践教学手段的正确使用可以使民诉法学教学摆脱单纯灌输枯燥理论和法条的弊端,确实应当大力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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