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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区域法治探讨

小编:汪贤裕

1 区域法治及其基本建构

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也需要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发展区域经济,需要准确把握区域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区域内部、区域与区域之间、区域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各种矛盾与纠纷迫切需要法律来解决,让法律为区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使区域法治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同步,所以区域法治研究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但就区域法治而言,学界的定义还没有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区域法治就是为顺利进行区域开发和发展所采取的一系列法治保障办法和措施。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区域法治指的就是跨省级、市级区划的区域法治。笔者认为,区域法治是指在国家法治整体框架下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法治建设活动和法治状态。总体而言,区域法治是一项浩大的整体工程,其中必然包含了区域立法、区域执法、区域司法以及区域法治环境等内容,下面就这些内容一一展述。

1.1 区域立法

区域立法是实现区域法治的基础性条件,没有区域立法就没有区域法律体系,区域法治也只能是空谈而已。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虽然对区域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区域立法是与现行法相违背的。2015 年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在国家层面,当有关事项涉及国务院部门交叉管理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部门制定规章;在地方,省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分别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此可见, 为满足区域协调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区域内采取共同立法的行动,应该是符合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规定的精神的。就区域立法的模式而言,国内学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区域内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成立立法机构,制定出对本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第二种是各地方人民政府联合制定规章。这在我国区域立法的初期,已经有了大胆的尝试,但目前还只在上述第二种观点的范围内试行。如东北三省法制办联席会议缔结的《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确定采取紧密型、半紧密型和分散型三种协作方式立法;同样的,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纲要(2006 一2020)》中,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法合作。

2 区域法治的意义

近几十年来,虽然我国经济取得快速发展,但是公民和社会的法治思维、法治理念的发展却相对滞后,这就导致社会矛盾在短期内集中爆发,例如贫富差距加剧、权力腐败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卫生安全事件多发、信仰缺失等,而这些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认真面对的地步。实践证明,只有法治化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有力的保障,同样,区域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区域法治。

2.1 区域法治能够保障区域经济发展区域发展需要

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而法治可以确保区域发展的公平、公正,能够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区域法治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保障公平竞争。区域内各地方出于利益考虑,出现恶性竞争也是常有的事,这些无序竞争只会伤害区域经济而不会助推区域经济发展,而当有了区域法治之后,各地方就会相互协调,朝着更有利于实现区域长远目标的方向发展。

(2)优化产业结构。区域内的产业发展在发挥市场调节的基础上,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如果盲目的投资,有可能导致资源浪费、产能过剩,本着最好最优的发展思路,对区域内产业优化整合,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区域法治不仅具有规范作用,而且包含协商、调解的功能,其必然能够对区域的产业结构起到良好的优化协调作用。

(3)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正确选择,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样也离不开市场经济。区域法治能够保障区域内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减少贸易壁垒,建立健全区域内部统一市场,最终促使区域经济利益最大化。

3 区域法治的基本要求

3.1 提高区域立法质量,创新区域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立法模式经历了从分散立法模式到中央集权立法模式,最后才形成现在集权的分权立法模式。我国在区域立法方面才刚刚起步,很多制度还不够协调与完善,因此,要充分发挥区域立法能动性,不断创新区域法律制度。首先,在创新区域法律制度时要充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区域立法经验,尽量少走弯路,节约区域的立法创新成本,提高区域立法水平,更好更快地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供给,当然,在法律移植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本区域的法律文化,创新出符合本区域文化特点的法律制度。其次,在创新区域法律制度时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库作用,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有助于提高区域立法的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提高立法质量。另一方面,让公民广泛参与区域立法,能够让立法成果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法律,从而使得法律得到更好的执行。最后,加强地方立法的协调,避免区域内出现立法冲突的问题。目前的地方立法中不同地方对同一行为的性质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规定,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可能不一致,所以,在以后的区域立法中一定要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避免法律冲突。

4 结束语

区域法治化既是区域法治的制度保障,又是区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法治对区域发展的作用不可低估。但是,建立并完善区域法治不可一蹴而就,在致力于建设区域法治的同时,要加强区域法治与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宣传,共同推进法治建设一体化,同时,要把区域法治同本区域内各种社会因素紧密联系起来,建立并完善符合区域发展、能够反映区域特点的法治秩序,使区域法治建设与本区域发展同步,让法治为区域发展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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