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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失败的制度原因

小编:段明皞

对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进展缓慢甚至停滞的现象,我们必须超越法律条文来挖掘在法律背后隐藏着的各种深层次经济原因和政治原因。笔者认为,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构建障碍可以从经济学上公共物品的理论视角予以审视和探究。

一、全球公共物品理论与气候变化关系研究回顾

气候环境是指人类所能接触到的大气环境中对人类生活具有影响力的层面,而对于气候环境问题中,最为严重的问题是由于温室气体排放而造成的气候变暖问题。在此语境之下,谈及气候环境问题可以理解为由于人类活动而造成的大气环境破坏等一系列大气环境问题。

本文的逻辑起点是将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视为向国际社会供给一种全球公共物品。目前经济学界对公共物品的通常理解是:一种资源,并符合以下三种特性:第一,这种资源应该是每个人都能获取的,任何人不能通过对这种资源的使用来排除其他人对该资源的获取,即其具有非排他J性特征。其二,这种资源不会因一个人的使用而减少他人使用这种资源的可能性,换言之,公共物品有在使用上的消费无竞争性。最后,公共物品是对人的生存发展有益的,对公共物品的破坏会对所有集体中所有成员的利益造成损害。

国外经济学界已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问题上开展了较多的工作,他们研究该问题所使用的核心工具是公共选择理论。南加州大学Sandier教授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失灵本质上是集体行动问题在国际治理上的直观反映。伦敦经济学院S tern二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构建气候变化的全球协议( G lobal D eal)的思想,认为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有赖国际社会的公知和充分的国际合作。国际社会必须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的集体行动协调机制来缓解应对气候变化的动机不足问题。

在经济学相关成果的启发下,法学界的相关研讨也已开展。欧洲国际法杂志(E J1L)和国际经济法杂志(JIE L)在2012年出版了关于全球公共物品理论的争鸣专栏。气候变化是该栏目重点讨论的问题:M orge二认为供给全球公共物品满足民众的环境权利是国家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公民对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共行政能力已形成了合理的期待,那么国家为了满足公民的这种权利需求,则必须通过向国际社会供给公共物品的方式来履行职责。教授则从问题的反面,认为气候变化等全球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治理困境,核心原因是国际社会缺乏对国家约束的责信机制。这导致国家的利益观过度狭隘化,最终无法供给任何公共物品。Esty等认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本质是在供给机制上的集体行动问题,并提出了透过贸易方式来解决该问题的思路。Shafffer教授则指出,单一的行动路径无法解决气候变化这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当下应对气候变化困境的实质是如何公正合理地在各国之间进行义务分摊,解决该问题显然不能仅靠贸易制裁。Kaul教授和P etersm ann教授进一步将公共物品的种类进行了细分为汇聚努力公共物品(aggregate effortpublic goods).最弱链接公共物品( w eakest linkpub tic good s),以及最优注入公共物品S ingle-Best Eflortpubl7c goods)。这三种公共物品恰好可以对应气候变化问题的三个侧面,维护不同种类的公共物品要采用不同的策略。

可见,全球公共物品理论与应对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西方学界已经引起了充分的关注,而国内的相关研究仍然较为缺乏。不过西方学者也只讨论到通过压制公共物品的外部性和集体行动问题等宏观层面问题,对气候作为公共物品的不同侧面在制度失灵方面的微观表现层面探讨不足。究竟是何原因导致京都议定书谈判的议而不决。现有法律机制究竟存在哪些制度不足?集体行动困境产生的根本机理是什么?这种制度不足对全球气候合作的阻碍的表现为何?而这将成为本论文讨论的重点。

二、气候变化中的全球公共物品供给的行动困境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上,由于国家集团间的利益分化和全球公共物品的特殊属性,使得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各国儿乎全部陷入困境,任何国家都无法单独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气候变化在经济学属性的这种公共物品的特殊性质是造成这种困境的核心原因,具体地说,笔者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核心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公共物品从其自身性质角度来看并非无限且供给成本较高。在传统经济观点看来,公共物品诸如环境要素,在生产中是可以不加考虑的因素。因为,环境相对于人类来说是无限广阔的,是故人在活动时无须考虑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但是,气候现在正在越来越受到人类活动的改变,而且这种改变的敏感度正在变得愈来愈强。那么在这种情势之下,传统上对于公共物品的认识必须被加以扭转,这已然成为世界有识之士的共识。且人类的科学技术尚不能直接消除大气温室效应,例如,有气象工程学家提出,可以使用硫酸盐气溶胶技术来抵消温室气体所带来的温室效应。西方发达国家虽已开始了该项实验,但是其实际效果以及经济成本离大规模可实际应用的水准要求还相去甚远。可见,通过少数精英国家技术革新的方式,以承担较小的成本为代价来供给最优注入公共物品的构想距离实现可能还为时尚早。因此,公共物品的非无限性构成了公共物品在供给上可能产生不足现象的逻辑前提。

其次,由于全球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联合政府,在缺乏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对于公共物品的供给与管理很可能使得各个作为主权体的国家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对于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哈丁认为,其核心含义是指由于参与者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而可以享受到与支付者完全等价的物品效用。该行为模式影响着公共物品供给成本分担的公平性,以及公共物品供给能否持续和永久。具体地说,在一个集体中,个体的理性计算(rational calcu b tion )因共享集体的资源将会造成整体环境的伤害。而气候环境的承载力则好比为一只救生艇(lifeb oat);人类对于气候的破坏就如同向人满为患的救生艇上继续堆积货物,若不能尽快改变这种情势,那么就会危及整艘船的安全。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国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加入某个国际条约,自主地决定是否承担某项国际义务。在此条件之下,是否能够达成合作之目的取决于各国能否从该种国际机制中获得足够多的好处,至少要抵消其所付出的成本。虽然从整体上来看,提供全球公共物品所带来的福利大于制造它的成本,但是从单个国家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可能不能从提供公共物品中获得足够多的好处来回报其花费在这种情形下,只有确信其他国家先提供了公共物品,其才会采取相对应的行动。换言之,每个国家所期待得到的利益,除了要得到自己本国提供的公共物品所产生的好处之外,还必须要获得其他国家作为交换所供给的公共物品所能够产生的好处。那么各国相互希冀搭对方便车的心理,正是最终使全球公共物品的充分供给走向死胡同的根本原因。

由于某个人获得的公共物品也自动地为他人享有,一个人不可能排除他人享用他为自己提供的公共物品带来的收益,于是在大集体中存在着什么公共物品也提供不了的倾向,在小集体中也存在着只能提供低于最优水平的公共物品的倾向。在均等性的市场集体博弈模式中,往往会出现公共物品供给失灵的情况。因为对于集体中的单个个体来说,当提供某种集体性的服务时,其所获得的收益将低于他的投入,而且当不能有效排他时,当别人提供集体公共物品时,他也能获得。所以对于该个体来说没有动力去提供集体公共物品。这直接导致公共物品的提供陷入了困境:尽管集体中的所有成员都理性地知道应该提供集体公共物品,集体公共物品的提供对每个个体也确实有利,但由于协调成本实在太大,排他J性成本也太大,故群体中的每个个体供给公共物品的个体动机严重不足。就好比在一个小区中,每个住户都知道干净整洁的小区环境和充足的绿地对每个业主都是有利的,但在没有专门的公共机构的前提下,没有人愿意自己投入成本来使小区集体获益。因为这种努力所产生的偏好是及于每一个人的,成本却需要一个人来承担。

人类社会对于气候变化问题应对困境深深体现出上述模型所折射出的行为选择原理。防I}气候变化对于国际社会中每个国家而言都是一种公共性的利好。但是站在每个具体国家的角度,节能减排意味着要加大国内的资源成本,被迫减缓经济增长的速度。在具有如此巨大意义的利益分配问题面前,世界不同国家集团对于供给全球公共物品的责任分摊,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在进行行为安排时,每个国家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往往是远远大于其自身付出的成本的。例如,针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责任分配,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博瑞德一海格尔决议,宣布在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以前,美国绝不会批准《京都议定书。美国的此种犹疑和不负责任的态度具有恶劣的示范作用,其他许多国家对于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承担开始出现竞相逐低的行为模式。最终使得《京都议定书》未能发挥实效,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也由此愈发严重。可以说这种困境的出现就是一种典型的公地悲剧现象。

其三,由于对公共物品供给所产生的外部利益的不平均化也是导致公共物品供给困难的重要原因。集体行动困境的核心内涵是集体由于利益分化,导致的整体利益和个体收益的关系难以维系。具体到气候变化问题上,由于大气大尺度的流动,气候变化的冲击与影响是地理上不对应、不平均的。排放源国不会直接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反而会对其产生个体不利。国际社会成员在进行节能减排的过程中,效益产出不会平均地反映出各国投入的努力和成本,而是不均衡地以复杂的过程相互作用。马绍尔群岛是一个以旅游业和珊瑚加工业为主要经济支柱的太平洋小国,其儿乎没有温室气体排放,但是其却面临着由于海平面上升造成的国土消失危机和因珊瑚白化对其旅游经济和加工经济的双重打击。另一方面,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工业化国家不会直接受到严重的冲击,甚至部分寒带国家,如加拿大因气候变化延长了可耕作时间,在农业上获得好处;俄罗斯更是获益于融化的北冰洋而在历史上第一次获得了不受封锁的大洋入口,实现了自彼得大帝以来挺入大洋的梦想。不进行温室气体减量而享受经济利益的国家,不仅可以免费享受他人努力的好处,还会使污染透过大气系统的全球流动造成全球恶害,影响积极减量的国家。排放与影响的不确定,使得污染者远离自己制造的污染后果,气候变化也因此成为外部成本,减低温室气体排放国参与行动的意愿,阻碍其进行管制的动机,最后便转化为集体行动困境。各国都以他人的努力为自身投入成本的前提,最后是没有国家积极率先地采取气候变化的措施应对,最终人类会因为海平面的上升、海洋环境的变化以及岛国民众的流离失所而承受最终灾难。这恰恰是自然规律对人类不负责任地阻止全球公共物品供给的行为所施以的惩罚。

最后,国内利益群体对政府进行制度俘获加大了国家对于公共物品供给的不合作可能。传统民主决策理论强调决策的从属性原则(principle ofsub sid iary),该原则通常被理解为:政府进行决策的权力分配与行使应该尽量贴近选民,否则容易使决策脱离选民而丧失民主的正当性。但是,这种决策模式却是有风险的,其很可能造成决策被利益群体扭曲,从而产生民主的悲剧。所谓政府俘获(State Captr}re),是指私人组成的利益群体通过游说政府来实现其自己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透过这种群体所具有的独特的强烈的财政补贴的渴求和组织可能性优势,来压制组织成本较高的公共群体利益。最后直接导致现有的民主机制吸纳更多的努力活动的有组织者的代理人成为公共部门的政府官员。那么很自然地,作为一种政治交换,这些官僚就会偏向于采取有利于俘获政府的利益群体的决策,以换得政治支持的最大化。那么这种基于利益群体的强化而侵犯相对的少数者利益的政治局面就会出现。fa7is}同样道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会损害主要经济大国尤其是对于由于减少能源消耗而使得本国经济放缓、就业压力增大的情形下。国内相关的利益群体相对于其他私人游说集团来说更加容易占据道德的制高点,通过阻碍供给全球公共物品换取本国民众的支持,从而成为全球物品供给环节中的最弱链接点,进而使其他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归于无效。但是这种对全球利益的损害又极具伪装性,本国民众很容易会误以为不提供全球公共物品就是对民族利益的维护而大加支持,最终损害的却是自己和他国民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从公共选择的角度来讲,国内利益群体对国内决策机制的俘获,可以说是造成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集体行动中最弱链接点的又一大根本诱因。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下,出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困境,从实质上来说可以被解读为全球公共物品的供给的困境。在最优注入公共物品不能供给的前提下,要想达到全球公共物品的充分供给的目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通过国内法律制度的实施来取得决定性的进展成果,必须有赖全球的集体合作,通过汇聚努力的模式来提供公共物品。同时还要防n在公共物品的供给链上出现最弱链接点,最终通过协调一致的行为来逐步克服上述困难。这也恰恰呼应了经济学领域中公共物品供给的三种模式。那么,构建统一的国际法律规则作为全球公共物品的制造者和促进者,就成了不二的选择。但是,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各国是否能够达成一致,构建起这种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体系呢?

三、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统一法律制度构建的障碍分析

前文探讨了在自然状态下,国家无法自发地通过制度演进的行为模式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那么,在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迫切性的前提下,能否通过制度建构的模式来解决集体行动问题呢?通常国际社会为了解决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大多采取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向各国施加强制性的国际法义务。从政治学原理上来说,缔结国际条约事实上就是将国家权力向上分配,以防各国出现政府俘获和国内制度失灵现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正是为此目的而产生的。但在实践中,构建行之有效的因应气候变化的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极度困难,尤其是《京都议定书》在事实上的失效和流产不舍为构建防治国际气候变化机制的一次巨大挫折。本文这一部分正是试图分析和解释国际社会在对气候变化的严峻性有了一定认识的前提下,构建相应国际法律制度却总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

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现有国际法体制的权力导向性和自利的国家主权观在全球公共物品供给问题上的复合叠加效应所造成的。换句话说,阻碍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律制度生成的主要障碍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组织构成障碍;第二,观念障碍;第三,意识形态障碍;第四,法律机制障碍。

(一)组织结构障碍

由于目前国际社会的多极化格局以及国家实力的不平衡性的双重作用,导致最优注入公共物品无法进行供给。最优注入公共物品的最大优势在于:在这种公共物品的供给模式下,搭便车可以成为一种可接受的正常状态。但是,若是想最优注入公共物品供给,那是有严格的组织结构条件的:须有一个国家的力量处于绝对领导地位,其有充分的能力,完全承担提供公共物品所带来的代价。就像二战结束后以美元为主导建立布雷顿森林体系,美国承诺将美元与黄金挂钩就是在提供货币领域的全球公共物品,彼时的美国的国库无比充实,有充分的实力来保证美元持有国的黄金兑换权利。在此组织模式下,由于美国单方面的公共物品供给,导致各个国家的利益可以透过美国的利益牺牲来得到满足,从而构成了各个国家的行动能够与美国的行为相协调的组织可能性。或者另外一种组织可能是儿个强有力的国家形成所谓的公共利益共同体。在此基础之上他们还能够相互监督,共同向国际社会提供某种公共物品。二战结束后的联合国安理会机制就是这样一种组织模式的典型代表。由五个最强大的国家组成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集团,共同向国际社会提供集体安全的最优注入公共物品。同时,为了防止供给集体安全的组织结构被某些国家控制,联合国安理会还通过大国一致的方式来防止公共物品的供给机制被滥用。

从目前来看,建立统一的国际机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最优注入公共物品的组织条件是不具备的。由于单方面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意味着将可能造成国内能源短缺,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减少排放的态度十分暖昧,往往是谈判伊始表现积极,但是一旦谈及具体义务就顾左右而言他,因此根本不可能通过发达国家的单方面减排来达到控制气候变化的目的;发达国家不能承担上述代价,那么发展中国家就更不可能,也没有义务通过单方面减排来提供治理全球气候变化的公共物品。根据数据显示,美、中、俄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最高的三个国家,这三个国家占到世界温室气体排放的70%以上的份额。该三国又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他们谁也不愿意通过单方面减排来解决气候变暖问题。由此可见,由于多极化的国际关系格局的客观存在,无法再像二战刚刚结束时,美国作为单极领导向世界提供公共物品。另一方面,多极化的世界格局和具有不同利益国家的实力大抵相等决定了在供给公共物品上会出现大量的利益纷争和相互掣肘的现象,最终导致无法满足供给最优注入公共物品的基本组织条件。

因此,我们只能考虑除最优注入公共物品以外的次优选择,即考虑采取汇聚努力公共物品的供给模式,但是汇聚努力的公共物品的供给必须同时防I }:最弱链接公共物品模型的出现。但事实上,下文的儿个其他障碍决定了供给汇聚努力公共物品也是十分困难的。

(二)观念认识障碍

由于人们对代际正义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观念,构成了对气候环境公共物品供给的观念障碍。温室气体排放从时间维度和代际维度来看,也可以被看作一种公共物品。由于温室气体时间累积的特性会产生排放和影响的时间落差,会造成代际正义问题与国际集体行动的困难。温室气体的排放后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往往必须经过数十年、甚至百年的时间才会明显地显现负面效果,这样的时间落差很容易产生代际正义问题。尽管我们已经看到了气候变化的许多影响,但是未来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仍是未定之数。我们现在牺牲利益、投注成本对抗气候变化的努力可能不会看到立即的成果,而是反映在下一代。有些人相信,未来科技定能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法,根本不需要牺牲现在的利益。由此,我们认为这种在代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产生了由于公共物品的利用的利益分化所形成的新集体行动问题。在这种认识的阻碍下,各国政府很难说服国内的民众通过承担法律上的国际义务来供给全球公共物品。

观念障碍的另一表现是人们对气候变化后果的科学不确定性抱有一定幻想。气候变化问题涉及顶尖科学领域的多方面问题,各个问题本身和各问题之间的关系又十分复杂,其中包括了温室气体的来源,以及它导致的种种现象,包括上升的温度增加水蒸发、增厚云层、融解永冻层、日照量的改变以及各种现象之间相互的影响及冲击。直到现在,科学界都对这些问题表象的深层次科学机理欠缺足够的理解与共识。科学家只是知道大气中温室气体是引起当前气候反常的原因,也知道温室气体来自人类数百年来工业活动的累积,但是他们对于变暖会带动哪些具体自然系统的变化,以及自然系统的变化是否会加速或影响气候变化和具体危害仍知之甚少,更逞论对抗气候变化的有效策略了。可以说,科学依据构成了国家理性判断气候变化国际规范立场与态度的基础,影响其对于成本与代价的估算。少了科学理性确认需求、正当化政策规范的功能,就给政治操作产生了更多的空间。被国内利益群体俘获的国家会以科学不确定作为获得道义正当性的筹码,阻碍气候变化规范共识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知识的贫乏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犹豫和不确定性,直接阻碍了国际社会供给全球物品的动机形成。

(三)意识形态障碍

二战结束以后,随着去殖民化运动的成功,世界上出现了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在独立后一直存在着与发达国家相互对立、互不信任的现象,国内有学者将此称作南北对立。从历史角度来看,在工业革命及殖民历史阶段下,发达国家主宰了生产资源和资本,形成国际经济上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的从属关系。随着去殖民运动以及全球化的开展,发展中国家渐渐意识到国际间的权力分配的不公,因此对发达国家口渐不满,质疑发达国家主导各种国际环境议题和规则制定。发达国家也指责发展中国家应对全球问题上的不合作态度。两者之间的不信任感也因此与口俱增。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或者指责发达国家所发展的资本主义才是气候变化的罪魁祸首,或者将国际环境规范的限制解读为发达国家用来垄断自然资源、压抑发展中国家经济成长而维持其竞争霸权优势的手段。两阵营之间的核心分歧体现为对利益分配和主导权的争夺。

以现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机制为例,对于该问题,发达国家中的欧盟态度最为积极。而发展中国家则与之针锋相对,其核心分歧就是责任的分配问题。虽然国际社会已然形成了应对气候变等环境问题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共识,但是发达国家更加强调该责任中责任的共同性,其认为共同(com m nn)一词不仅指的是所有国家有共同的行为,同时考虑影响的范围也是国际社会成员的共同关注(com m on concerns)或是共同面对的威肋、,因此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与法律概念的一个原则。由于温室效应是人类持续排放温室气体至大气之中所引发的,因此全球暖化是全人类共同造成的现象。全球变暖可能会影响到气候系统并危及当代或下一代人类之利益,对人类及全部生态系造成负面冲击,所以全变暖化影响到气候系统的风险是人类共同要面对的威肋、。人类继续排放温室气体到大气中所引发的全球温室效应是否会危及全球的气候系统认为是现在和未来人类所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则更加强调责任的区别性。其强调每个国家与区域的发展不同,而经济发展的差距也令各国应对气候变化冲击的能力(capacities)产生差距;各地方或国家面对气候变化的脆弱度(w hz erab ilitie s)也不尽相同。因此,发展中国家坚持所谓责任是各国互相提供协助,并考虑不同国家的经济、科技、财务等各项差异性,要让比较有能力的国家分担更多的义务与责任。因此,为了达到全球共同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以相关技术、财力资源支持是其一项不可推卸的国际义务,并应当依照此原则来区分各个国家的责任。同时,在责任分配时还应当考虑到历史责任问题( h istorical respon slb ilities)和地理位置条件。发展中国家强调所谓共同义务必须与经济发展历史相互联系。发达国家在工业发展过程中大量使用氟氯碳化物以及石化燃料,并积累了长达200年的超额工业利润,应该为气候变化负主要责任。另一方面,从地理位置来看,发展中国家多半位于容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地区,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并未给自己造成特别显著的危害,反而是经常由发展中国家承担此种环境代价。可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和利益原因产生了深深的隔阂,并产生了完全不同的立场行为逻辑,让两种有如此观念隔阂且行为逻辑迥异的国家群体进行高层次的合作来保障全球公共物品的提供,无疑是缘木求鱼的天方夜谭。笔者认为,这显然构成了全球公共物品供给的合作障碍。

(四)法律机制障碍

现代国际法的逻辑起点是国家主权,国家自身就是最高的法律秩序任何的制度构建都以国家利益和国家同意为有效性的前提。将此逻辑推至极端就成了对国家的任何行为都认为具有合法性,其正当性则在所不问。此种自私且权力导向的国际法基本运行机制在事实上构成了应对气候变化机制向前推进的最大制度障碍。德国著名国际经济法专家P etersm ann教授在批判W TO运行的体制弊端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现有的国际经济法体制的运行核心仍然是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的。国际法律制度不过像是固定活页的区别针,并不能起到真正保护世界公民民主权利的作用。因此,在大凡遇到增加国际共同福利和偏好,但可能限制国家政府短期利益的时候和控制国家决策制度的利益群体时,现行的国际法律机制就会显得特别脆弱,从而面临司法短缺、治理短缺、动机短缺以及参与短缺的尴尬境地。另一位著名的法哲学学者P ogge也批评现有的国际法律机制不过是富国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通过其巨大的权力来垄断国际规则制定的正当性装饰。虽然这些富国在抽象的法律上承认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又具体地极力否认这些权利的实现。从正义论的角度来说,这是一种一清二楚的不正义。在气候变化的问题上,此种不义更加凸显:由于主要大国的利益并不能达成一致,于是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考虑,阻碍法律制度的形成。其他国家要么因为实力有所不济,亦或是利益关联相对不大,采取了漠不关心的态度。这种对于全球长远利益的漠视必将导致各种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机制趋于无效化。提供全球公共物品不会给国家带来直接和个别的好处,而是通过增进全球偏好来实现各国的共同利益,但是现有的国际法律体制的承认规则从根本上仍然以追求国家个体利益为最终主桌。在此体制之下,很难想象国家会通过为了实现全球的共同利益而舍弃自身利益去提供全球公共物品。同时,自私贪婪的国内利益群体会更加便利地借助对大国的政府俘获,将其自身利益转换为所谓的国家利益。再透过这种不公正的国际机制将其私利转化为国际法律制度,危害全人类的长远发展。此情形可以被称为公共物品供给的法律机制障碍。

总之,在最优注入公共物品供给不现实的前提下,各国的对全球公共物品和代际公共物品重要性的认识缺位和知识缺乏,不同国家阵营间的相互的不信任,以及片面追逐国家短期政府利益且国家权力导向的国际法律机制导致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出现了全球物品供给的制度失灵。国际社会的成员无力也不愿意承担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利益成本,而各国又是完全独立的主权体,没有任何法律力量能够迫使这些国家来为了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善意的合作。这直接导致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难题无法在根本上得到解决。

四、结论

大气气候作为全人类的公共物品和公共财产,由于各个国家乃至各个国家内部的利益群体的利益分化而产生了极为棘手的集体行动问题。在公共选择的行为逻辑模式下,各个利益主体总是寄希望于他人独自付出成本,而自己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坐享公共物品带来的好处。在这种思维模式的指引下,气候变化作为公共物品便会出现供给不足进而造成公地悲剧。另一方面,构建因应这种全球问题的国际机制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这种困难可能来自于科学的不确定性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歧,但是核心本质在于传统的国际法体制过分关注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的利益,在国家间的利益无法取得一致的共识时,现有的国际法机制采取了一种消极的葡萄园保护主义(D om aine R eserve)的态度,对各国的利益分歧采取搁置争议以避免冲突的方针。这大大降低了透过国际机制来实现全球共同利益和公共偏好的可及性与效率性。从该意义上而言,现有的国际法机制从根本上来说还尚未能脱离传统的大国权力导向的根本运行机制和保障国家利益共存的价值目标。但事实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著名国际法专家W olfigangFriedm an就提出国际法的整体结构正处于变化之中,传统强调国家避免利益冲突的共存的国际法体系正在逐渐走向衰亡,而旨在强调国家间更好地合作实现更高位阶的价值目标的共进的国际法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并愈来愈开始展现和焕发活力。那么,在此客观规律需求的指引下,为了解决口渐严峻的气候变化形势,我们更应当思考如何改变我们的观念,考虑构建新的负责任的主权思维模式以及新的国际法律制度范式来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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