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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诞生的理论基础分析

小编:吕必俊

一、引言

《联邦党人文集》是美国政治学中最为重要的著作之一,其对整个美国历史长河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书中汉密尔顿等人对联邦政府重要性的论证,对美国政治体制的精妙设计,读完无不令人感到叹服。通过此书中的文章来进行舆论宣传并配合政治行动,美国宪法草案最终在制宪会议上被批准并于1789 年正式生效。由此,美国成为了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基于美国先贤们设立的国体,如今的美国已然发展成为世界头号强国。理论思想的力量令人惊叹,同时也让笔者不禁思考这部对美国影响至深的联邦党人文集究竟试图确立何种政治制度,又是怎样在各州松散的联盟环境下论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的必要性。

二、论证联邦政府成立的必要性中隐含的社会契约理论

社会契约论假定,国家之前是人类无政府的自然状态,所有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都占有因自然法而产生的自然权利。因为人们滥用自然权利,而使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得不到保障。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人们慢慢地经过明示或暗示的同意,订立一种契约以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权利的国家和政府,由此,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联邦党人为建立一个统一有力的联邦政府而奔走宣传正是对社会契约论的一次伟大实践。

纵观全书,其前半部分主要内容在论证建立一个联邦政府的必要性,汉密尔顿等人极力宣扬联邦政府,并从国内和国外的局势分析建立一个联邦政府的必要性,加之其对反对意见针锋相对的答复,使他们所支持的论点得到了充分的理论支撑。人类能够保存自己的唯一方式就是把他们分散的力量联合成一种强大到足以克服任何阻力的力量,怎样找到某种形式的结合,使这种结合能够动用全部成员的集体力量来保护其结合者的人身利益,这便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① 联邦党人选择了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来实现这种结合。汉密尔顿在第六篇《论各州之间战争的危险》中的论述或许是支持建立联邦政府最为有力的论据。作者指出,只有一个沉迷于乌托邦式幻觉中的人才可能怀疑这种看法: 如果这些州之间完全分裂,或仅互相联合为几个特定的联盟,那么它们划分出来的这些部分相互之间就会陷入频繁的暴力斗争中。②正如卢梭所言,战争的状态不可能出自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只能源自实物财产上的关系。③ 美国当时各州之间的松散关系就相当于几个拥有独立财富的实体,极有可能为了争夺财富而触发战争状态。联邦党人正是想极力构建一个有力的联邦政府来避免这种可能的发生。汉密尔顿在文章的结尾巧妙的提出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结论,邻近国家相互之间是天然的敌人,除非它们的共同弱点促使它们结盟为一联盟共和国,它们的宪法预防相邻国家之间产生分歧,消除那种让各国都想以邻国为代价来增强自己的隐秘妒忌心理。④这一逻辑笔者认为可能是当时汉密尔顿等人宣扬建立联邦政府最有力的雄辩。

三、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在本书中的体现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被实践证明并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鲜活的政治纲领。尽管其具有局限性,并不适合所有国家,但在政治领域仍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本书后半部分在论述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在美国实行的合理性。三权分立理论的集大成者孟德斯鸠提出: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人或同一机构之手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以暴虐的方式对他们执行这些法律。⑤并且,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将会遭到蛮横的统治,因为法官本身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就会成为横行霸道的压迫者。⑥ 据此,汉密尔顿等人设想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赋予给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分别行使。三种权力各自独立又相互制约。如果说孟德斯鸠把这一理论发展到了极致,那么汉密尔顿则把这一理论的实践推向了顶峰。

在第四十七篇《探讨与确定个权力部门应当分立这一原理的意思》中,麦迪逊对反对者认为新宪法违背三权分立这一政治原则的批评进行了有力的回击。一些反对者认为新宪法违反了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应该分立这一政治原理。他们认为在联邦政府的结构中并未注意到这个有利于自由的预防机制。也就是指责联邦政府设计结构的不合理,使一些主要的部门限于危险,有可能被其他权力过于集中的部门侵犯。无疑,反对者所基于的这项政治原理是被大多数自由民主人士所极力推崇的。但新宪法真的违反权力分立原则吗? 权力分立原则的本义是什么? 这就要先去探寻研究三权分立原则的集大成者孟德斯鸠的理论真意。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我们可以判断,只要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置于统一机关手中,不管是一个人还是多数人,不管是世袭的还是委派的,都可以肯定,那就是暴政。显然,新宪法并未将各权力机构作出如此规定,反对者只是误用了这个原理。三权分立原则被孟德斯鸠系统的提出来源于他对英国宪法的观察,他将英国宪法比喻为政治自由的一面镜子,足以证明英国宪法中充分的孕育了三权分立的理念。但纵观英国宪法,可以发现其中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个部门也并非绝对分立的。英国宪法中这样规定: 行政长官的权力是立法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有权单独与外国签订条约,而条约一旦签订,除了某些限制之外,将具有和法令一样的效力。司法部门的所有成员都由行政长官任命,他也可以通过议会两院撤销他们的职务。立法机关的某个分支也可以组织一个供行政长官咨询的国务会议,只有这个会议有权弹劾案件,而且在其他所有案件中也被授予了终审权。⑦可见,就算被孟德斯鸠誉为政治自由的一面镜子的英国宪法,三种权力也并非绝对分立。由此得知,分权学说的精髓不仅在于分权,还在于制衡。所以,三权分立的真意并不是说这些权力部门不应当部分参与或控制他方的行动,而是一个权力部门不能同时掌握两种权力。并且从一些州的宪法规定来看,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种权力也不是绝对的相互独立。如新泽西州的宪法,它在政府不同权力的混合程度上很高,其规定: 州长是行政首脑,由立法机关任命。州长既是州衡平法院的首席法官也是该州的最高首脑。上议院同时也是州长的行政咨询会议,并且它还可以与州长一起组成上诉法院。司法机关的成员由立法机关任命,经国会下议院提出弹劾案之后,上议院可以撤销其职务。⑧这也说明了在实际的政治操作中,完全的权力分立很难得到实行。这就证明了反对者的观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站不住脚的。

四、结语

通读完《联邦党人文集》,笔者对此书的态度正如该书编者所言由尊重转变为钦佩。不只是因为它对制定美国宪法的精彩论述,更是因为它体现了美国先贤们对探索国家道路的不懈努力。正是汉密尔顿等人对国事充满睿智与激情的论述,促成了宪法的制定,在一片广袤的土地上建立起了初步的宪政秩序。

曾几何时,宪法与宪政的概念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众所周知,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但是依据宪法而展开的宪法政治也不等于通常意义上的宪政,因为宪政被认为必须具有立宪主义的精神品质。何谓宪政,在很长时间里我国受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的影响,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们认识到国际通说的观点认为宪政的基础未必是民主主义,而是立宪主义。何谓立宪主义,立宪主义的核心是限制专断权力来保障人权。根据这样的概念我们可以清晰的认识到如今美国已通过它当年制定的宪法实现并不断完善着宪政。因此,汉密尔顿等人发表的一系列论述也就实现了其预想的目的。当今,一些学者批评我国有宪法无宪政,也有些学者称我国要构建社会主义宪政,还有一些官方人士认为宪政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概念不存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中。作为一名宪法专业的研究生,笔者认为宪政中关于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膨胀等基本理念必然是跨越意识形态的。随着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法治在进步,中国的宪政之路也终将走向光明。十八届四中全的召开更是加深了笔者对中国宪政道路的期盼和憧憬,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充分说明的国家领导人对于中国实行宪政之路的决心。并且随着国家宪法日的设立,相信公民对于宪法的认同也会逐渐加深。只有每个人都对自己国家的宪法产生认同,国家存在的基础才能得以巩固; 只有每个都关心自己国家的前途命运,国家的发展才能更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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