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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小编:李家宝

我国目前逐步建立了具有一定结构层次的法学教育模式,为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学人才的培养做出了贡献。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学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由麦可思研究院撰写、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篮皮书显示,2012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87.2%),而法学也连续三年成为就业警告红牌专业之一。而在求职市场,法学人才的需求却远远没有达到饱和的状态,这种现象说明了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质量方面亟需提高,同时法学教育模式也亟待改革,否则,法学教育将不能向社会输送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社会因为需要法律而需要法律职业;法律需要法律职业持续不断地维护而需要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法律职业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据此,笔者试图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我国的法学教育进行反思,以期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法学教育中的权力

在各种权力中,对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影响最大的是教育行政权,其是教育行政主体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组织、领导、管理与监督的权力。我国法学教育领域复杂的组织管理和运作方式往往容易导致教育行政权的滥用,从而严重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进程。众所周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由此可见,权力的异化总是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法学教育亦不能幸免。例如,一些手中握有教育行政权的官员在腐败滋生和权力至上本位思想的影响下横加干涉法学教育机构尤其是普通高校的发展,在高校科研项目的获得与其他教学资源的分配上设置门槛与障碍,以便牟取私利。同时高校招生领域的混乱与腐败也是众所周知的(如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蔡荣生腐败案)。由此可见,如何克服我国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条块分割、混乱不堪的现状,防止教育行政权力的异化与法学教育系统的腐败,改变教育行政权目前的尴尬局面,使教育行政权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统一行使,将是未来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侧重点。

二、法学教育中的权利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我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问题,来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法学教育中的权利包括法学教育机构的平等权和法科生的自主选择权。

1.法学教育机构的平等权。我国的法学教育机构由隶属于各级教育系统的普通高校、行业培训机构(如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科研院所、党校、军事院校、民办学校等组成,并表现为普通高校为主,其他教育机构为辅。对于以普通高校为主的法科教育机构而言,平等权是最重要的权利。根据平等权,每个法学教育机构都有权在财政投入、招生指标、就业平台等方面获得国家的平等对待。然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并非如此。具体而言,全国五所政法大学和北大法学院等十余所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其悠久的办学历史、丰厚的师资力量及优越的教学设施条件在法学教育中有着明显的优势,而新兴的法学院系则无法处于劣势状态。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差异导致了法科生在求职市场上遭遇非985,211的歧视。据此,目前法学教育领域的不平等现状阻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全面发展。对此,各个法学教育机构必须享有平等权,即在财政投入、招生指标、就业平台上受到平等对待。因此,如何消除法学教育机构的不平等现象,是当前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关注的焦点;我们的政府应该认真对待法学教育机构的平等权利,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

2.法科生的自主选择权。法科生在法学教育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关键。据此,课程的开设等应该充分体现法科生的自主选择权。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并非如此。以法科本科生为例,当前的教学体系是1998年教学改革所确立的16门核心专业课程。在当前一刀切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下,法科生的自主选择权并未得到体现。而作为一名依法接受教育的法科生,其有权利选择适合自身的课程。当然,部分法学院系开设了一定的选修课程,但结果也变成了必修课。就此而言,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供学生自主选择,从而突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其自主选择权。

三、法学教育的价值追求

庞德认为,价值是法律科学不能回避的。他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问题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应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就法学教育而言,其应该追求正义价值、秩序价值与效率价值。

1.正义是法学教育的基石。当一种现存的不平等安排因情势的变化或科学知识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被认为不再必要、不再正当或不再可以接受的时候,正义感通常就会强烈地表现出来法学教育机构中存在一种明显的不平等安排,即全国五所政法大学和十余所法学院系主导着法学教育的发展,而新兴的法学院系则于夹缝中缓慢发展。这种不平等安排在法学教育兴起之初是合理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不平等安排已经变得不正当,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只有在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才是正义的。据此,这些新兴的法学院系应在国家财政投入等方面获得相应的补偿。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学教育应该以正义的价值理念为基石。

2.秩序是法学教育的保障。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无序则表明存在着断裂、非连续性、和无规制性的现象。同样的,法学教育也应该体现秩序这一价值理念。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并非如此。如上所述,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是一个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模的极其复杂的系统。以高校为例,有教育部直属的高校,有部委所属的高校,有地方政府所属的高校,究竟由哪个行政机构来负责法律人才的培养活动是一个很难确定的事情。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机构分属于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因而形成了条块分割的现状,这反映出国家对法学教育的管理缺乏一致性和确定性。这种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混乱与失序,使得法学专业的开设缺乏严谨而具有随意性,导致法学教育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这种失序的法学教育管理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也成为法学教育有序发展的一块巨大的绊脚石。由此可见,统一国家对法学教育机构的管理,形成合理有序的行政管理体制,对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意义非凡。

3.效率是法学教育的核心。法的效率价值所追求的是以最小的法律资源的耗费,获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法学教育而言,其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向社会输送需要的人才。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的最大困境是,在法律人才市场需求尚未饱和的情况下,法科毕业生却难以就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质量低下,导致当前的法学教育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也就是说,国家对法学教育的资源投入,远未能实现其应有价值,即获得最好的人才培养效果。因而如何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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