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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呼格吉勒图案反思中国物证技术存在的问题

小编:

摘 要 在中国,物证鉴定技术作为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侦查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实现和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物证鉴定技术的发展现状及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讨论如何推动物证鉴定技术向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发展,加快提高我国物证检验鉴定技术水平。

关键词 物证技术 鉴定技术 物证审查

从人类出现审判活动以来,证据自然而然的就在其中得到了应用,从形态上,证据可以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两种,然而两者之中,言词证据虽然直观易懂,却不及物证具有更加不可替代的稳定性和客观真实性,所以物证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人们对它产生更大的信任。随着社会的进步,在审判活动中,物证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物证的提取和鉴定技术也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因此,物证在侦查、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不断地得到提升。美国著名的科学家赫伯特・麦克唐纳曾经说过“物证不怕被恫吓,物证不会被遗忘,物证绝不会像人那样受到外界影响而变得情绪激动,物证总是等着追求事实的人去发现和提取,之后再接受专业人士的检验和判断,这就是物证的特点,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可能会说谎,证人可能会说谎,辩护律师可能会说谎,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可能会说谎,只有物证不会说谎。”

尽管我国的物证技术产生和运用的历史很悠久,但是现在却远远的落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一方面是因为近代以来我国遭受西方列强的侵略,使得我们的法律及各个方面都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另一方面,我国的传统文化向来重人文轻科技,这一切都使得我国的物证技术得不到迅速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要求,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地得到推进,刑事、民事、经济立法不断完善,侦查、诉讼活动中对于物证鉴定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对物证进行科学准确的提取和鉴定,才能真正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判,息诉解纷。不可否认,近年来,我国在物证的提取与鉴定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必须认清,我国的物证体系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点。

物证鉴定技术是自然科学在法律中的应用,它采用科学方法对涉案的各类物证进行分析后得出确定性结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对现代型诉讼发挥了重要作用和影响。在中国,物证鉴定是指公安侦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或者成果,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证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用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与案件中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包括回答罪与非罪问题,查明事物真相,引导侦查工作深入进行的一项活动。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要求有关部门真正的做到司法公正,必须完善和改进物证鉴定技术。

1996年,事件仅仅发生61天后,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判处立即执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年5月17日作出的(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最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之后,呼格吉勒图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法院从轻处理为由,提出过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1996年6月5日作出了(1996)内刑终字199号刑事裁定,该裁定载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且根据当时有关的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呼格吉勒图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于1996年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警察观察到赵志红交代犯罪事实时很冷静,并不像蓄意编造。公安干警又拿出两起案件试探赵志红,这两起案件与赵志红的作案行为不一致,赵志红否认了这两起案件。干警就带着赵志红到第一毛纺厂作案现场,那里后来已经进行了改造,当时案发的女厕所也没了,但他很准确地就指出了厕所的位置。

虽然这个案件在18年后终于得到了公正的审判,可是这让每一个学法律的人都不禁感觉到羞愧,我们国家的物证审查急需反思和进行整改,否则类似这样的冤假错案还将层出不穷。

“司法证明,已由人证时代步入物证时代。”何家弘教授的这一名言已广为人知,而其深刻的内涵,即步入物证时代后该如何应对、如何完成司法证明,进而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案发生,却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目前,我国的物证鉴定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总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二,物证提取、鉴定技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有些地区缺乏物质和环境的保障。很多物证的调取是需要专业的人才和专业的设备仪器的,但是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所以在我国很多的经济尚不发达的地区,物证的提取和鉴定仍在使用一些极其简陋的工具和设备,根本无法做出准确的鉴定,佘祥林案被纠正后,曾经的办案警察后悔当时未对无名女尸进行DNA鉴定;佘祥林更是坦言,他当年也曾要求警方对那具无名女尸进行DNA鉴定,但却被警方的一声呵令所终止“DNA鉴定很贵的,谁出钱?”呼格吉勒图案中,有的警方也说当初提取过被害人体内混合体液,可是没有对其进行鉴定,也有的说根本就没有提取过被害人体内的混合体液。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及相关制度在我国并未确立。尽管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司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来收集和审查案件证据,但在实践中,对于通过非法取证得到的证据在认定其属实后仍采用作为可靠的合法的证据,甚至很多证据是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的,被告甚至被逼无奈下作了伪证也被当做证据使用。呼格吉勒图案中,呼格吉勒图在羁押期间面对不同的办案机关做了许多份不同的口供,这些口供存在很多的很明显的疑点。

比如,对于作案经过,呼格吉勒图描述得相当细致,具体到被害人穿了几层衣服,犯罪过程中手、脚的每一个瞬间动作的描述,但是案发前有两个老太太也进入过厕所,她们都是点着火柴或者是打火机进去的,说明厕所里没有灯,呼格吉勒图不可能看得这么仔细。

呼格吉勒图曾经供述,被害人说的是普通话,但是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妹妹进行过调查,证实从来没听死者说过普通话,死者只会说乌蒙方言。

再比如,呼格吉勒图称受害人是长发披肩,而事实上死者烫了头,是卷发。

这些被告所做的口供,但凡认真核对一下都会发现有问题,为什么都没有人发现呢,并且还被作为了定罪依据,将一个无罪之人送上了断头台。

第四,在物证提取和鉴定机构设置上,我国存在着自侦自鉴的现象。我国现存的鉴定机构设置在各级司法职能部门,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并且制定和颁布了相应的只适用于本部门内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这就极容易造成自侦自鉴的现象。显然违反了回避制度。然而在实践中,技术人员和鉴定人员往往有很大的身份重合性,特别是在一些边远地区,由于人力物力的匮乏,鉴定人员一方面到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另一方面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固定,同时还要对现场的物品、痕迹等进行提取和保存,又由他们自己进行鉴定,做出结论,整个过程缺乏相关的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再加上破案心切,压力较大,所以在物证的鉴定中极易出现掺入主观因素,违背客观真实性,更不用说公平公正了。

通过以上列举的我国物证的提取和鉴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且通过呼格吉勒图案件的警醒,我认为我国的物证提取和鉴定等相关工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整改,以提高办案效率,切实做到实事求是,用证据判案,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真正的做到依法治国,保证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第一,必须提高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的要求,不仅仅是提取和鉴定物证的相关工作人员,而是整个司法工作体系内的每位工作人员都应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首先,必须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即法律职业素质。提取、鉴定证据的人员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而且这些鉴定行为的实施过程也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范认真进行。其次,必须加强相关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物证的提取和鉴定作为一种技术性的工作,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这样才能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第二,国家应加强对偏远地区的技术和人才的支持。通过加强财政拨款,用于专业技术与设备的开发和引进,为物证的提取和鉴定工作提供良好的物质保证,同时也可以通过一些鼓励政策引导一部分专业人才去支援偏远地区,尽一切努力做到人力和物力的双重保证。

第三,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使物证的提取和鉴定制度化、规范化。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同时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予以排除,可以有效的防止相关人员由于各种非法目的或者出于破案心切,为了完成任务,而违反相关制度,切实保证物证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这样就为物证的提取和鉴定从总体上创造了一个规范有效的流程,从而防止各种非法证据被用于判决。

第四,鉴定机关独立设立。鉴定机关的鉴定结果必须要客观而且真实,不能受任何部门任何人的干涉。现场取证活动和鉴定活动要分开,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保证现场提取证据的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循法律的要求提取证据,实现现场勘验活动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另一方面可以保证相关鉴定人员能在送检的材料范围内进行鉴定,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先入为主等。

呼格吉勒图案结束了,终于洗清了冤情,可是这种代价是多么的沉痛,一个年轻善良的生命就这样因为司法程序上的种种弊端冤死了,我们整个司法界整个国家都应该认真的反思。真正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因为物证是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的至关重要的依据,并且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其重要性也会日益提升,我国的物证技术从提取到鉴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的地方要改进,需要所有的法律工作人员不懈的努力,但是我们相信,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科学水平的不断提升,相关的物证技术必将日益成熟和完善,终将为我国的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实现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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