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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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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竞争法将建立统一的共同体市场视为竞争法的首要目的,其与成员国竞争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就是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增加了一个"损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的条件,或者被称为"国际贸易"要件。例如,根据条约第81条第1款,被禁止的协议、决议或者相互协调的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且具有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共同体市场的目的或者具有这种后果……。

"条约第82条规定,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果"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从而与共同体市场不协调,得被予以禁止o"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第4064号条例也明确地规定,该条例仅适用于具有共同体意义的企业合并。因此,根据这个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合并仅是对某个成员国的市场竞争产生影响,这个合并应当适用成员国的竞争法。

维护市场有效竞争 欧共体竞争政策的第二个任务是维护欧共体市场的有效竞争。欧共体竞争法的所有规定都体现了它们在维护欧共体市场有效竞争方面的重要使命。

例如,根据条约第81条第1款,作为违法的协议、决议以及协调行为,其事实构成不仅包括损害成员国之间的"国标贸易"这一条件,而且还"具有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共同体市场竞争的目的,或者能够产生这种后果。"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第4064号条例在这个方面也作出非常明确的表述。

例如,鉴于条款的第3条至第6条指出,"特别是通过企业合并打破成员国之间的国界,现在和将对共同体内部的企业会产生显著的结构变化。应当欢迎这个发展,因为这是一个生气勃勃的竞争结果,可以由此提高欧洲产业的竞争力,改善发展条件,提高欧共体内部的生活水准。

然而,必须要保证,结构调整的过程不能长期损害竞争。因此,欧共体法必须制定关于企业合并的规则,目的是保护欧共体市场及其重大部分的有效竞争不受损害。

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虽然根据欧共体法院的判决可以适用于一定的企业合并,但它们不足以规范与条约要求建立的使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不相适应的所有合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实现欧共体市场内的有效竞争虽然是欧共体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目的,但它们不是最终的目的。

根据欧共体学者的观点,欧共体之所以建立保护竞争的制度是为了实现以下根本目的: 提高欧共体企业经济效益欧共体委员会在其关于欧共体竞争政策的许多年度报告中已经强调指出,有效竞争是维护共同体市场得以健康和协调发展并且不断提高共同体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前提条件。这说明,欧共体竞争法不仅承担着建立和维护欧共体市场的重要使命,而且还应当在提高欧共体企业的经济效益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理解。但是一般说来,从竞争和市场机制方面的主要期望是资源配置效益和生产效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首先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市场经济不是中央集权经济,即在资源配置方面决定性的因素不是政府部门的计划,而是由市场参与者自己变化不定的、甚至对个人来说也是事先完全不知道的决定。

然而,这并不意味市场经济就是杂乱无章的无秩序经济。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经济主体在制定其经济政策或者决定其经济计划时都有一个路标。

例如,鉴于有限的资金,人们在购物时要选择物美价廉的商品,在投资时要选择最可能获利的产品或者生产部门。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价格就是指导人们市场活动的路标。

当市场对某种产品的需求超过供给,该产品的价格就会上涨。这个上涨的价格对企业就是一个信号,使之认识到,如果向该产品投资就会赢利。

相反,如果人们对-种产品投资过度,市场亡供大于求,该产品的价格就会下降。依据这个信号,企业就会从这个市场抽出资本,转移到其他产品或者其他经济部门中去,其结果就是市场上的供应减少,该商品的价格再度上涨,从而使供求达到新的平衡。

这就是价格机制调节社会生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然而,要使价格机制能够发挥凋节社会生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伟大功能,首先就要求市场上存在着有效竞争。

事实上,价格机制发生作用的过程就是市场竞争的过程,价格机制就是竞争机制。只有当市场上存在着竞争,企业能够灵活地适应不断变化着的市场情况,即根据需求者的愿望配置资金和生产资料,社会生产资源才能实现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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