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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国之间:文化视域下的中国乡村治理

小编:

摘要:乡村治理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突破当下乡村治理的困境,既有赖于制度的创新和组织的再造,同时也必须构筑村治的文化心理基础,从传统的家国文化中发掘积极资源,克服其中的消极因素,重塑一种包容传统与现代的新型乡村治理文化。具体而言,可以从家族集体主义与公民个人主义的融合,理性基础上的法治与情理基础上的道德的融合。以及重建乡村治理的社会力量,培植新型村治文化的实践主体等方面来思考中国乡村治理的文化优化之道。

关键词:政治文化;乡村治理;家国同构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1-0075-06

从官僚科层制为基础的自上而下的统治,转型到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活力的上下互动的治理,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趋势。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执政党与政府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全能主义,在改革开放以来已经逐渐发展成为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后全能主义,并为中国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的政治条件。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后全能主义的治理困境业已不断浮现,于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重点。在这种背景下,国内学术界关于乡村的政治研究亦逐步从过去偏重于乡村基层民主的讨论,转移到了乡村治理的话语体系中。必须指出的是,治理不仅是一种统治技术的升级,而且背后隐含着一系列观念的转变。因此,从文化的角度来关照中国乡村治理,理当是当下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一个基础性的工作。本文将讨论传统中国家国同构政治文化的局限及其在新的治理模式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以期引起学界同仁对此问题的关注。

一、家国同构下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逻辑

狭义的文化,是特定的社会共同体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淀下来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精神和观念。因此,要深入理解传统中国的乡村政治文化,就必须对传统中国的生产与生活方式有一个基本理解。

一般而言,传统中华文明建立在小农自然经济基础上,从而有别于建立在商贸基础上的地中海文明和建立在游牧基础上的伊斯兰文明。古代农耕经济不仅仰赖自然之恩泽,也要求社会政治的基本安定,否则春播秋收的农耕生产无法延续。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的载体,因此也造就了农民对土地的高度依赖,形成了平和内敛、安土重迁的集体社会心理。

与此同时,传统农耕经济赋予家庭特殊的重要性。在小块土地上从事传统农业生产,家庭是最有效率的基本经济单位。家庭不仅承担了人口繁衍和情感慰藉之基本使命,而且担负起了传统农业生产技术的代际传承之责。家庭成员围绕农业生产紧密团结在一起,构筑了相互依赖、联系紧密的人际关系。由此亦形成了农耕文化下传统中国人强烈的家族集体本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道德义务,与此对应的则是个人独立和权利意识的相对弱化。以家庭为中心的世俗化生活,使传统中国人的宗教意识薄弱,祖宗崇拜远重于其他文明中的一神教信仰。在这个意义上,家就是传统中国汉人的宗教与信仰。

正是以家为中心的生活模式,造就了儒学在农耕文明中脱颖而出,成为支配两千年中国传统政治的官方意识形态。儒家先哲的睿智之处在于他们将农夫齐家的基于血缘的仁爱伦理,顺理成章地延展成为治国平天下的政治原则。正是在传统中国文明结构下,最为充分地展示了卢梭关于国家起源的推断:“我们可以将家庭视为政治社会的原型。国家首脑具有父亲的形象,而人民则是子女的形象。”的确,儒家的理想政治秩序就是依照道德伦理来建构的。不同于西方柏拉图推崇的理性治国的哲人之治,孔孟推崇的是内圣外王的圣人之治。“儒家伦理对于政治制度特别重要――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据称是建立在对这种道德学说的理解之上,而不是依据财富、地位、权力或特殊利益的表达。”“坚持从道义上赢得政治权威并通过捍卫道德学说来表现这种权威,这对帝国制度的运作是个根本因素。”这样,源于家庭生活的伦理不仅赋予传统帝制中国以政治合法性。而且形成了家国不分、家国同构的政治文化结构和悠久传统。一方面,在此种文化传统下。形成了一种有别于近代西方建立在公私分疏之上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而是建立在公私不分、家国同构之上的特殊类型的家族-国家(familv-state)。诚如郝大伟和安乐哲所指出的,“儒学的目标是要创立一个共同体,把它作为家庭的延伸。”

这种家国同构的文化结构,反映在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层面。不仅体现在中国帝王的宗法家长制的统治模式上,而且也表现在地方治理层面。在秦汉之后逐渐形成的大一统帝国的政治版图下,地方治理总体上建立在皇权止于县的格局之下。由此,地方要既维持一个自上而下的统治模式,又维系乡村农业社会的基本稳定,就有赖于如下一些基本要素的支撑:

其一,宗族代表的传统力量对乡村基层社会的自我调适。宗族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同姓家庭共聚在特定村落而形成的自然社会共同体。血缘纽带界定了其中各个成员的社会地位,彼此的关系主要按照血缘关系及其长幼秩序来塑造,贯穿其中的不是个人主义社会中依据平等契约来塑造的普遍关系,而是由伦理道德来塑造的差序化的特殊关系,其中德高望重的男性长者或族长成为协调和处理各家庭之间矛盾的仲裁者。与其他古代文明比较,中国的宗族传统厚重之特征分外明显。根据徐扬杰等学者的研究,人们已越来越认同这一结论:“到明清时期发展到顶峰的近代封建家族制度,不是古代宗族制度的直接延续,而是宋以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新的家族制度,它以祠堂、家谱、族田和族长族权为形态结构方面的主要特点。”杜赞奇在研究华北农村时也发现,“宗族在典章、仪式及组织方面的特征使它成为权力的文化网络中的一个典型结构。”因此,宗族在传统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二,如前所述,孔孟代表的儒学本来就是农夫的齐家智慧,凝练了农民的生活智慧和齐家原则,因此农民对儒家原则的实践是极其自然的,传统乡村是儒学和儒生的社会生存土壤。在尊儒重教的乡土中国,受过良好教育的儒生以及荣归故土的儒家官僚所构成的乡绅就构成了乡村治理的文化与社会资源。乡绅是儒家思想的忠实信徒,凭借其文化教育方面的优势,在传统帝制中国,乡绅成为乡村治理的主要权力行使者,于是绅治就成为传统乡村治理的一大特色。 其三,里甲制度作为皇权统治乡村的半正式制度,契合了乡村的家族集体主义文化,形成对皇权国家的政治经济支持。以满足国家在税收、兵役等方面的基本需要。里甲制度既是编户齐名的人口管理制度,也因其内含的责任连坐制度而构成了对乡村自治的硬性的皇权约束。

可见,特定文明结构中孕育的传统帝制中国的乡村治理,是在一定文化逻辑下形成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混合体,其中家国同构的政治文化传统,建构起了自上而下的皇权统治与自下而上的乡村自治的特殊结构。自上而下的皇权结构可能会因为内外因素而周期性崩溃,但根植于家族、宗族之上的一定程度的乡村自治。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皇权统治时期的基层社会秩序,而且可以抵御政权交替时期外界对乡土社会的冲击。对此,杜赞奇认同孔飞力的研究结论:“尽管帝国行政机构在分崩离析,但旧秩序的重要基础――地方士绅的权威并未动摇。”如果没有乡土社会保存的儒家道统,其实所谓的王朝重建是难以展开的。当然,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国家,也只能是体现这种政治文化观念的家族一国家,而不可能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一国家。

二、公民文化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地方治理

近代民族国家是欧洲封建王国演化而来的现代国家类型。不同于传统帝制中国,民族国家不仅具有固定的疆域、独立的主权、有效的政府统治等理性化的特征,而且还必须具备认同其支配性政治观念的一定数量的公民。因此,所谓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已经不完全是血缘和种族意义上的,而是内含着某些基本价值的政治概念。在民族国家中,民族被看成是多元化的、世俗化的,从市民社会中发育产生的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公民的集合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成熟形态本质上是公民国家(citizen-state)。

阿尔蒙德在《公民文化》一书中,曾经比较多国的政治文化,并抽象出三种政治文化形态,即村民文化、臣民文化和公民文化。无疑,依照阿尔蒙德的解释,传统中国乡村政治文化是村民文化与臣民文化的混合体,而近代西方发展出来的共和民主政体下的政治文化则是公民文化。

如果说传统中国的村民文化与臣民文化源于小农经济之下以家庭为中心的乡村集体生活,那么公民文化则是城市生产和生活方式孕育的政治观念。在英语中,“公民”(citizen)这个词亦指市民,这就表明,公民文化源于城市化的生活方式。在社会学意义上,人口众多的都市与家族聚集的传统乡村不同。城市本质上是一个陌生人构成的共同体,而非一个熟人社会。城市人际互动和人际关系更多不是依靠熟人社会的道德来维系与建构,而是依靠建立在普遍主义之上的法治来调节和维系。城市中频密的商业交易,建立在交易主体的个体信用以及与之相关的明确的权利义务之上。在人口密集的西方都市,逐渐建构起了一个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社会。“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翻译成汉语或许用“分立主义”更确切,因为这里的个人主义仅仅指个体的人独立而不隶属于任何人或任何集体的存在状态。“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这句在中世纪后期流行欧洲的民谚,诠释了现代城市的价值与实质。正是这种个人主义赋予城市居民更大的自由,而自由的状况又为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于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视成为公民文化的核心内容,而法治则成为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制度选择。与此同时,在个人主义的城市商业社会里,彼此间的义务首先建立在每个个体都是独立主体的前提上,并且假定所有人在缔结任何契约时都是互不隶属的平等主体。人人平等给予每个个体参与政治的政治合法性,并催生出满足人人平等参与政治的民主政体。

与家国同构的传统中国不同,现代民族国家还建立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疏的基础之上。国家的权力被严格限定在公共领域中,并受到法治、民主的制度性约束。以家庭为主的私人领域,则是私人道德调节的空间。私人领域的道德准则并不通行于公共领域中,公共领域主要由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重的法治来规制。有学者在研究罗马法的兴起时就指出,罗马人传统的家长法权的确赋予了家长对家庭事务的绝对权力,“但是值得庆幸的是,罗马的家长制并没有上升为社会政治的专制。因为在罗马城邦,这种家长制并没有延伸到家庭之外,家长法权在公私领域界限分明。在公共领域,家庭中的成年男子和家长地位平等,一样有公民权――与此同时,政府的权力不能逾越家庭的门槛。官员有事也只能在门前高声叫唤,不得直接入内。”而这种公私界限分明的文化,同样也反映在中世纪后期英国的政治民谚中,所谓“茅屋虽破,风可进,雨可进,但国王不得进”。在民族国家中,国不被视为家的放大,而是独立的公民在一定价值观与规则约束下组成的政治共同体。

建立在上述政治文化上,民族国家的地方治理基本遵循的是城市社会的原则,体现的是民主、法治与共和的逻辑,最为典型的是托克维尔所描述的美国联邦体制下各州的市镇自治:在美国,“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人民正是在乡镇自我管理之中逐渐培养起自身的权利意识,锻炼和提高了自身的参与能力。乡镇居民“在力所能及的有限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使自己习惯于自由(权利)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他们体会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了权力和谐的优点。”乡镇的民主实践所培养起来的公民的民主意识,构成了美国民主制度最坚实的基础。涉及地方公共利益的事务由市镇内的公民共同决定,并由当地公民选举辖区内的主要官员。选举产生的官员和市镇议会议员对其选民负责。特别是在城乡一体化和高度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模式下,乡村已成为地方性市镇之整体的一部分。因而,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利益阶层,农民与市民在平等规则下一道参与地方公共事务的决策,并主要通过选举来问责地方基层政务官员。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相对成熟的民族国家或公民国家和基本城市化的社会中,严格地说并不存在单独的乡村治理问题,只有涵盖城乡的基层治理。

但必须指出,在成熟的现代民族国家中。地方虽实行自治,但是即便在联邦体制下,代表国家的联邦政府的权力依旧会延伸到国家的最基层。只不过联邦政府、州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都有明确的区分,不能越位。其目的一方面是维系国家主权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则是通过这种权力分割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过,二战以来,随着福利国家在西方的不断发展,中央政府被赋予越来越大的权力,地方越来越依附于中央,导致官僚主义盛行和基层民主退化。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以强调地方和基层自治为特色的治理理论才流行开来。 如前所述,帝制中国是按照家国同构的文化逻辑构造的一个文化政治共同体。按照李泽厚的比较分析。传统中国儒家主导的思维结构建立在他所指称的情理本位之上。儒家版本的“正义,不是来自个体之间的理性约定,而是来自群体生存的历史具体情境”。与西方源于对自然之谜的探求而形成的普遍的绝对的理性观不同,传统中国人的理,乃源于人的群体生活的理性,具体而言是家庭生活的理,体现为特殊具体情境中协调人际关系的伦理规则。于是建立在修身齐家、内圣外王基础上的以德治国成为传统家国政治文化的重要特点。虽然帝制中国也有法家的传统,但是法家所谓的法制与西方建立在理性传统上的法治有着本质区别,而且不为占主导地位的儒家伦理政治理论所认可。“在中国,法的构建是作为对礼的补充,旨在给行政职责订立规则。”总体上说,法家主要是官府统治臣民的专制工具,而在皇权之外的乡土基层社会中,德治才是主要的治理方式。

显然。在日益市场化的乡土中国,客观上要求法治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其维护商业秩序的作用,仅靠建立在特殊的关系主义之上的伦理原则并不利于村民保障开放市场环境中的经济权益。法治的有效运转,依赖完备的法律和公正的司法机构,但是也离不开法治观念的支撑。遗憾之处在于,法治观念在当下中国乡土社会极其赢弱,村民的利益诉求更习惯于求助司法机关之外的渠道。信访而不信法是当下许多村民在权利受损时的重要选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贴近乡村,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让农民感受到法治的公正,是提升他们法治观念的重要渠道。但是,如果就此放弃道德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则是因噎废食。没有传统的以家庭为基础的伦理道德的滋润,乡土中国的社会结构可能会更加衰败。因此,发掘和弘扬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道德伦理资源,将理性的法治观念与情理的道德观念有机结合起来,理当成为乡村治理转型过程中文化优化的重要议题。

其三,重建乡村治理的社会力量。培植新型村治文化的实践主体。帝制中国时代的乡村治理,有着比较厚实的社会基础。庞大的农村人口与世代聚居的家族,以及具有较强经济与文化实力的乡绅,使得传统意义上的乡村自治成为可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呈现一种持续性的人口递减和外流。一方面,计划生育致使农村家庭人口规模递减,家庭结构也开始简单化。另一方面。沿海地区的快速工业化,也使内陆农村青壮年开始不断流入工业化地区;与此同时,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农村青年精英绝大多数留在了大中城市。此外,由于乡村适龄教育少年儿童剧减,乡村中小学撤减合并,原来作为乡村文化建设之重要力量的村镇学校教师也相应减少。在农村家庭人口减少、家族结构裂散、文化精英外流的背景下,当下内陆地区某些乡村已经面临某种无人可治、无人能治的治理窘境。无人可治,是指在一些乡村地区,人口剧减,留在乡村的多是老年人和留守儿童,这不仅意味着家庭的完整性在日常生活中的裂散,而且也意味着治理强调的上下互动无法展开:无人能治,则是指在这些地区,稍有文化和技能的社会精英已因为城市较多的市场机会而选择离开乡村,由此造成乡村治理所需要的高素质人口的不足,导致一些乡村中村霸和黑社会成员横行于村民自治机构中。因此,如何创造良好的环境,维持乡村良好的正常的人口结构和相对完整的家庭生活,吸引必要的社会精英定居于乡村。是建构乡村治理文化的先决条件。归根结底,人是文化传承和建设的主体,而长期稳定居住生活在乡村家庭中的文化与社会精英,则是乡村治理文化优化的关键。否则,传统文化无法延续,现代文明无以传播。

另一方面,乡村治理文化建设不仅仰赖于相对完整的家庭、家族和宗族这些传统的主体,而且还必须培育具有公民社会特征的现代主体。这方面,除了正式的党团组织和各种半官方的组织有待进一步健全发展之外,对那些在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之后自发形成的各种专业经济协会和合作社等组织,虽然其主要功能是非政治性的,也应该提供适当的政治空间,让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显然,如果乡村治理的文化主体依旧是家和宗族,那么体现现代民族国家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民文化将无法找到生存的土壤。

总之,通过上述简略的分析,我们试图表明,在当代乡村治理转型的过程中,文化的优化是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一环。鉴于中国之国情,中国城乡的完全一体化还需要相当长的过渡期,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中国乡村治理依旧是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特殊议题。而当下的乡村治理,也只有在重新发现家庭价值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有意义的制度创新,如何从我们的家国传统中发展出包容现代治理逻辑的乡村新政治文化,将是一个持久的挑战。在浓郁的家国情怀中。我们要做的不是简单地否定或肯定某些东西,而是要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架起一座转化和沟通的桥梁,从而为新的政治治理模式在中国的成功运转奠定一个厚实的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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