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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不要再说这些跟你没关系

小编:

前几年开始,中央提得多的是“责任政府”,陆续有官员在重特大事故中被问责、免职。如今,中央正在努力建立一个“责任政党”――以“一案双查”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

斩马谡的故事大家都熟吧,那你可知道,马谡的直接领导诸葛亮之后有什么表示?不只是流几滴眼泪那么简单,他还自贬了“三等”,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断崖式降级。

为啥?这叫责任。下属犯事,有些与领导没关,那些有点关系的,就需要领导负责任。

前几年开始,中央提得多的是“责任政府”,陆续有官员在重特大事故中被问责、免职。如今,中央正在努力建立一个“责任政党”――以“一案双查”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

问题来了,到底出了哪些问题,领导不能说与我无关呢?

从去年开始,各地公布了不少“两个责任”的案例,中央纪委2月份也公布了8个。那就让我们来问问这些案例吧。

出了哪些问题,领导跑不脱?

李光耀逝世,媒体很火,都在借他表达自己的观点。

就反腐举措来说,他的高薪养廉火,争议也大,以至于把他的另外一个大招――连带责任监督――给掩盖了。

例如,新加坡有一个官员活动记录制度,要求官员必须在统一的日记本上记下自己的活动,由主管官员检查、签名。如果发现问题,主管官员却不告知反贪污调查局的话,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责任”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查的就是连带责任。当然不是每个案子都有连带责任。下属出了哪些问题,领导要跟着“背书”呢?

从通报的67个案例上看,最危险的问题是滥用公款,有11起。如果你所在单位或者分管单位,有公款乱发福利、公款旅游、公款超标接待等严重违纪问题,那你就可能被调查问责。

如果非要给“严重”做一个界定,可能有以下几条:首先,次数多,武汉厂前街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纪工委书记被追责,是因为在半年多时间内,发了一串福利――禁鞭加班费、维稳工作补贴、巡查工作补贴、创卫劳动补贴;其次,数额大,湖北公安县农机局局长被追责的通报中,就明确说“机关招待费开支过大”;还有,性质比较恶劣,广西永福县领导班子自己给自己发福利,县委书记被追责免职。

其次比较危险的问题,是工作作风不正。中央纪委没有通报过一起这方面的案例,但地方却不少。

工作作风问题也属于违纪。一般违纪肯定不至于追究主体责任,但要给严重违纪的工作作风做一个界定,从现有的案例来看,难!

不过出现这类问题,领导的管理能力是值得反思的。就像马谡丢了街亭,诸葛亮总不能一句“他不听我的”就完事了吧。不过是否需要启动“一案双查”,应该视情况而定。

下属公车私用,领导也有可能被追责。这一条中国与美国规定类似,只不过美国的前提条件是领导知道并默许,中国现在案例显示的前提条件是出了重大事故。

如果上级发现了违纪违法问题,你再遮遮掩掩、再三推诿的话,不追责你就说不过了。黄石市纪委暗访发现太子镇工会主席中午喝酒了,要求镇纪委书记进行调查核实。他居然说自己感冒闻不到酒味。这就不仅仅是当老好人了,是袒护、包庇当事人。最终此人也落得个免职并调离纪检岗位。

如果下属倒下一大串,领导就得掂量掂量你的责任了。通报的案例中,领导因下属腐败而被追责的不多,仅有的几例都涉及到窝案、串案。厦门市环保局去年先后有1名副局长、1名副调研员及3名分局局长、副局长,收受贿赂被查处。厦门市环保局党组书记谢海生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免去这一职务并通报批评。

与哪些领导有关?

看完追责的事由,领导你是不是压力陡增?不必如此。不管是主体责任还是监督责任,也是有一个范围的。在划定哪些领导进入这个责任范围时,有三个原则。

首先是上追一级的原则。一般公务员出了问题,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班子成员出了问题,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主要领导都牵连进去了的话,就要追究上一级分管领导甚至主要领导的责任了。

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因为违规公款报销国外活动、发放咨询费、评审费、补贴等问题,有关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就上追一级,其上级单位长江航道局的局长免职,原副局长通报批评。

其次是责任终身制原则。不是说现在你是这个部门、地区的领导,出现了问题,你就一定会被追责。当然,也不是说你调离了这个部门、地区,出了问题能拍拍屁股不带走一丝尘埃。最后板子落在谁身上,需要看问题是否在你的任期内出现的。

郑连江在任河北滦县公安局局长时,下属8个派出所向企业乱收费。虽然他在去年9月已调任唐山市公安局,但还是被问责,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所以两个责任是没有时间追溯期的。

最后是主动作为与否的原则。有时候,即便问题出在你任期内,但只要主动作为,也未必会追究你的责任。但如果敷衍塞责,那就难说了。比如河北卢龙县安监局副局长丁铁山因为监管不力,造成单位向企业乱收费问题已经被处分过一次了。结果,他继续不当回事,该局也继续违规收各种费用。最终,丁铁山被党内警告。

从目前通报的案例来看,领导的责任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到免职,轻重各不一样,也还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追究标准。比如同样是发生腐败窝案,有些地方是直接免职,有些地方则仅仅是党内警告处分。

“两个责任”追究可能被泛化?

记者前前后后查阅了近70个案例,困惑其实不少。

比如,“两个责任”追究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如何区分与衔接。各地方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有些属于重大事故,有些属于政府部门管理不力,这些是该按照主体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呢,还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条例来问责?

去年湖北襄阳市牛首镇党委书记以及几名乡镇长,因为处理上访事件不力,导致上访群众围堵市政府大门并与值班警察发生肢体冲突。这应该算一个比较小的群体性事件吧。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是应该追究部分政府官员的责任。

但结果却是襄阳市放着现成的规定不用,以落实主体责任不力为由,给予该镇党委书记撤职,副镇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两个责任”追究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之间,还是应该画一条线,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两者的作用,要不然很容易出现两个框随便乱放的情况。

还有,“两个责任”追究是不是应该划定一个范围,追责是否应该限定在党风、政风与腐败问题上。

从一些地方纪委通报的案例来看,“两个责任”追究存在泛化现象,似乎只要出了问题,都可以用主体责任来说事。

比如一个医院停车场违规收费,算不算“两个责任”追究的范围内?有些地方纪委说,算。

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停车场存在违规收费,并提供盖医院停车场发票专用章的服务业发票。秦皇岛市认定这是监管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于是给予分管该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行政警告处分。

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算不算“两个责任”追究的范围呢?有些地方纪委也认为算。

重庆北碚区经信委因为工作不负责任,重复安排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多人因违纪违法被查,该部门的纪工委书记被认定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纪检岗位。

如果以多人因违纪违法被查为由,追究纪工委书记的监督责任,可以。但如果以重复安排专项资金这样的工作失误为由追责,理由就不充分了。这明显不属于纪委主业范围,如果要以此追究监督责任,可能又将“倒逼”纪委回到以前“十处敲锣九处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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