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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

小编:

国家执行高校扩招政策以来,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已经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立法不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过于随意化,欠缺合法性、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

一、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立法体系

1.细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现有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法律法规也不算少,例如《宪法》中第46条规定:“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教育法》的第九条也规定“公民不分种族、民族、职业、性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受教育权”;《教师法》第八条也明确要求教师应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同时出台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文件,也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起到指导作用。但无论是现有法律还是相关法规,都没有完全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所有问题做细致规定,过于笼统的法律条文让高校运用起来很难把握尺度,缺乏唯一性标准。

因此,立法部门应以《宪法》为依据、以《教育法》为基础,加快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立法体系,细化现有相关法律,并尽快颁布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早日得到实现。

2.加快制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

2013年8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的《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 大事努力把宣传思想工作做得更好》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把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凝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之下。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大学生思想政治品质也关系着国家未来的命运,因此,针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应当且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每个细节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以此来规范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工作行为,保障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合法义务和权利,真正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法治化。

二、加强高校管理法治化

在我国,高校承担着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责任,其管理过程也应严格贯彻法治原则,无论是高校管理者还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都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强化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校理念

目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要想树立与开展,就必须提高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双方的法律意识。一方面,教育管理者要增强法律意识,要学法懂法,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能,自觉养成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懂得尊重和保护在校学生的个人权益,防止权力的肆意使用,避免对学生的侵害。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依法管理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要逐步实现管理意识向服务意识转变,人性化管理,树立“以学生为本”的观念,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权,设身处地得考虑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高校可以通过举办讲座、设立选修课、开展法制教育实践活动、鼓励自学等方式来培养学生的平等观念、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等法律意识,以此来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2.实现内部管理制度规则化

建立和完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可以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进入规范化、程序化的正确轨道。高校如果想形成权利法定、公开透明、德法统一的良好法制体系,就必须完善校内的管理制度。高校在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时,遵循合理性、合法性、正当程序,严格依照我国法律、公开透明、体现人性化的服务和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氛围,清理原有规章制度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并将学生的权益和高校本身放在平等的高度,接受监督。有序的规章制度可以使高校有序的发展,维持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氛围,使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落到实处。

3.坚持德育和法治相结合

中国自古以来就进行“道德教育”,因此德育不仅仅是党和国家培养祖国接班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所有法律的基础。如果一个人具备了较高的道德素质,那么他也就更容易提高法律意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要利用有效的教育形式,潜移默化地让学生更好地接受法律知识,更好地培养法律意识、政治和道德品质,并且拥有更好的心理素质。可以说,德育和法治这两方面是一个整体,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任何一方面都不可以忽视。高校思想政治管理者只有将德育和法治紧密相结合,才能保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

三、完善大学生权益救济机制

1.高校协调申诉救济机制

根据我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所有高校应当建立学生权益申诉机构。通过此机构来处理学生与高校之间发生的权益纠纷,如违规、违纪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申诉等。学生权益申诉机构不仅体现了高等院校“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同时也体现了大学生与高校两个主体关系之间的平等与尊重。高校协调申诉机构一定程度解决了高校与学生之间利益纠纷,同时也保障了校园的和谐与稳定。但针对这种救济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使得其不能更好的发挥应有的救济功能,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要确保高校协调申诉机构的独立性。裁判者的独立是实现公平裁决的前提。要切实发挥申诉处理机构的权益救济职能,就应当保证其独立性,即其运行不受高校干预、也并非校内咨询机构,否则大学生想通过校内申诉机制来维权将很难实现。

其次,要确保申诉机构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其委员会成员在人员分配上应保持足够中立,即保证成员中学生和老师所占的比例相当,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岗前培训。在这方面,我国可借鉴台湾地区高校的做法,出台具体的法规来进行细致约束。

最后,要赋予协调申诉机构绝对的权力。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在校规中都肯定“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只有少数高校在下达“开除学籍”、“劝退”等严重处分时采取学生申诉期间停止执行,但其余处分依旧实行“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高校对大学生做出的任何处分都或多或少影响到大学生以后的深造或就业。为能更好地保障学生的权益不受侵害,各大高等院校应当赋予申诉处理机构足够的权力,使其最大程度保障学生的权益免受侵害。

2.及时修改学校规章制度救济方式

高校针对国家有关规定或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表面上看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大学生不能起到及时的救济,但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行为规范起着与足轻重的作用,对今后的广大学生有着积极的救济意义。高校规章制度的逐步完善,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进步的体现,是最大程度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理想目标。

3.司法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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