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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小编:

【摘要】目前学界对非法证据规则的研究兴趣多集中在其产生背景、涵义、标准、构建等方面,证据问题为法律程序之灵魂。在治安案件中应明确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应将非法证据的排除提前到行政程序阶段。治安案件处罚程序中,要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瑕疵证据的排除应慎重,这才能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干涉和侵犯。

【关键词】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一、背景及介绍

目前,我国还未制定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没有建立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程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取证、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但随着我国对司法人权的重视、司法改革的深入,不少专家学者和法律界其他人士呼吁在中国确立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提出了一些想法和观点。

二、治安案件处罚中非法证据的定义

三、治安案件处罚中非法证据的界定

(一)取证方式不正当

(二)合法权益被侵害

一些公安民警在治安案件查处中存在以密拍、密录、窃听等秘密手段调查取证问题,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通过这些秘密手段获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主要以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为界定标准。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能当做定案的证据使用,应该属于非法证据;同样,未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可以作为治安处罚的证据使用。

(三)严重的违反了法定程序

四、治安案件处罚中应排除的非法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

治安案件查处中还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源自刑事诉讼中,在治安案件查处中,公安机关处于行政程序中,没有到达诉讼程序,所以收集的证据应是行政证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其所收集的证据将在法院行政审判中进行全面的审查。这时,诉讼过程会将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提出来。但是当今社会实际办案进入到诉讼程序阶段的比例十分小,所以在行政诉讼中进行的非法证据排除不能广泛的解决问题。笔者认为,治安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应提前到行政程序前,即治安处罚之前。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是指此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得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对于其他种类的非法言词证据是否需要排除,我国法律暂无规定。非法获得的实体证据包括关于非法检查、扣押获取的实物证据。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需要进行物品的检查与扣押。然而,公安民警在检查与扣押过程中存在非法所取得的证据的情况,由于其行为严重的违反程序而成为非法证据。从侵犯公安权利角度来考虑非法搜查和扣押,此程序取得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这也尊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三)治安案件查处中存在有缺陷的证据

五、总结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治安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再度进入人们关注视野,但由于治安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集中体现的诉讼价值冲突,其不免会以放弃个案真实来获取法治的进步,由此可见我国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谓任重而道远,立法者将如何在不断的权衡与考量中制定出真正属于我国的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规则在实践中又将在何种程度上被执行和遵守,我们将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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