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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分析

小编:

【摘要】民法对于民事行为效力状态分类主要有四大类,除了最为常见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外,还有效力未定。而有关民事行为的效力的界定和规定,需要从民事行为的现实理论出发。为了更好地区分和界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不同种类,需要从现实的理论出发,也需要从实际的实践出发。因此,深入地研究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有着现实的重要性。本文从理论应用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出发,更好地来处理有关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为相关的问题处理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民事行为效力;有效;无效;撤销;效力未定

民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而民法对于民事行为效力问题有着四大分类,主要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外以及效力未定。科学合理地界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对于民法的应用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现实的理论和现实应用出发,结合各方争论来分析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更好地推动社会法制的完善和发展。

一、有效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主要有几种: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即行为发生的主体不具有意思表达的能力,在发生相关行为的时候,不具有自我负责能力,因而这一类人所进行的相关法律行为不具有民事效力。比如,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神经病人。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一方以胁迫、欺骗等方式来同另一方签订的合同,进而达到自己目的的合同,即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该属于无效合同。因而,不能依照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尽管合同双方都同意某一行为,但是合同的内容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可以说目的危害了公众的利益,应该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四)伪装行为顾名思义是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这种类型的行为表里不一,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最为根本的属性是内容合法,一旦内容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其行为效力本身是无效的。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经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的原因,行为人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民事行为成立且已经发生生效;其二,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发现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进行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特点包括以下五点:

(一)在相应的民事行为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如果没有进行及时的撤销,其效力将继续持续发生,且永不消灭。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消灭,其前觉条件是撤销行为的发生且认定。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该由相应的撤销权主体进行,不具有相应撤销权的主体不能主张,其撤销权不具有法力效力。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于权利的行使具有选择上的自由,可以选择相应的撤销行为,也可以承认表示相应的撤销归于消灭。

(五)在撤销行为发生之后,原有的民事行为立马开始失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四、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民事行为效力未定,其意思指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相比较上述三种民事行为效力的常见,这一种类型发生的概率相对较少,但仍然有出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权处分的行为,即无处分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权利标的的行为,这一种行为只有在有权人同意之后才有法律效应。

(二)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即无代理权的人所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类代理行为只有在本人同意之后才有法律效力。

(三)债务承担,即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第三方同意支付原债务人的债务之后,第三方才变成新的债务人,民事行为发生效力。

(四)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无效民事行为。

五、结语

了解相关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需要从每一种民事行为实际的效力出发,更好地来进行区分,才能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民事行为进行正确地分析和评价,真正在法制之下更好地遵法守法,让法律服务与生活。

参考文献:

[2]郑晓剑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的比较法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03:76-79

[3]江钦辉论法律行为的效力层次――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的效力问题为例[J]东南学术,2013,01:16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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