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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个体道德需要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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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个体道德需要 为己 为他 为己和为他统一 层次

论文摘要:依据个体道德需要活动的目的,可将其分为为己、为他和为己与为他相统一这样三个层次。为己层次是基础层次,使个体道德需要的存在和发展成为可能;为他层次是提升层次,使个体道德需要与他人道德需要、社会道德需要得以互动和沟通;为己与为他统一层次是整合层次,使个人道德需要和他人道德需要、社会道德需要实现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动态平衡和统一。

所谓个体道德需要,是指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体在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对一定的道德环境、道德规范、道德行为和自觉完善自我道德人格的心理欲望和伦理意愿,它是个体道德活动的内在动力。以往对个体道德需要的研究,大都关注于其内容结构和产生、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对其目的性则关注不够。笔者以为,依据个体道德需要活动的目的,可将其分为为己层次、为他层次、为己和为他统一层次。通过对这三个层次的分析,可以加深我们对个体道德需要的认识,同时,也能为德育工作提供若干启示。

为己层次

在为己层次,个体将道德环境、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活动视为手段,目的是为己,即为了自己的功利和幸福。依据此层次个体道德需要活动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影响,可将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为己不损他型,比如个体把勤俭节约作为理财手段,目的是合理安排自己的生活开支,对他人则没有损害;二是为己利他型,比如为了得到老师的奖励——一面小红旗,小学生们常常主动帮助同学或陌生人,热情很高,这对学生自己和他人都有好处。

从道德认知的角度看,这一层次与个体较低的道德认知水平相适应。科尔伯格曾把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水平、六个阶段。在前习俗水平,儿童主要依据具体行为后果对自身的利害做选择。这一水平包括两个阶段:一是“惩罚一服从”定向阶段。此阶段的儿童根据行为的物质性后果确定行为的好坏,认为避免受到惩罚和不加疑问地依从于权力本身就有价值。二是工具性的相对主义定向阶段。此阶段的儿童把正确的行为理解为那些能够满足他们自己需要的行为,偶尔也把满足他人需要的行为看作是正确的。他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作交易关系,从物质性的实用价值的角度解释公平、互惠和平均分享等观念,而把规则和社会的期望当作自身之外的东西。这是因为,在道德基本矛盾展开的初期,社会利益关系主要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态被个体认知和把握,个体更多地认识到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对立,认识到道德规范对维护自身利益的功用。此时,个体把道德视为对自己有利的工具,而其满足道德需要的活动也主要是为己的。

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看,为己层次的道德需要与主体的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相适应。生理需要是人最原始、最基本、最强烈的需要;安全需要是指个体期盼生活有保障、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免受焦虑、危险和混乱的折磨等的需要。当一个人为满足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而活动时,他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表现在道德需要方面就是:他知道人应当善良,应当只做善事,尽管自己未必在现实生活中落实得很好;他希望自己生活的环境具有良好的道德氛围,身边的人是善良的,能真诚、平等、友好地对待自己;他希望社会是公正的,能维护他的基本权益,能保证他得所当得,以便他有可能通过努力改变自己的境遇,等等。总之,在此层次,个体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而对他人和社会的道德有强烈要求,满足道德需要活动的目的是为己。"

从行为发生学角度看,“个体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这并不意味着个体不可能有为他的目的,而是强调个体把自身的行为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基本手段。个体总是先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和从自身出发,道德行为活动才有展开、持续和发展的可能。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我根本不存在,我又怎么能成为有德行的人呢?”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体的基本美德便是对自我及利益的追求与实现。斯宾诺莎对此确信无疑:“一个人愈努力并且愈能够寻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则他便愈具有德性,反之,只要一个人忽略他自己的利益或忽略他自己存在的保持,则他便算是软弱无能。”

可见,为己层次是个体道德需要的基础层次。从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看,在为己层次,个体道德需要是目的,他人道德需要和社会道德需要是手段。人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体;只有作为目的,才有成为手段的可能;只有成为手段,才有实现目的的可能。社会道德需要正是在作为手段的过程中,实现了社会道德要求向个体道德要求的转化;个体道德需要正是在作为目的的过程中,实现了对社会道德要求的认识、接纳、吸收和内化,进而奠定其同社会道德需要互动、沟通和转化的基础。在此层次,个体以不损害他人为底线,固然不对他人构成侵害,但对满足自己、他人和社会的道德需要来说,又是很不够的。

为他层次

在为他层次,个体以道德环境、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活动为手段,目的是为他,即为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依据此层次个体道德需要活动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可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为他损己型,如中国人民志愿军战士罗盛教为了救落水的朝鲜儿童而英勇献身;二是为他不损己型,如帮别人推车,帮他人拍照;三是为他利己型,如帮助同学补习功课,同时自己也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即所谓的“教学相长”。

从道德认知角度看,这一层次与个体较高的道德认知水平相适应。科尔伯格认为,处在习俗水平的儿童主要依据他人、家庭、团体或民族的期望做选择。这个水平有两个阶段:一是人际和谐或“好小伙一好姑娘”定向阶段。此阶段的儿童认为,好的行为就是那些能使他人高兴、对他人有帮助并得到他人赞许的行为,因而对大多数人赞许的行为普遍加以遵从。他往往根据动机去判断行为,认为动机好是最重要的。二是“法律和秩序”定向阶段。此阶段的儿童认为,正确的行为就是履行个人的职责,尊重权威,以及为了社会秩序本身的理由而对之加以维护。在这一水平,儿童已经认同或内化了规则和他人的期望,认为:“道德价值存在于扮演好或坏的角色,以及维持习俗的秩序和他人的期望。”当个体意识到自己在团体中的位置和他人的期望时,便有做一个好人的需要.相信“金科玉律”,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这样,他逐渐意识到一个更大的团体一社会对他所扮演角色的期望,并接受社会规定的各种角色的准则,力图通过履行义务来维护社会系统的稳定、有序,这与道德基本矛盾展开的中期,社会利益关系主要以个人与团体(家庭、工作单位等)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态被个体认知和把握相吻合。在这一层次,个体更多地认识到自身利益与团体利益的一致性,认识到道德规范对维护团体利益的功用。此时,个体把道德视为对团体有利的工具,其满足道德需要的活动主要是为他的。"

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看,为他层次的道德需要与主体的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层次相适应。归属和爱的需要指个体希望拥有和保持真诚的友情、美满的婚姻和融洽的同事关系,以避免孤独感、异化感和疏离感;尊重的需要指个体对自己的尊严和价值的追求,以避免自卑感、软弱感和无能感,它包括自尊和来自他人的尊重。个体在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得到充分满足后,便会追求归属和爱以及尊重的需要。这两种需要较多地涉及他人,并以他人需要的满足为基础。可见,个体此时是“以他人为中心”的.必须依据道德规范来协调自己与他人、自己与团体的利益关系。由于他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和团体利益的一致性,因而有着高度的责任感和献身精神,对道德义务有很深的认同,努力使自己具备有利于他人和团体的美德,以符合他们对其担当角色的期望。正如马斯洛所说:“以得到足够的基本满足继而寻求爱和尊重(而不是仅仅寻找食物和安全)的人们,倾向于发展诸如忠诚、友爱,以及公民意识等品质,并成为更好的父母、丈夫、教师、公仆等等。”

在伦理学史上,道义论者对为他层次倍加赞赏,甚至以行为是否利他来判定其有无道德价值,典型的是康德。他认为:“我应该努力提高他人的幸福,并不是从他人幸福的实现中得到什么好处,无论是通过直接爱好,还是间接理性得来的满足,而仅仅是因为,一个拒斥他人幸福的准则,在同一意愿中,就不能作为普遍规律来对待。” ‘‘如果自身幸福的原则被当做意志的规定根据,那么这正好是与德性原则相矛盾的。”这和毛泽东说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意思相近。从为己到为他,这是一种提升。正是这一提升,彰显了道德的特质,使个体意识到奉献的价值。但若强调过头,则会导致形式主义。马克思批评说:“康德只谈‘善良意志’,哪怕这个善良意志毫无效果,他也心安理得,他把这个善良意志的实现以及它与个人的需要与欲望之间的协调都推到彼岸世界。”康德的失误不在于强调为他层次的重要性,而在于忽视为己层次的基础性,并且否定为己和为他统一层次存在的可能性。所以,他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不可能指望在现世通过严格遵守道德律而对幸福和德行有任何必然的和足以达到至善的联结。”

可见,为他层次是个体道德需要的提升层次。从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看,个体道德需要是手段,他人道德需要和社会道德需要是目的。个体道德需要在作为手段的过程中,使他人道德需要和社会道德需要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而19身也得到满足。这就显示出个体道德需要、他人道德需要和社会道德需要存在着一致性,可以大大提升主体对社会道德关系的认识,为进一步实现利益关系和道德需要的整合奠定了基础。但是,在这一层次,个体容易过分强调道德义务的履行而忽视道德权利的行使,有可能忽视为己层次道德需要的基础性,从而形成绝对的利他主义道德观,走上形式主义之路。因此,为他层次的道德需要也存在某种程度的片面性和局限性,需进一步深化。

为己和为他统一层次

在为己和为他统一层次,个体以自己、他人和社会的共同利益为目的,以道德环境、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活动为手段。在这一层次,共同利益是以个体自身为代表还是以他人和社会为代表并不重要,关键是要一道致力于共同利益的维护和增进。因此,依据共同利益的统一方式,可将此层次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为己利他型。如某高校提出的“体育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的口号,就反映了个人健康的增进同为他人和社会服务的统一,是以共同的福利为目的的。二是为他利己型。如邓小平说的“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所反映的就是这样的理念。

从道德认知角度看,处在这一层次的个体道德认知水平最高。从个体一生看,其道德认知能力随着道德实践经验的积累而不断增强,最终把握道德的本质。其实,即便是儿童的道德判断,与此层次特征也有不少相似之处。科尔伯格便发现,在后习俗水平,个体主要依据自己选择的道德准则行动。这个水平也有两个阶段:一是法律的(合法的)社会契约定向阶段。“这一阶段的个体一般都有某种功利主义的倾向。他们倾向于根据个人的基本权利和标准去对正确的行为作出规定,而他们所依据的这些基本权利和标准,是经过整个社会的严格评审并得到’认可的。”二是普遍的伦理原则定向阶段。“这一阶段的个体白我选择具有逻辑完整性、普遍性和一致性的伦理原则,根据这些自我选择的伦理原则去作出道德决定,并据此对权利作出规定。” “从本质上说,这些原则就是公正、互惠、人权平等、尊重人作为个人的尊严这样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当个体意识到不同团体往往有不同的价值标准时,便会有缔结公平的社会契约的需要,以发展所有人的福利和保护所有人的权利。通过对共同利益的关切,他会依照普遍的伦理原则行动,从而真正明白人是目的的意蕴,这与道德基本矛盾展开的后期,社会利益关系主要以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态被个体认知和把握相吻合。在这一层次,个体认识到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对立统一,认识到道德规范对维护共同利益的功用。此时,个体把道德视为对自己和他人、社会都有利的工具,其满足道德需要的活动主要表现为为己和为他的统一。

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看,这一层次与自我实现的需要层次相适应。当前四种较低层次的需要获得充分满足后,个体便会追求自我实现以维持精神生命的存在。此时.他很少依赖外部世界,很少与他人有冲突,对他人和世界有很深的认同。他献身于自己热爱或出于职责的事业,能够“以问题为中心”,具有帮助全人类的真诚愿望。他的理性与欲望相互吻合,高级需要与低级需要的满足由对立趋向统一,使整个人格获得了高度的一致。所以,在他那里,为己和为他是统一的。马斯洛说:“在健康人(自我实现者)身上,自私与无私的二分消失了,因为他们的每一个行动从根本上看既是利己又是利他。” “假如最社会化的人本身也最个人化,假如最成熟的人同时又不失孩子的天真和诚实,假如最讲道德的人同时生命又最旺盛、欲望最强,那么继续保持这些区别还有什么意义?”总之,自我实现者既是最爱人类的人,又是个人特质发展得最充分的人。他们有相对自主的、独特的、不遵从惯例或习俗的道德准则,道德力量很强,这正是被马斯洛称之为“最有道德的人’’。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产生于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是服务于人的一种社会形式和社会工具,是服从于个人的全面协调发展这一最高价值目标的。可见,个体道德需要具有为他性和为己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来自社会道德需要,具有为他性;另一方面,它又指向个人的全面发展,具有为己性。在为己和为他统一的基础上,个体的道德之“知”才会转化为道德之“行”,才有“知行合一”。苏格拉底曾说:“没有人是故意作恶的”,“美德即知识”。在他那里,知和行是高度一致的,最突出的表现是他为不行“不正义”而视死如归。没有为己和为他的统一,个体道德行为难以持续,道德需要不会得到真正的满足。偏离为己,人可能成为道德的奴隶;偏离为他,道德可能成为个别人中饱私囊的工具。无论是欧洲中世纪的以神钳制人,还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以理杀人,都曾践踏过人的尊严,尤其是让劳苦大众付出过血的代价。这不免让我们感叹:为己和为他的统一是何其重要,这种统一的价值和意义又是何其深远!

为己和为他统一层次是个体道德需要的整合层次。通过对前两层次的扬弃和整合,个体和他人、社会的共同利益得以维护和增进,个体道德需要和社会道德需要达到动态统一。共同的道德需要的满足成为共同的目的,共同的道德行为活动则作为共同的手段,这也符合交往实践观的精神实质:从“主体一客体一主体”的视角看待人类的实践活动,把对共同的中介客体的改造当做手段,把多极主体需要的满足当作目的,共同致力于和谐生活世界的创建。只有在互动中,社会道德要求和个体道德要求才能有效沟通,并得以落实,从而使整个社会的道德氛围得以改善,个人和他人都能从中获益。这样,就使个体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密切关联、有效转化,达到高度统一。实际上,相关的研究也发现,道德榜样人物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有一种高度一致的关系,而大部分青少年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尚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分裂。

总的看,个体道德需要的这三个层次是动态转化、相辅相成的。为己层次是基础,正是这一层次,使得社会道德要求的内化和个体道德需要层次的提升成为可能;为他层次是提升层次,使个体认识到个体道德需要与他人道德需要、社会道德需要的一致性,进而才有彼此互动和沟通的深入进行和发展;在为己和为他统一层次,个体道德需要和他人道德需要、社会道德需要形成动态的统一,产生出共同认可的价值取向。通过这三个层次的动态转化和提升,个体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共同的道德需要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通过对个体道德需要层次的分析,可以给我们的德育工作以四点启示:首先,应确定受教育者的道德需要层次,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使之提升到更高的层次,而非一刀切地无视受教育者的道德需要层次,盲目地进行引导;其次,应重视个体对社会道德需要依赖的一面,特别是道德权利方面的要求,正视个体道德需要层次中为己层次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再次,应让受教育者在对道德规范的践履过程中体验到个体道德需要与他人和社会道德需要的共通的一面,而非仅仅关注个体对道德规范的认识、理解和记忆;最后,应引导受教育者把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统一起来,让其认识到个体道德需要与他人和社会道德需要相辅相成、动态统一的关系,进而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致力于对社会道德环境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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