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试论个体道德需要问题探微

试论个体道德需要问题探微

小编:

"

论文关键词:社会道德 个体道德 道德需要 道德教育

论文摘要:道德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和社会生活所要求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个体道德的存在。道德需要是人所独有的,是人的最本质的需要之一,是道德之由外在的他律转化为其内在的自律的依据。个体道德需要是来源于一般需要又高于一般需要的高级需要,是个体成其为完整和谐之人的必然要求,是人获得幸福生活的手段和条件。道德教育应关注个体的道德需要,走出“规范式德育”的误区,提升受教育者的需求层次,培养个体的道德人格。

在当今科技经济迅速发展和多元价值观并生的境遇中,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我们对自身行为控制的宽度和深度在不断地减弱。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状况已成为社会、学校、家长共同关注的焦点。反思当代道德教育面临的困境与挑战,我国的道德教育至今仍处于一种传统的“规范式德育”模式之中。这种模式把道德教育的过程仅仅看作是对学生施加外部道德影响的过程,而所施加的道德影响又主要是既定的道德规范,强调的是学生符合规范的行为习惯的养成;突出道德教育的约束性和强制性的一面,从脱离学生的道德生活实际的高远的、单一的道德理想出发,将道德教育变为空洞的说教和粗暴的灌输;把道德、道德教育视为完全外在于人,与人的需要、情感、享受与幸福毫不相干的规范戒律;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更多地从社会稳定与和谐、理想社会的实现的角度来强调,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外在化、社会本位的弊端。

一个社会的道德总是由社会道德(表现为道德规范和价值系统)和个体道德构成。道德不仅是社会意识的表现形态和人类整体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也是个体意识的表现形态和个人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并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道德体系,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转换的辩证统一体系。任何人对于社会道德都具有双重关系:他既是社会道德的接受者,又是社会道德的体现者和创造者。在我国伦理学界,“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作为一对概念范畴业已确立,而在教育学教科书和教育理论专著中,却没有明确提出“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这一对概念范畴,更多地将“个体道德”用“品德”一词来标识,“道德”一词既用来指称社会道德,也用来指称个体道德。这表明在人们的意识中,未能明确地凸显出个体道德的个体性特征。在众多的哲学教材或辞典中,大多将道德的定义界定为:由经济关系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种社会现象。简言之,道德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视角的单一性导致了对道德理解的狭隘性,即仅从社会主体考察道德的内涵,忽视其属人性。换言之,人的道德主体地位未能真正予以应有的体现,伦理学作为最应具有人文性质的学科,却未能显现出应有的人文关怀。诚然,道德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和社会生活所要求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个体道德的存在。“如果我们只承认社会道德的存在,而否定个体道德的存在,实际上我们就否认了社会道德由抽象转为现实的微观基础和中间环节。”说到底个体道德是个体经过长期的伦理行为而由社会外在规范向个体内在心理的生成。道德是人的道德,人既是道德的载体,也是道德的主体。应当说,道德在本质上是一个高度自主的领域,“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的领域应是自由的领域、创造的领域、选择的领域,一旦将这些核心内涵排除,道德也就只能处于一种他律的层面,而丧失了自律层面的内在支持,道德也就必然走向虚无和毁灭。”上世纪7O年代前苏联道德哲学家德洛布尼斯把对道德概念的分析建基于人类发生和发展的全过程,从人类的真实历史过程中来把握道德起源的实际脉络。朱小蔓也就此提出:所谓道德就是人的一种文化性的创造。人之所以要创造道德这种文化形式,那是出自于人自身的需要。缘此,个体道德需要范畴的引入和探究,正是厘清道德之理,还道德之真,探寻道德信仰之源的一个尝试。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个体的道德需要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从个体道德需要的维度理解和诠释道德,为道德教育寻找合理的基础和有效途径。"

要探究“道德需要”这一概念,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需要”。需要是主体基于客体的某种效用的感知而产生的心理欲求和行为趋向,它表达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必然联系。需要是人类全部活动的原动力、目的和归宿,这是现代心理学所证明的一个不争的结论,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瑚人的需要又是发展的,“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用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儿道德需要就是人的需要发展中的一个高层次,是人的道德实践的内在动力。何谓道德需要,有的学者将其诠释为:“人们基于道德于人生存和发展的意义的认识而产生的对于一定的道德环境、道德规范、道德行为和完善自我道德人格的心理意愿。”。。我们认为,道德需要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高级社会需要,是人的最本质的需要之一,其内涵和本质特征涉及以下几点:

1.道德需要是来源于一般需要,又高于一般需要的高级社会需要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对此作了恰当的诠释。人的需要就是人的本能,它是由人的自然本性决定的,有着高低不同的层次性,即生理与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及超越性需要。生理和安全的需要是人最基本的需要,是人类保持自我生存的基本条件(又叫缺失性需要)。虽然是人的低级需要,但却是高级需要——道德需要的基础。费尔巴哈曾深刻地洞察到道德需要对基本的物质需要的依赖性,他形象地指出:“德性和身体一样,需要饮食、衣服、阳光、空气和居住……如果缺乏生活上的必需品,那么也就是说缺乏道德上的必须性。生活的基础也就是道德的基础。如果由于饥饿、由于贫穷,你腹内空空,那么不论在你的头脑中,在你的心中或在你的感觉中,就不会有道德的基础和资料。”归属与尊重的需要——道德需要的动力,人是社会动物,每个人的生活和利益都源于社会和他人。为了获得社会和他人的肯定与赞誉,行为主体必须有所付出,有所奉献,先舍后得。在此层面上的道德需要,对于个体来讲仍然属于一种手段的需要,但是这种手段的道德需要可以转化为目的的道德需要——自我实现与超越性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一个自我表现进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并造福于人类社会的需要。超越性需要更直接体现了道德需要的特质。超越的意义在于“超越自我(ego;self),自私,自我中心。这是当我们对外部任务、事业、责任和对他人和现实世界负责等等做出反映时对自我的超越。”一个实现超越性需要的人,比达到自我实现的人更具有超个人性、利他性、无私性等道德品质。此时的个体已经真正有了自身的道德要求,道德不再是外在的约束力,人性中固有的利他本性得到了复苏、成长和发展。由此观之,人的各种需要层次都与道德需要密切相关,关爱、利他、奉献、真诚等各种美德蕴含在人性的深处,来自于人的自然生命。

2.从心理的维度看道德需要

有很多学者对心理层面的道德需要的形成及内涵曾作过深入的探索,为道德需要找到了心理学依据。弗洛伊德的观点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般认为,弗洛伊德主义是反传统和反道德的,原因在于他宣扬本能,突出性欲,肯定人的趋乐避苦倾向,从而也就是不讲道德。实则不然,在所有西方现代心理学家中,弗洛伊德是最讲道德的,对于道德的考虑直接导致了精神分析理论中的人性冲突,精神分析在某种意义上被看作是“道德心理学”。弗洛伊德在提出人格结构理论时也提出了“个体道德需要”的有关看法。他认为,个体人格由三部分组成即本我、自我、超我。‘本我”是一种原始的力量来源,是遗传下来的本能,按“快乐原则”行事。如果说“本我”的实质是本能,那么“自我”的实质则是理性。“自我”是外部世界的代表,理性在实现“本我”的目的时将考虑客观环境,调节外界与自我。“超我”主要指人类个体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伦理道德观等,代表人的高级本性,是道德在人性结构中的代理者。尽管弗洛伊德一直宣称“本我”的本能冲动永远是追求快乐的,但他从道德观点看,认为这种冲动应该受到制约,“自我”利用外部现实来约束本能。“超我”则作为道德警察来约束本能。在弗洛伊德主义中,人性是表现为冲突的,“本我”总在寻求快乐,“超我”总在压抑“本我”,两者永远处于对立状态之中。我们认为,人性的冲突实质上是一种道德冲突,并且这种冲突起源于道德。人性的冲突实际上是“本我”作为本能与“超我”作为道德的冲突,“本我”的冲动是一种自然的生物现象,试图压抑这种冲动的是道德。只有从道德的观点看,“本我”的本能冲动才应受到约束,并且也只有道德才具备约束本能冲动的力量。人们常常体验到自己的内心处于两种冲突的情感之中,在各种需要的彼此对立与冲突中,在个体与社会的对立与冲突中,在利己与利他的对立与冲突中,建立一个调和与统一的度,这个度就是道德需要。"

3.道德需要来源于人自觉的追求,是个体成其为完整和谐之人的必然要求

从个体存在的视域看,道德需要是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动物的精神规定。人之为人根本就在于对其生命意义的精神性的企求和追求,人的精神属性使人的道德需要成为可能。因道德为人所具有,是人的本性的要求和根本体现,故欲求道德追求道德是人生的要义和最大幸福。在中国伦理思想中,大多从这一本质主义来论证人的道德需要,且是儒学之不变的传统。早在孔子那里,道德就视为人兽揖别的分水岭,成为人之为人的根本。孔子在回答子游问孝时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人与犬马禽兽都能赡养父母,如果对父母不怀道德之敬意,何别于禽兽?君子之为君子,就在于其重义贵仁,以仁义为本,仁义道德乃是君子人格的根本规定。孟子则更明确地指出,人的道德需要是基于人的本性的要求,因为人性本是善的,“人之有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孟子·公孙丑上》),“四端”即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若无这“四端”便不配称为人。人伦道德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仁者,人也。”仁义道德对人之重要甚至高于生命。“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滕文公上》)继孔孟之后,以德为人之本的主体人格始终为儒家不可动摇的信念和基本立场。古希腊的先哲们对此持同样的看法。柏拉图认为,宇宙有着一种和谐的等级目的,任何存在物都有其特有的目的,而保持其特有目的是事物本身的优点。人所特有的目的是追求和谐或正义。所谓和谐和正义就是用灵魂中的理智调节情欲、欲望以及灵魂本身。在亚里斯多德那里,人的善是根据理性原理过理性的生活,理性的生活就是道德的生活,因为道德是理性的根本要求和反映。康德在道德需要论证问题上表现了他特有的矛盾性:既说人对道德感到关切是完全不可解释的,却又绞尽脑汁去论证人的道德需要之可能性和必然性,认为人之崇高成为真正的人正是在于他拥有德性,“德性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一言以蔽之,中西方的思想家都看到了道德需要是人所特有的。确证道德需要是人的本质需要,过道德生活是人之必然,把道德追求视为人格完善的核心内容和人生的最高境界。

4.道德需要是个人功利性和超个人功利性的统一

道德需要具有利他性,这是学术界所公认的,认为道德需要是“一种把为社会服务、为他人献身、为人类牺牲当自己需要的一种更高级的需要。”…然而,道德需要是否还具有个人功利性即利我性的一面,是许多学者所讳言的。其实,人之道德需要乃是由于道德有助于幸福生活的获得,即道德作为获得幸福的工具或手段而被需要。从本体论的角度看,幸福是人的这一有限性理性生命的必然要求,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定,是人永恒的追求。一个不争的经验共识:惟有有德性的人才配享有幸福,才能感受到真正的生活。康德曾深刻指出,存在的幸福境遇,是以存在的道德规定为前提的。道德对幸福的意义在于“通过对人的尊严和人的理性本质的确认,为幸福获得合乎人性的发展方向提供担保。”西方的哲学家们通过对人的行为动机和动因的分析,揭开了道德需要的神秘面纱,揭示了道德需要的功利性。霍尔巴赫认为,人之需要道德,是因为道德是他获得幸福生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德行不过是一种用别人的福利来使自己成为幸福的艺术。“只有由于表现了德行,我们才能博得所有同我们有关系的人的感情、信任和尊重。”穆勒则认为人们是为了快乐和美德才欲望美德的。“假如有美德他不觉快乐,没有美德,他不觉痛苦,他就不爱好或欲望美德了;就是欲望美德,也不过因为美德可以给他自己或他关切的人的利益。”爱尔维修则更直言不讳地指出了道德需要的功利性:“没有爱美德的利益就决没有美德。”巴哈同样深刻地指出,没有幸福就没有德性的必要,对个人来说,只有有了对自身幸福的欲望,才会有道德的可能性。道德需要就其期望实现个人的幸福生活的动机而言,具有利我性,但就其满足的特有方式而言,它往往又是通过利他行为而获得特有的精神上的满足。道德需要的满足主要不是向外和索取,而是向内和利他,通过对他人和社会的奉献中感受和体验到一种人所独具的精神满足。正如老子日:“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老子·八十一章》)也就是说,圣人不吝惜自己的精神,他尽量帮助别人,自己反而感到更富有。总之,个人功利性和超个人功利性、利我性和利他性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有机地统一在道德需要之中。"

个体道德需要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是一个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运行的过程,是一个不断生成的过程,它大致经历了外在要求一理性内化一内在需求等几个阶段。有学者将其相应地划分为他律的道德需要一自律的道德需要一自由的道德需要三个层次。这三个道德需要层次的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道德教育的激励和引导。康德说,教育隐含着人性完善的重大秘密,正是通过教育带来了人类全部的善,人是唯一需要教育的存在。这充分说明了道德教育和道德需要之间的内在关系。

1.关注个体道德需要,走出“规范式德育”的误区

“规范式德育”常常通过“应该……”、“必须……”这一形式来表达其对受教育者的道德要求。受教育者必须按照学校、社会的要求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个体的人不思考、不感受,而只是听从与接受,是一种无条件的服从,服从就是美德,而不从就是罪恶。源于对反对的畏惧和对赞赏的需要,受教育者只好惟命是从、全盘接受。在“规范式德育”的思维定势下,教育者忽视了个体道德需要,把注意力过多地集中在道德的外烁性和个体道德认知及外在行为上。因此,作为教育者要通过实践调查深入到受教育者的实际生活中去,聆听他们的心声,感受他们的思想,让道德真正走进他们的内心。

2.突出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促进道德从他律向自律转化

人创造道德不仅仅是为了约束和限制自己,而是为了发展和肯定自己。道德对个体而言并不是外在异己的约束力,而是一种积极内在的需要。道德(确切地讲叫做“规范”)在个体生活中具有工具价值,是为了实现利益的一种手段(或者叫权宜之计),道德个体仅仅处于他律层面。此时道德所产生的力量还不是来自主体自身,仅仅是对社会舆论的粗浅呼应;随着个体自我认知能力、价值判断能力的不断发展,逐步从他律走向自律。因此,教育者应该树立学生的主体观念,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发挥学生的主体功能,积极引导道德主体达到“自律”的道德境界。

3.提升受教育者的需求层次,培养个体高尚的道德人格

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包括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从道德的角度看,有高尚的需要,也有卑下的需要。仅仅具有生物学特征的人不足以表明他作为人的价值,人高于动物的地方就在于人的精神的需要、高尚的需要。道德需要根植于人的存在及其利益的二重性之中,是使人超越于动物之上、使人真正为人、真正体现自己本质的一种需要。人的需要蕴藏着一种内在的升华力,需要的层次越高就越趋向于精神,就越具有道德价值。培养个体高尚的道德人格就是培养个体对自己生命意义的关注和对生活意义的追问。人活着的责任就是成为人自己,就是发展他的潜能,关心自己的生活和幸福(道德是给人幸福的)。高尚的道德需要表征着人的本质和人性完美的一种崇高的价值追求。当个体把高尚的道德需要当作一种心灵的内在要求,把道德作为达到内心宁静个体完善的重要手段时,个体已经成为自主自为的道德主体。要使人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德育(即育“德”)作为一种价值引导的工作必须起到提升人的需要层次的作用。提高人的需要层次促进受教育者人格的完善,是德育的重要使命之一,也是德育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着力点。

热点推荐

上一篇:浅谈帕依差异文化与亨廷顿差异文明比较之思索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