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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柏拉图的正义观

小编:

摘 要 本文以柏拉图的作品《申辩》、《斐多》、《理想国》为切入点,论述了正义是在应在的位置上做应做之事、正义的本质是灵魂的一种属性以及正义的产生,并通过作品提供的背景和对话讨论了正义之人和不义之人的区别、正义的种类、正义行为的动机、正义的各种不同状态等问题。

关键词 正义 不义 智慧 利益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works of Plato, "defense", "Phaedo", "Utopia" as the starting point, discusses the justice should be done is to do things in a position to be in, the nature of justice is an attribute of the soul, and justice generation, background and dialogue and through providing discussed works of justice and the unrighteous man of distinction, just the kind of motivation act of justice, justice of various states and other issues.

Keywords: justice; unrighteous; wisdom; interest

1 正义是什么

1.1 正义即是害敌益友

《理想国》的开篇引用了古希腊诗人西摩尼得斯的观点,认为“正义就是把对每个人有益的东西恰如其分地给他”,并且将这种行为称为“还债”,且正义的人对朋友有益,对敌人有害。但是苏格拉底提出了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假设:如果说正义的人即是在某个领域内擅长于某种技艺的人,那么通晓该技艺的人既可以带来最大的益处也可以带来最大的破坏,如果”正义的”人不能准确地分辨善恶,那么正义对朋友有害,对敌人有益。

之后苏格拉底提出,如果按照上述观点,即“正义对朋友有益,对敌人有害”,那么将会造成必须有好人去伤害坏人和他的敌人这种状况。《申辩》篇中,苏格拉底曾说,“腐蚀同伴的品格,就得冒着从他那里受到伤害的危险。”事物受到伤害时,它的优点和属性总是呈现出变坏的倾向。正义是一种属性,而凡是属性都将对与之接触的事物产生倾向该属性的影响,伤害使人变坏,任何情况下使人变坏的的属性均是不正义的。正义无法伤害人,因为好的属性无法对人造成坏的影响。正义的人无法使用正义这一技能使受伤害的人变得更加不正义。

而后,有人提出一个和之前观点完全不同的说法,即正义是已经建立的政府的利益。无论已建立的政府的形态如何,每一种形式的政府都会按照它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来制定法律。政府掌握着权力,且比大部分人都要强大,所以正义是强者的利益。

建立在这个前提之上,苏格拉底进行了假设和反驳,假设服从统治者是正义的,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却不能保证其正确性,如果服从了统治者不正确的法令即是对统治者利益造成了损害,正义造成了不正义的后果。那么,如果想要探寻正义到底是什么,必须先了解正义的性质。

2正义的性质

2.1 正义是一种技艺

如果说正义是一种技艺,技艺的利益就是尽可能地使人完善,有一种天然存在的技艺,通过这种技艺可以为每个人发现和提供利益。例如基于身体的缺陷而产生的医疗技艺。但是由于每一项技艺都有其专业性和局限性,每一种技艺都需要其他技艺对它进行补充和完善,需要另外的技艺来考虑它的利益,如同医疗技艺不考虑医药的利益,而是考虑患者的利益,技艺不考虑自身的利益,技艺具有利他性,考虑的是被它所统治的弱者的利益,不正义为自身利益服务。实施统治的是治邦者的技艺,技艺本身的完美在于为技艺所服务的对象提供最完美的利益。统治者比被统治者更加强大。真正的、合格的统治者就像牧羊人放牧羊群一样,为被统治者的利益而忧虑。

2.2 正义具有无私性

从个人角度来看,正义不带来利益,不给予鼓励,唯一的报偿即是惩罚。对于不正义者而言,正义是由于自身不当行为和错误带来的惩罚,对于正义者和智者而言,正义促使他们参与政治,为智慧和品性上不如他们的公民谋求利益。但是一些拥有智慧、品性良好的公民并不热心参与政治。一般情况下,无人会自愿承担完全正义,为他人谋福利的统治工作。统治工作无法为他们带来财富和声望,他们的私人生活因此而混乱,并且因为不肯徇私而被有求于他们之人厌弃。而正义予以他们的惩罚即是,被不如自己的人所统治,生活在一个由品行不良者所治理的,不正义的城邦之中。

2.3 正义与利益的不相容性

《理想国》假设了一种十分极端的情况:不正义的人因为看起来正义的表象获得了金钱、地位、荣誉,做着不正义的行为却得到了最好的名声,每一件不正义的事情所产生的后果都可以设法补救,他拥有无人可及的实力,且有与之相同的人的支持。正义之人行正义之事,不仅是希望在他人眼中成为义人,而是真正遵循于正义本身,拥有朴素而又高尚的美德,但是在他人眼中却很难分辨此人是真正的正义还是为名利而正义。

每个人都知道正义代表完全摒弃私利,言行均遵循法则而非世故人情,真正的正义会为了更伟大的利益而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会随时关注人们的行为并要求人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出于人性中较为低劣的一面,大部分人在保证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对于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有着本能的追求,而正义扼杀此类行为,亦不允许自身出现同样情况。真正的义人只代表正义本身,追求的是最广泛公平的权利,致力于正义技艺所服务的对象的利益,无法被胁迫也无法被财富和名利所收买,因此逐渐远离人群并受到质疑,即使义人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利益。《申辩》篇中,苏格拉底自称为雅典的牛虻,失去自己的雅典将失去正义的声音,且曾经说过“凡是凭良心反对你们,或者反对任何别的有组织的民主制的人,公开阻止他的国家犯下重大错误和做不法之事的人,都不可能保全性命。正义的真正斗士,如果想要活下来,哪怕是很短的一段时间,也一定要将自己限制在私人的生活中,远离政治”。人们之所以谴责不正义并不是痛恨不正义本身,而是怕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正义的损害。同理人们并非热爱正义,而是希望自身的利益基于正义得到最大的保障。但是当时的人们并不明白,正义并非一种恩惠,而是产生于事实。 3正义的产生

3.1 正义产生于最好与最坏的折中

《理想国》中曾经提出一个假设,正义的产生起源于最好的最坏的折中,即做了不义之事的人因为拥有力量和支持,能够得到财富、名声和地位;正义之人行正义之事却因此受到惩罚或承受灾祸,这两种情况的平衡状态。人们担心不义之人和不义之事损害自己的利益,希望依靠正义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又担心由于正义的无私性而使自己无法牟利。所以正义的本源在于保障弱者的利益这一假设不成立。如果无力侵害他人利益,为了保有自身的利益,人们也会选择支持正义。所以,正义的起源在于为利益而正义和无力不义而正义,后者是前者的特殊表现。

正义的人通过两种方式产生,一是生于一个有着良好风俗的城邦,受到城邦风俗的影响,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这样的义人之所以正义,是由于他并未经受过诱惑,只是单纯地学习他的所见所闻。这是一种模仿而来的,极易动摇的正义,一旦这种“正义”脱离它所生长的环境背景,就不再是“正义”。《米诺斯》中曾经以希腊各个地区的祭祀习俗为例,说明地方风俗对人们的影响。例如祭祀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同与各个地区的历史相关,吕凯亚九年一次的人祭来自于吕卡翁向宙斯献祭的习俗,迦太基人则是为了纪念并效仿克洛诺斯。如果说成文的法律来自于民间习俗,那么民间习俗来自于人们对更高层次的规则的模仿,这些规则就是城邦的秩序。二是上文所描述的,产生于自身的智慧和节制,是一种经过长期磨练实践的,稳固的正义。

3.2 正义产生于灵魂的智慧

如果将正义这一属性投射在城邦之中就可以发现,正义总是伴随着勇敢、节制、智慧而产生,其中智慧最为重要。智慧使灵魂能够分辨善恶,勇气使灵魂敢于实践正义以及面对孤独。节制克制欲望,使灵魂中的理智得到更好的显现。《法义》中提到,城邦的最好状态实在有序情况下的利益最大化,城邦中最好的事物依次为智慧、节制、正义和财富。在《米诺斯》中苏格拉底已经阐述了一名合格的治邦者最重要的品质就是智慧。只有智慧才能产生节制,公民的快乐即是建立在自然法则与节制的基础上,拥有智慧的治邦者能够充分了解自然秩序并提醒他的公民不要过分沉溺于快乐中以至于丧失理智。例如,会饮需要有经验的人加以引导和限制。也只有智慧能够判断正义与否,裁决对错。正义的属性在城邦中隐性表现为城邦秩序,具象化为法律。《法义》最能体现法律和秩序表里关系的部分不外乎于“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义的,而这种正义来自于它本身的性质。”如同《理想国》中的山洞理论,法律是影射在山洞中的事物的影子,城邦秩序是山洞外事物倒映在水中的影子,正义则是事物本身。只有拥有智慧的人能够走出山洞之外看见事物真正的样子、有勇气追寻事物的真相。

《斐多》和《理想国》中都有将灵魂和肉体区分开的观点。人的肉体对于金钱和名利的欲望造成灵魂的污染,只有能够控制自身欲望,脱离肉体的灵魂才能得到正真的智慧和正义。所以,真正的智者珍惜生命亦不畏惧死亡。《申辩》篇中,苏格拉底拒绝了同伴想要为他支付罚金或者协助他从监狱出逃的建议,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城邦的正义,违法城邦的法律是不正义的行为,即使保全了性命却从此再也不是正义的人,也不能再教授人们何为正义。苏格拉底坚守着自己的正义而死去,并坚信他只是去了由神明所治理的,更好的地方。《理想国》以厄尔的神话结尾,描述了代表命运和最终极的正义的冥界,正义的人和不正义的人都将在此得到他们应有的报偿,每个人都有可能走向截然不同的道路,只有追求正义的人才能永远走在上升之路。

4 结论

正义是在应在的位置上做应做之事,与利益具有不相容性,是一种面向所有人利益的技艺。正义的本质是灵魂的正面属性之一,正义产生于灵魂的智慧,伴随勇敢、节制而生。

参考文献

[1] 刘小枫.米诺斯.华夏出版社.

[2] 王晓朝编译.柏拉图全集.人民出版社.

[3] 刘小枫.《王制》要义.华夏出版社.

[4] 卡斯代尔・布舒奇.柏拉图注疏集:法义导读.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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