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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体育保险的历史变迁与推进路径

小编:

伴随社会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体育保险成为了学校体育管理及青少年体育活动开展的关键性制约因素。体育运动属于风险性较高的活动,体育保险的不足造成学校管理者、体育教师对体育活动风险的担忧,学生家长对体育伤害事故造成后果的追责,直接导致各方责任主体在青少年体育活动开展中的畏手畏脚。关于体育保险、学校体育保险研究的成果较多,研究显示:提高体育保险意识、加强体育保险立法、建立体育保险机构、培养体育保险人才、完善体育中介、完善现代体育保险市场政策和竞争规则制度是发展体育保险的基本思路。例如:周爱光等[1]对体育保险的现状、监管制度和发展对策进行了研究;张陵等[2]借鉴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共性特征提出了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思路;张军[3]研究了我国体育保险政策发展趋势,构建了体育保险政策运行机制。学校体育保险领域的研究集中在保险现状、保险体系、保险发展和保险机制等方面,学者们认为体育保险是解决学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促进学生体质发展的重要途径[4],当前学校体育保险存在针对性差、品种少、人才匮乏、扶持乏力的问题[5],提出完善保险体系,落实保险机制等对策建议[6]。由于前期校内外体育活动的一体化、保险制度的发展和青少年体质持续下降等问题的出现,对体育保险的研究急需深入、细化,为此,本文针对青少年进行体育保险研究,回顾青少年体育保险的历史变迁,分析其未来的推进路径。

1 青少年体育保险的重要作用

近30年来,青少年体质持续下滑,青少年体质成为制约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关键因素。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笔者跟随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振兴规划》课题组对我国13个省份进行了调研,并针对青少年体育保险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座谈访谈。调研结果显示,体育保险是青少年体质促进的关键要素和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1.1 体育保险是青少年体质促进的关键要素

以您认为导致学生体质下降的影响因素包括(可多选)为题,对全国13个省份的933所学校体育部门负责人进行的调查显示,选择体育保险不到位的比例占到了93.8%,体育成绩考核不力体育场地设施不足成为导致学生体质下降的前3位影响因素,见表1。

现场座谈访谈中,教育部门管理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和学校体育负责人等,也充分肯定了体育保险在青少年体质促进中的重要作用。体育保险是青少年体育活动开展的安全保障,是体育课程、课外活动、校外活动、学校体育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基础,为体育教师、学校管理者、教育和体育管理人员实施青少年体育工作解除了后顾之忧;体育保险不到位造成了体育教师在课程开展中过分关注安全,而降低了体育課程负荷量,取消了部分难度大的运动项目等,难以实现体育课程促进学生体质增长的目标;学校管理者以安全为第一目标,体育课程和课外活动的质量难以保证;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推行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及相关政策等,也因为体育保险的滞后难以有效落实。

 1.2 体育保险是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

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体育保险是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根据《青少年体育十二五规划》,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包括了体育活动、竞赛交流、体育场地、体育组织、体质监测等内容,而且明确提出了青少年体育保险和安全管理的任务。实质上,青少年体育保险不仅是上述公共服务内容的保障条件,而且更是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另外,青少年体育保险的内容,在系列国家法规政策中也得到了体现,见表2,但《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作为青少年体育最为重要的法规,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其中未体现青少年体育保险的规定。

2 青少年体育保险的历史变迁

青少年体育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团体性保险、个体性保险和综合性保险3个阶段,并且日益呈现出向公益性保险发展的趋势。

2.1 团体性保险时期(2003年以前)

我国最早关于青少年体育保险的险种是学生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被保险对象是大学、中学、小学及职业学校身体健康、正常在学在册的广大学生。学平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产品,其特点是保费低廉、保障全面。由于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为了销售的便利性,直接由学校向学生销售保险,使得学平险成为了团体性保险,这一模式一直延续到2003年。由于学平险被保险人数量庞大,因此总体价格偏低,保费一般为30~120元左右。学平险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体育运动造成的意外伤害在赔偿范围之内,但结合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对体育运动造成的伤害又规定了免责条款,例如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参与上述体育运动造成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学平险覆盖所有在校学生,在体育运动安全保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2个方面的问题:1)团体性销售造成了学平险的强制性;2)学平险对体育运动伤害保险范围偏低。

2.2 个体性保险时期(20032008年)

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了保险活动的自愿原则,而学平险的团体性销售具有了强制性,与自愿原则相悖。基于保险市场秩序、学生及学生权益的保护,2003年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学平险明确为学生及家长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自主选择保险公司,不再由学校统一购买某一保险公司的学平险[7]。由此,学平险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购买,进入了个体性保险时期。这一阶段,学平险覆盖率下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多学生不再购买学平险。相关研究显示,学生体育活动保险理赔率高,部分保险公司校内体育活动出险占学生险理赔事件的42%[8],并且学平险存在保费低、赔偿高、事务杂等问题,保险公司经营学平险的积极性下滑,整个学平险业务呈现下滑趋势。

2.3 双重保险时期(2008年以后)

在个体性保险时期,学生保险覆盖率下降,但体育活动等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依然存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纠纷等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秩序,尤其是体育课程的安全保障力度下降,造成体育课程质量下降。应社会、学校等多方面要求,在2002 年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对学校参加责任保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后期学校责任险逐渐在全国推广试点(2005年深圳、2006年山东、2007年江苏),直至2008年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 号),学校责任险被作为强制性保险确定下来。校方责任险是以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内或校方组织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责任险,其赔付对象为受害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保险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每生每年不超过5元[9]。

3 青少年体育保险存在的重要问题

青少年体育保险是以青少年的身体、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和以被保险人对三者依法承担的理赔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此而建立的系列体育保障措施[10] 。青少年体育保险是应运而生的保险产品,但当前并未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存在保险覆盖面不足、保障力滞后和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直接制约了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3.1 覆盖面不足

经过团体性保险向双重保险的发展,青少年或青少年的监护人在学平险购买的过程中具有了自由裁量权,由于被保人保险意识缺乏和保险信任度低及保险人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青少年或其监护人购买学平险的比例降低,使大量的青少年处于保险真空状态,青少年体育活动的意外伤害缺乏保障,并且,学平险所保障的内容相对有限,许多体育项目、体育活动被排除在外,导致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保障范围缩小。另外,现有青少年体育保险赔付只针对校内体育活动,而校外体育活动不在保险保障范围之内,校外体育活动也是促进青少年体质增强的重要方面,但是得不到相应的安全保障。

3.2 保障力滞后

学平险覆盖面不足,并且赔付标准相对较低,其保险费率一般最低为5 000元,最高为5万元,对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保障力相对较低。而为之补充的校方责任保险(简称校责险)也存在保障力滞后的问题,校责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由于体育场地设施、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责任尽到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在赔付范围之内,即校方有责保险人才给予赔付。青少年保险调研显示:青少年体育伤害事故中,90%以上的情况是校方没有责任的,即体育课教学及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教师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责任,但体育伤害事故还是不可避免,但在该情况下,保险公司以校方无责而不给予赔付。另一方面,家长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在学校,是学校监护和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而要求学校对学生赔偿,继而产生一系列纠纷。双方妥协的结果是,学校将学生安全视为最高要求,体育课程质量降低、体育活动开展不力等问题也相继产生。

3.3 管理体系不健全

青少年体育保险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保险监管机构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青少年体育保险问题,保险监管机构对青少年体育保险险种、保险人等保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既是学生管理部门也是被保险人。当前,在青少年体育保险的管理中,存在保险险种适用性较差,保险理赔渠道不畅通,保险赔付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衔接不紧密,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在于管理体系的不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但学校不具备专业人员或组织处理保险事宜及意外伤害事故,缺乏协助学校处理意外伤害事故的专业机构。此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体育保险等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导致青少年体育保险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

4 青少年体育保险的推进路径

解决青少年体育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升体育保险保障青少年体育开展的效果,应充分考虑青少年体育保险中存在的问题,结合青少年体育保险的实践与探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4.1 实施青少年体育专项保险

青少年体育活动开展不力与安全保障滞后及保险不到位等问题密切相关,现有保险存在针对性不强、覆盖面不足和保障力差的问题,因此,建议实施青少年体育专项保险,对青少年校内和校外的体育活动都给予安全保障。1)由保险公司设计专门的险种对青少年体育活动进行保障,前期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对此做过专项调研,保险机构经测算认为,青少年专项体育保险具有可行性,并且愿意开发相应的险种并付诸实施。2)保险费用由体育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每个学生5~10元的标准购买体育专项保险。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数据,2013年体育彩票销售收入1 328亿元,其中筹集体育彩票公益金数量为351亿元;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数据2013年全国在校中小学生的数量为2亿800万人;按照每生5~10元的标准,只需要10亿4 000万~20亿8 000万元即可实现青少年体育专项保险预算,而且这些资金仅占体育彩票公益金总额的3%~6%,符合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中公益金用于群众体育的比例不低于60%的要求,青少年作為群众体育的重点和主体,理应优先保障。3)设置青少年体育专项保险,可以有效提高保险对青少年体育活动的覆盖面,将校内外体育活动全部纳入保险体系,将所有的青少年全部纳入保险体系。

4.2 建立校方无责任保险

1)校方无责任保险已经在北京等地进行了实施,体现出良好的保险效果,因此,校方无责任保险实施具有可行性和良好的发展前景。2)校方无责任保险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大部分校方无责任出现的体育伤害事故。3)校方无责任保险可由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公用经费中安排预算予以保障。4)校方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两者有效结合,形成对学生包括体育伤害在内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对在校学生形成全面的安全保障。

4.3 完善青少年体育保险管理机制

健全青少年体育保险管理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青少年体育保险管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学校各负其责,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成立专门组织或者通过招投标指定专业机构协助学校处理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及保险赔付等事宜。1)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选择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专门从事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和保险赔付等问题,提高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效率,解决不必要的纠纷。2)减轻学校处理意外伤害事故的压力,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5 结束语

青少年体育保险是制约青少年体育开展的重要现实问题,建立完善的保险体系是促进青少年体育振兴与发展的关键性举措。推进青少年体育保险,应实施青少年体育专项保险、整合校方责任险和校方无责任保险、完善青少年体育保险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险对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保障能力,从而实现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广泛普及与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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