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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推直选与乡村党群关系变化

小编:

摘 要:公推直选作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创新,必将引起制度变迁下各种政治主体间关系的变化,从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两方面推进了基层党组织与党员群众之间权力关系、权利关系、组织关系的变迁以及党员与群众之间新的关系走向,彰显了公推直选制度创新的政治民主价值。

关键词:乡镇;公推直选;制度创新;党群关系

收稿日期:2013-06-1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公推直选的制度创新与政治效应研究》(12YJA8100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元中,男,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党政治、执政文化;高佳红,女,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乡村政治民主。

制度变迁与政治主体关系变化的内在关联

政治主体依赖制度基础而存在,主体权益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得以实现,又因政治主体的价值追求和力量博弈而推动制度变迁,基础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又必然导致政治主体关系的变化。

(一)政治制度与政治主体的关系

本文旨在探讨乡镇公推直选试点后的乡村党群关系变化,这里所讨论的政治制度指的是乡镇党委的公推直选制度,而政治主体则为公推直选制度赋予了权利义务的基层党组织、党员和乡村非党员群众。

政治制度作为政治系统运行的制度依赖,界定政治主体地位,规范政治主体行为,引导政治环境的变化,政治领域任何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都将会影响政治主体关系的变化,而政治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则决定着制度价值的实现程度。

从纵向看,政治制度创新对政治主体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两方面。在制度设计上,一是对“价值目标”的预设,制度创新中具有根本意义的价值目标的调整,必定对不同政治主体产生各不同的吸引力。二是对“规范和程序的设计”,将直接关系到不同政治主体的权利和态度,使政治主体重新定位和权衡相互间的亲疏关系;在制度运行上,制度创新一旦改变原制度的运行方向和方式,制度主体的角色扮演和作用发挥就会随之改变,为适应原本的制度运行模式或为实现互利共赢而建立起来的各种关系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由此各政治主体会跟随“利益趋向”和“选择偏好”而形成新的关系。

从横向看,制度创新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使主体间的政治权利得到重新分配,并针对新的制度规范对不同政治主体提出新的要求。首先,一种新制度的施行对不同主体在利益趋向和政治需求上的满足程度必定由于制度倾向性的差别而各有不同,从而打破原来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模式,重整政治主体的心态及行为方式,引发主体地位的变动、培育新的主体关系,进而促使关系格局重构;其次,制度创新在完善制度规范的过程中对不同政治主体的位置和角色要求发生了新的变化。思想意识、价值取向、行为模式等都需要循着新的规范化轨道,政治主体或主动或被动地抛弃部分与新制度相冲突或背离的思维逻辑和行动方式以提高自身政治觉悟和参政能力,而其中沦为“非规范化”的主体关系由于生存空间的缩减,部分趋于崩溃,部分面临调整,逐渐演变为符合新规范的主体关系。

(二)乡镇公推直选制度与乡村政治主体关系变化的内在关联

1.乡镇公推直选制度设计中的政治主体博弈。

公推直选作为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一种新的选举制度,是指“党组织在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以公开推荐的方式确定候选人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公示后,交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的选举制度。”[3]改变以往由党委直接提名或任命为在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党员自我推荐、党员群众联名推荐、党组织推荐这三个环节产生预备候选人,然后由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

“如果完全没有社会冲突,政治制度便没有必要存在;如果完全没有社会和谐,政治制度也无从建立。”[4]10-11可见“公共利益的客观存在是政治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是建立政治制度的主要目的”[5]。而制度创新的必要性正是在于社会变迁后旧制度无法继续有效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公推直选的目的是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乡村百姓的权益,在公推直选的制度设计上,必将对不同政治主体的权利和利益作出调整,而这种调整中,反映出党组织、党员以及党外群众等政治主体在地位和权利上的相互博弈。

第一,公推直选改革了候选人的推荐方式。把实质上党委控制的推荐权力很大一部分下放给党员和群众。一方面,党员干部可以通过自荐主动介入乡镇党委领导班子选举程序,另一方面,党员和群众可以通过联名推荐自己认可的候选人以此影响竞选结果。制度的倾向性提升了党员作为政治主体的地位,并同时赋予了党外群众在制度创新中的一席之地,不但使政治主体在内涵和外延上得到扩大,也适当调整了原来政治主体间的关系定位。“这种制度设计兼顾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是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创新。”[6]

第二,公推直选改革了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以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公开透明地直接差额选举取代了由上级控制的选拔方式,让党员手中的选票变成了可以直接兑现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对政治主体的影响体现在:其一,公推直选在候选人充分竞争、党员公开投票等选举程序上的规范化设计,筑建了党组织和党员在行为上的规范性逻辑,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把权力的行使和权利的保障都限定在规范之内互为支持,形成不同政治主体间的一种非零和博弈。其二,在心理上满足了党员作为政治主体对于政治利益的需求,获得了表达自我意见实现政治参与的平台,改以往的“被动接受”为“主动选择”,不仅使制度关系中党员与党组织间的“权力桎梏”得以打破,还能够从心理上逐渐消除党员与党组织之间的隔阂。 第三,公推直选改革了对于当选干部的监督方式。以往委任制度因为由党委进行选拔和委任,自然由党委进行监督,总体呈现为“自上而下”的远距离监督,而普通党员和非党群众则缺乏表达意见的话语权和能动力的渠道。公推直选产生的乡镇党委领导班子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特殊性,使其在接受领导监督的同时,更要为推荐选举他们的党员和群众负责并受其监督。一位通过公推直选获胜的党委书记说:“选举前后压力都大,选举前是竞争压力大,选举后是因为面临群众监督,要实现承诺。一上任后便开始践行,比如搞一站式服务。”[7]可见公推直选制度创新使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更广泛,方式更多样,力道更足。从而强化了主体间的相互制约,催生出主体间政治利益共享、政治事务共同参与的现代民主思想。

2.乡镇公推直选制度运行中的政治主体关系定位。

首先,从主导力量变化看关系定位。在原制度中具有选任权力的党组织,主导着党员升迁和权力配置整个过程,在制度运行中缺乏党员、群众的有效参与路径和能力延展空间。而公推直选制度下党组织主动下放权力,减弱对人员配置的掌控力,成为选举的组织者和协调者,提升了党员、群众在制度运行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了他们的能动作用。

其次,从制度规范变化看关系定位。公推直选制度创新是对制度规范的优化和完善,对党组织、党员和群众都设定了新的角色定位,提出了更高的角色要求。不但需要培育政治主体对制度规范在公平、公开、民主等价值意义上的理解和认同,更需要具备与制度规范相适应的实践能力和行为操守。

对于党组织内部而言,公推直选所建构的新制度规范,一方面有效杜绝了党内部分领导的“权力寻租”及“个人依附关系”的形成,使少数在传统制度漏洞中形成的非正常关系失去生存空间,引导政治主体间关系走向明朗和公开;另一方面,有政治抱负的党员能够依照制度要求走规范性程序,通过自我推荐、下乡调研、拟定任职规划,参加竞职演说等环节主动进入到制度运行当中,与不同的角色扮演者发生互动,成为多层次、多样化主体关系的联结核心。同时公推直选也进一步规范了普通党员、非党群众行使参与权利,发挥主体作用的一系列行为,为党员群众在制度运行中的有序互动创造了健康的政治生态环境,从而使两者间的关系定位趋向于稳固的协作伙伴。

二、乡镇公推直选制度创新与乡村党群关系的新变化

乡镇公推直选制度作为基层选举制度的一种创新,打破了以往的权利格局和权益分配模式,直接影响着乡村党组织内部和党群之间的各种关系变化。

(一)党组织内部关系新变化

1.权力关系。

(1)权力授予关系的变化。要理清一种特定制度下形成的权力授予关系,其中心是“将权力的源头与流向、上游与下游、主流与支流从权力运行的逻辑关系上明确界定开来。”[8]广大党员是权力的所有者,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党员的授予,这是党内权力关系授受的逻辑法则。

而公推直选前乡镇党委领导班子由上级党委提名、选任的做法,在形式上表现为由党内领导层赋予被委任者以职务及相应的职权;在程序上相对缺乏民主,使党章规定的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的要求,变成为实际上由上级组织调配,党内的权力授予呈现为领导层流向党员。在公推直选制度中,党员成为重要的制度主体,参与到乡镇党委领导班子选拔的各个环节,决定着最后的结果,使党内权力授予的源头回归了广大党员。广西扶绥县岜盆乡一位老党员说:“我今天能来参加党员大会,真正地行使了一次民主权利,感到很高兴,我对选举结果很满意”[9]、乡长感叹道:“入党那么多年以来,能够在我手上决定一个人的命运,这是第一次”[10]。同时,公推直选还“保留传统的层层授权方式,书记向委员会负责,委员会向全体党员负责。这样做既明确了权力授受关系, 也有利于坚持集体领导”[3]。

(2)权力能量关系的变化。当今的中国农村,基层政府在农村代表着国家权力,在党员群众心中具有绝对威信,因而在政治权威上受到基层社会的支持,表现出强大的政治能力。而公推直选制度创新赋予了党员推荐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这一变化提高了党员的政治参与能力,拓展了政治效能空间,一定程度上分流了基层政府的整体性权威,使群众的部分注意力从基层政府分散到党员身上,促进了政府和党员在政治能力上的均衡化,有助于避免政府权力过分集中和大政府小社会的非民主形态的存续。

(3)权力运行关系的变化。原来选任制度由于决定权主要集中于上级领导,难免存在因程序上的漏洞搞“暗箱操作”的现象。公推直选运行中,党组织的作用发生了变化,注重引导和支持党员群众履行权利。广西柳州洛满镇党委书记在访谈中深有体会地说:“公推直选不是违背‘党管干部原则’,不是架空党组织,公推直选不能离开党的组织调配、定向把关。直选出来的干部压力大,需要组织各方面的支持,落选党员的调配需要组织的安排……”[11]由此可见,公推直选改变了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基层领导班子选任制度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是对原来权力运行关系的一种调整,使制度更趋于科学化。

(4)权力监督关系的变化。在公推直选前,党内主要监督主体为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而公推直选后,监督主体扩大了,除了上级组织外,还要受到党员和群众直接的监督,在监督内容上也不仅仅停留在对岗位本身的要求,还包括候选人在竞选时对党员群众作出的各种承诺。

2.权利关系。

3.组织关系。

(1)加强了党员与党组织关系。党组织推行公推直选制度创新,为的是推进政治民主化改革,以保证党的先进性与执政地位的合法性。从制度设计上看,党组织把乡镇党委领导班子的选拔权交给党员,是对党员的充分信任,既满足了党员的政治效能感,也帮助组织选拔了优秀人才,推进了民主化进程,从而增进了党员和组织之间的互信互助;从实践来看,公推直选的程序性操作为党员和组织提供了深入沟通互动的机会,搭建了党员与党组织相互了解的平台。

(2)密切了干部与群众关系。以前的乡镇党委领导干部主要由党组织内部选拔调配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依照上级指示和职位性质履行职责,与群众关系相对疏离。而公推直选后,选举出来的干部对群众有了各种承诺,群众也有了监督干部的权利和意识,干部的职责重心从完成任务转变为履行对群众服务的承诺。干部比以往更愿意下到基层了解群众的实际需要,与群众建立密切的联系以获得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群众也因此更信任干部,积极参与到基层事务的商讨中以实现自身的利益需求。

(3)改善了党员与党组织上下级关系。在基层党员和党组织关系上,一直存在着上下级层级沟通不畅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缺少交流沟通的机制,而公推直选制度等于在党员和党组织的上下级关系当中架起了一座桥梁,干部的选任不再由上级说了算,党员也便可以更直接地向党组织表达意见;而党员对于组织来说也不再仅仅只是下级,还是制度运行的重要依托力量和协作者,使党员和党组织之间加深了认同感,拉近了距离;外延上打破了比较刻板僵化的上下级组织格局,丰富了互动形式,改善了党员与党组织的上下级关系。

(二)党组织内外关系新变化

1.党组织和群众关系新格局。

(1)形成紧密的依托关系。从公推直选在全国各试点推行后的民意调查来看,这一制度创新得到了基层的普遍欢迎,奠定了过硬的群众基础。以往农村的二元权力结构中,党委、党支部更像是一种权力符号,党群间的联系机制、沟通机制不健全,领导体制高度集中。群众只在村民委员会决策农村生产生活问题时有民意表达的机会,鲜有参与党组织的内部事务。而公推直选后民意表达和群众诉求上升为群众和党组织共同的意志。党组织依靠群众的充分参与来保证制度的顺利推进和后续监督,依靠群众的认可及政治授权而获取执政合法性;而群众更依托党组织大力支持才能保障权利的充分行使,实现有利于自身的政治诉求。

(2)铸就稳固的信任基础。党群之间是否能够筑建起相互信任的基础,最主要依赖于党组织是否能“为人民服务,替群众办实事”。公推直选以尊重民意为前提,由群众根据自己对党员人品和工作能力的判断推荐领导班子人选,参与评议和监督,制度体现程序公开和充分尊重民意,是管理型政府转型为服务型政府在制度基础上的一个突破口,无疑能够增加党组织的公信力,同时,选举的干部能够很好地履行承诺,为授权的党员群众干实事、办好事、解难事,进而加深了党群间的彼此信任。

(3)营造和谐的基层关系。一方面,公推直选使原来的乡镇党委领导班子以新的形式重新选举换届,注入新鲜血液,行为作风上焕然一新。当地群众与原来班子产生过的宿怨与矛盾便随之消失。如湖南省溆浦县村民说到的“以前上访,是对干部有意见,他们以权谋私。如今他们下都下了,再去上访就为难了现在的干部,问题还要靠现在的干部解决”[14]。如今基层遇到问题,党群之间都本着有商有量和谐共生的心态,对格局和立场彼此都有了很好的默契。另一方面,有些地区当地“派系”矛盾复杂,党内派系之间相互斗争,党外宗族势力、地方势力横加干涉,导致基层社会民怨四起。公推直选能够较好地阻断原来这些派系间的相互联结和利益牵制,强化党组织与群众的密切联系,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以重新构建基层的政治生态环境;而有些地区原来基层环境就比较好,领导班子清明廉洁的,公推直选树立起的就是一面体现基层民主的旗帜,作为一种先进的制度范式引导基层的和谐发展。

2.党员与群众关系新走向。

(1)引领关系。一是政治思想方面,要使基层群众牢牢团结在党的周围共同推进政治民主,需要党员以先进的政治思想和较高的政治觉悟引导群众接受政治思想教育。而群众是否愿意向党员看齐,接受党员的思想引导关键在于党员队伍自身是否纯洁和先进。公推直选使党员直面群众、深入群众,只有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和纯洁的服务理念的党员才能打动群众并获得认可,令群众看到政治理想的光明出口而自觉自愿地跟随,从而在党群之间建立起更加主动的思想引领关系;二是政治实践方面,党员应当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参与政治实践,而公推直选既是党员手把手带领群众走制度程序参与政治事务表达民主意见的很好平台,也促使党员更乐于听取群众意见,基层寻求最优方式和柔性手段处理、解决基层事务以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从而在政治实践中引领基层的民主政治走向。

(2)合作关系。因为公推直选的制度创新重新定位了党员和群众在制度基础当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由此衍生出的党员和群众之间紧密的利益相关性决定了彼此向深入合作共进。其一,党员为实现权力的合性法来源推行制度创新,贯彻民主思想、实行选举制度。群众为实现参政议政谋取生产生活利益而配合新制度的推行,形成制度推行上的合作关系;其二,候选党员为实现个人政治抱负、成功竞选领导岗位而向群众许下各种承诺,群众为期许的承诺得到现实履行而自愿选择站位,形成推荐选举上的合作关系;其三,党员干部为干出政绩而采取各种举措发展经济、为民谋取福利,群众则需要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协作予以配合,以支持干部工作来延续领导班子的生命力,形成职务履行上的合作关系。

(3)互进关系。公推直选制度除了加强党员对群众的引领和党群间的合作外,群众能动性的发挥空间也得到进一步扩展,反作用于党员的进步和完善,从而实现互助共进。党员以先进的民主思想、竞争理念引导群众,而群众在接受消化过程中与自己的知识结构和朴质的价值观相结合,提炼总结出更贴近生活更具现实意义的民主理念,反过来激发党员的政治思维、丰富民主思想;党员在公推直选实践中指导和带动其参与基层民主活动,激活了群众的民主意识,而群众的积极参与又优化了政治民主生态,提升了党员的民主素质,提高了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执政和管理能力。

乡镇公推直选对于密切党群关系的制度意义

群众路线是党始终坚持的工作路线,是党的优良传统,要检验一种制度创新是否具有实践价值和生命力,离不开对于密切党群关系的制度意义上的考量。乡镇公推直选制度作为创新性民主实践,在深化党群关系上贡献了诸多制度探索上的新成果。

(一)公推直选优化了党组织内部运行机制

1.权力运行机制。

广义上的权力运行机制,指“一个国家权力系统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依据有关法律制度而形成的一种较稳定有效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15]在基层权力系统运行中,传统选举制度赋予了上级党组织选拔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决定职务职位分配、设定岗位要求和考核标准等一系列权力,党员则习惯于对党忠诚,服从党的决定,依照组织下达的命令和任务展开工作,是一套上令下行,由上级主导权力分配和权力行使的的运行机制,导致官场权力崇拜、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现象难以根除。公推直选制度从权力源头上就决定了权力运行轨迹不同,乡镇党委在坚决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和工作指示的同时,必须履行竞选时所作出的工作规划和承诺,因此,工作中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巩固权力合法性和增强权力行使效能,在新的权力运行机制中强化了党组织、党员干部、党员和党外群众之间的密切关系。

2.权利保障机制。

公推直选制度的重要特点在于公开公平和民主透明。一方面,具备选举权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以扶绥县乡岜盆乡为例:“第一具有投票权的是村委的成员、乡直部门的正职以及党支部书记,一共一百多人;第二批在第一批的基础上,囊括了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以及岜盆乡原来的班子成员;最后一批是全乡的党员,其中农民、老师、领导、个体户,农民大概占了百分之七十,共450人左右。”[10]另一方面,公推直选的操作程序严谨而规范。尤其是作为制度核心的选举投票环节,全体党员集中听取竞选演讲后直接进行无记名投票、即时公开唱票宣布选举结果。选举主体的广泛性、制度程序的规范性既堵住了一些地区曾曝光过的“贿选黑洞”,也有效规避了利用“宗族关系”、“地方势力”牵制票选主体变相剥夺投票权的非法现象。从而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和稳固的权利保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个人、团体干预和组织内部操控等使党员权利空置、形式化的隐患,确保了党员手中每一项权利行使的自主性。

3.组织协调机制。

公推直选模式使党内组织协调机制在内容上更丰富,在形式上更符合现代化民主要求。首先,确立了党员与党组织、党员与群众在机制内正规的、固定的深入交流机会,这种党组织与党员的近距离接触,党员直白的内心表达引导了党内上下级之间在组织协调上的便利和顺畅。比如候选人在竞选演讲时需要明确自己的施政目标和思路,并做好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以兑现承诺,党组织和党员就可以依据这一层面的认知对竞选成功者提供相关的支持和帮助,减少施政过程中一些不必要的摩擦和隔阂;其次,创建了系统性的党内基层干部遴选模式,使基层人才队伍的组织建设和管理更加符合现代民主化要求。通过规范性民主选举组建起来的乡镇领导班子,经过“过五关斩六将”的层层竞争,在工作能力、适应能力、领导能力和个人素养等方面往往处于较高水平,能够更好地认同、适应并遵循党内的组织管理规范。同时也易于发挥党委领导在党内的人缘优势润滑组织协调中的僵化环节,反作用于机制的进一步优化。而“回馈党员群众信任,践行竞选承诺”这份由于公开竞争、民主票决而产生的沉甸甸的责任感更有利于调动党委与村支部形成自觉自愿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氛围,优化党内组织协调机制。

4.人事契约机制。

公推直选直面式的互动过程交流了党员间的意向和见解,加深了彼此了解,党员与组织间也通过选拔程序增强了互信。党组织在选举后要对胜出者履行任命程序,即与之签订工作协约,相当于一种“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从这一层面上,可以认为彼此间建立起一种由“契约”稳固下来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这种关系的这套新型的契约维护机制,使得党员和党组织关系在工作范围内更加简单直接,更加权责明确,有利于基层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深化了党组织与群众的互信机制

党组织要深入基层推进政治民主化改革,需要群众的信任和支持,群众希望争取更多的权益、获得生产生活中能动性的发挥空间,也需要党组织的充分信任作为坚强后盾。原来党组织与群众之间的互信机制不顺。一方面,党组织主要以下达方针政策、任命基层干部队伍等“高高在上”的方式面向群众,没有与群众建立好稳固的交流形式及周期。而作为基层群众直接领导的乡镇党委班子又因为由组织内部选定,群众既不熟悉又缺乏亲近感;另一方面,原来的互信机制缺乏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途径,阻碍了群众对组织的了解,疏远了彼此距离。而公推直选制度修复了信任机制所存在的部分漏洞,既可以通过“公推”、“评议”等形式了解党组织推行民主选举制度、还权于民的决心,又在事实上了影响了牵系执政事业核心的党内干部队伍选拔,体会到党组织体恤民情、尊重民意的诚心,从而在群众中建立起较为坚实的信任基础。

此外,群众有了自己信任、自己选择的领导班子来管理和服务基层,在实现政治效能感的同时为党组织用心选拔了优秀人才,在配合党组织搞好基层工作的同时还增强了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进一步深化了党组织对群众的信任,使党组织与群众之间的互信机制更加完善。

(三)完善了党员与群众的协作机制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先锋队,党员在思想上具有比人民群众更高的觉悟,在行动上也更具实践能力,基层社会的整体发展进步离不开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而党员要做好基层管理工作,和谐共进也离不开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协作。在原来的制度当中,普通党员由于与群众之间存在的共同利益链较少,相互之间缺乏协作基础,所形成的协作机制是松散不完整的;而在基层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工作内容主要由上级制定和职务规定,工作绩效和工作成果也由上级考核,与群众的协作机会较少,在思想上对于规范和完善党群协作机制缺乏积极性。而公推直选制度实行后,在机制运行动力上,一方面党员和群众之间利益关系牵连的扩大加强了相互间协作的需求。只有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让民主制度良性运行下去,从而凸显出手中权利能够选拔出服务广大党员群众的领导班子并集体受益。武鸣县文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谢万遵在访谈中就自豪地表示:“如今村里对新的党委班子很满意,因为党委践行承诺,讲求效率,以前要三天才办好的事,现在三个小时就办好了。不但屯屯都通上了水泥路,还搞‘一站式服务’、‘代理服务’,下设民生服务小分队等。惠民工作做好了,党群关系就好,就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配合。”[16]另一方面,基层群众也从政治参与的过程中不断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培养起政治参与的技能与习惯,从而给协作机制的运行提供了充分的动力保证。在协作机制的架构上,时间维度跨越了从公推直选开始前的准备时期、公推直选的推荐选举全过程、选举完成后新上任的领导班子工作任务的全面展开各个时期;机制涉及的横向覆盖面遍及与农村生活相关的各个方面。所以公推直选制度有利地推动了党员与群众之间协作机制的深入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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