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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商法立法体例探讨

小编:

【摘 要】从商法产生开始,关于商法理发体例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目前关于商法立法体例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民商分立;二是民商合一;三是制定《民法通则》。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民商分立更适合于中国,但是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以法典形式来实现民商分立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效仿民法立法,通过制定《商事通则》来完善我国的商法体系。

【关键词】民商分立;民商合一;商事通则

我国从晚清开始引入民法和商法。当时中国的商事立法仿效德国,采取民商分立模式。我国从晚清到民国初期都是采用的民商分立模式。但是南京民国政府建立之后中国又开始转而采用民商合一模式。但是关于商法立法体例的争议仍然没有平息。

一、商法立法体例的几种主流观点介绍

(三)制定《商事通则》。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是传统意义上的立法体例探讨。近几年有学者提出一种新的观点:制定民法典,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编纂为单行商事法律; 同时,制定商事通则(或商法通则)。有的学者称此种主张是折衷主义学派的观点。

二、我国的国情决定我国更适合采取制定《商事通则》的立法体例

目前我国的商法并没有制定系统的法典,而是由许多单行商法法律来规范,也并没有将这些单行商法法律归入到民法当中。至于中国更适合运用哪种商法立法体例,在笔者看来,中国的商法应当逐步采用民商分立的模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商事法律产生是鸦片战争之后。随着西方列强的侵入,西方的商事法律对我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之后中国清政府制定了包括《商人通则》、《钦定大清商律》等一系列的商事法律。这些商事法律主要都是仿照日本明治商法和《德国商法典》制定的。而这些国家都是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从中国这种商法产生的传统来看,中国实行民商分立是有一定的历史传统来支持的。第二,中国自古以来就形成了官商结合的怪圈。原因是受中国重农抑商传统的影响。整个社会对商业都不重视。商事的发展开始寻求政治力量的扶持,由此形成了官商结合的现象。官商结合是一种不健康的经济发展现象,严重阻碍了中国商业的发展。要摆脱官商结合的局面,就要培养商事发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民商分立比民商合一显然更有优势。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不但能提高社会对商法的重视,而且能使商人自身的独立意识加强。第三,目前我国商事法律都是一些单行法律,没有对商人、商事原则等方面的系统论述,商法的制定、解释和适用往往跟民法一样受到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甚至是受到民法的影响。但商法理念是不同于民法的,需要用商法自身的理念和精神来指导商法的制定、解释和实施。如果实行民商合一的模式,商法还是会受到民法的影响。因此,民商分立才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民商分立更适合于我国,因此有些学者提出制定商法典的提议。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并不适合采用制定商法典的方式来实现民商分立。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制定法典需要有很高层次的理论水平。我国由于重农抑商的传统,商事立法也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此造成我国商法理论研究的水平十分薄弱。而编纂商法典需要有足够扎实的理论水平,因此我国尚不足以有条件制定一部完整的商法典。第二,实现商法的独立性,将商法独立于民法之外,并不取决于是否有一部民法典。只要有完整的内容,有总则来指导单行法律,用单行法律来调整商事行为,仍然可以起到调整商事关系的作用。仅为了追求法典的模式,而忽略商事法律的实际用途,会陷入形式主义。第三,商法区别于民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民法强调的是稳定性,而商事行为日新月异,特别是随着我国参与到全球化的热潮中后,商事行为时刻再受到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影响,再加上我国商事行为本身的多变性,比较稳定的、系统的法典形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

综上所述,我国的商法并不适合制定商法典。笔者认为最适合我国的商法立法模式是前面所说的第三种观点―制定《商事通则》。

三、中国制定《商事通则》的可行性

我国制定《商事通则》是有充分的可行性的,主要表现在:

首先,我国目前商事立法的背景和条件与当年民事立法的背景和条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我们可以借鉴民事立法的模式,制定一部《商事通则》。

其次,目前我国已经有许多商事单行法律。我国缺少的是关于商事的一般性规定。关于商行为的主体,公司企业基本上是商行为的主要主体,公司法已经对这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关于商行为,海商、保险、票据等都是具体的商行为。海商是商事行为的国际化,保险是商行为的救济手段,票据是商事行为的支付手段。《商事通则》的规范对象已经很明确。因此,制定《商事通则》是可行的。

最后,我国的最初的商法是仿照德国和日本的法律来制定的,而这些国家都是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都有已经制定好的商法典。这些国家的商法典虽然都有一些差异,但是“总则”和“商行为”两编的内容都是很相似的。这些国家的商法典都可以为我国制定《商事通则》提供很好的借鉴。

笔者认为,《商事通则》是我国国情和民商分立趋势的结合,是最适合我国的商法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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