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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割股疗亲”看明清孝道的愚昧化走向

小编:

[摘 要]中国古代统治者历来重视“以孝治天下”,在统治者大力提倡与表彰下,历朝历代的孝子孝行层出不穷。唐代开始出现一种极端的尽孝行为――割股疗亲,随着两宋“存天理,灭人欲”观念的深入,这种行为更加普遍。到了明清时期,随着孝治氛围的浓厚和专制统治的加强,在统治者两相矛盾和反复不定的态度中,割股挖肝救父母的现象愈加盛行,明清时期的孝道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愚昧化。

[关键词]割股疗亲;明清;孝道;愚昧化

割股疗亲,简单地讲,就是把大腿上的肉割下来,和米熬粥,给患病的亲人吃下去治病,这是古人尽孝的一种方式,这种行为在今天看来愚昧至极,但在古代社会却时有发生。虽然历代统治者对割股疗亲之事不加提倡,可为了宣扬孝道却又不得不对这类孝子予以表彰,明清时期,随着孝治氛围的浓厚和专制统治的加强,自发割股疗亲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孝道开始走向愚昧化、极端化。

《新唐书》记载:“唐时陈藏器著《本草拾遗》,谓人肉治羸疾,自是民间以父母疾,多股肉而进”,据此多认为真正“割股”用以“疗亲”的行为始于唐代。到了两宋时期,随着“存天理,灭人欲”观念的深入,这种行为更加普遍,《宋史・孝义传》记载了七十五位孝子的事迹,其中有二十余人是毁伤身体为亲人治病。宋代统治者“以孝取人”,大力旌表孝行,这就直接促使了“勇者割股,怯者庐墓”(1)现象的流行,人们孝行的背后不再是发自内心的对父母长辈的淳朴敬爱,更多地包含了功利色彩,追求的是自身的显达。

《孝经》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显然,江伯儿割股、杀子以疗亲的行为与儒家传统孝道中的这两条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割自己身上的肉去为父母治病,已是愚昧之举。轻则致残,重则丧命,其对父母生养死葬和祭祀的孝行何存?而杀死自己的子女,作为行孝的代价,传宗接代的大孝便不复存在。因此朱元璋深知前者应当制止,后者必须治罪。然而,虽然朝廷在政策层面上对这种愚孝行为不予支持,但由于封建家长制的存在和人们医学常识的极度匮乏,割股疗亲的行为屡禁不止。明朝永乐、嘉靖时期因为政治需求还一度对这种行为再行奖赏,政策的反复性和朝廷的放任态度,间接鼓励了割股疗亲等愚孝行为的发生。

清朝建立后,继承了前代“孝治天下”的治国原则,极力鼓吹孝道,大力表彰孝子孝行,导致割股、挖肝等破坏个人身体的愚孝行为依然非常泛滥。在医学不够发达、人们的医学常识不多的情况下,当父母生病无法治愈时,子女便病急乱投医,用损坏身体的办法求得父母痊愈。他们的孝心固然让人感动,但是这种方式过激且没有实际效果。并不是所有的割股疗亲之举都是出自淳朴的孝心,或是为了获得表彰光耀门楣,或是为了逃避徭役的大有人在。这些愚孝行为,动辄伤人性命,减少了社会劳动力,长此以往,不利于清朝的赋役和稳定。

对于割股疗亲这些愚昧的行为,清朝统治者也意识到其弊端。早在顺治时期就有定例:“割肝或致伤残,卧冰或致冻死,恐民仿效,不准旌表。”雍正时,有人以割肝就亲之事请求旌表。雍正下谕:“仍有不爱躯命,蹈于危之者,朕亦不概加旌表,以成激烈轻生之习也。”(3)但在康熙时,仍有因割肝、割臂、割股等为父母治病而受到旌表的人。这也是朝廷的不得已之举,清朝统治者一直宣扬孝道,想通过儒孝伦理来维护统治,如果对这些已发生的、又被公认为是孝德的行为不管不问的话,无疑会伤了孝子之心,也会使百姓对朝廷的“孝治”政策产生怀疑。而朝廷的物质、精神奖励又会使人们形成攀比之风,割股挖肝救父母的行为大行其道,使得孝行更加极端且畸形,出现更多不可思议的愚孝。

清朝嘉定人周士晋“母病久,医言惟饮人乳可生,士晋子生方九月,谋于妻李,弃道旁,以乳乳母。母病已,问儿,以殇对,后李不复妊,亦无怨。越十二年,有僧为殷氏子推命,年月日与士晋儿同,诘之,则得诸道旁者也,父子得复合。”(4)为了救父母,孝子们不仅能对自己下狠手,就算抛弃自己的子女也在所不惜,在现代社会,这显然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在封建社会却是被大加赞赏的孝行。故事中的父子最终得以相认,也带有极大的神话色彩,可见清朝的这种愚孝被赋予了神秘的力量,因果循环,冥冥之中有一股力量保佑了孝子顺孙们,使得他们最终有一个圆满的结局。

如此一来,即使统治者对割股疗亲奉行不提倡政策,但在整个社会推崇“孝治”的大环境下,割股疗亲这样的愚蠢行为还是层出不穷,加上因果报应观念的根深蒂固,这种愚昧化、神学化的孝行被奉为典范,吸引更多的民众纷纷效仿。而明清时期的专制主义又发展到了历史的高峰,自然需要更多的顺民忠臣,即使不提倡,但根据“移孝于忠”的原则,统治者对于这种愚孝行为还是乐见其成的。因此,在统治者两相矛盾和反复不定的态度中,割股挖肝救父母的现象愈加盛行,明清时期的孝道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愚昧化,对当时乃至近世社会都产生了极大影响。

注释:

(1)《宋史》卷155,《选举一》。

(2)《明史》卷296,《孝义传》。

(3)《清史稿》卷497,《孝义传》。

(4)《清史稿》卷497,《孝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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