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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资产盘点结果会计处理的思考(1)

小编:

[摘要]《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盘盈的流动资产,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应冲减“管理费用”; “现金”作为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进行处理时,应贷记“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本文针对流动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中,究竟应该调整“管理费用”科目,还是应该记入“营业外收支”科目的问题展开讨论,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盘盈;盘亏;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

财产清查是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现金进行实物盘点,以及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查询和核对,查明实存数同账存数是否相符。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账实不相符,发生了财产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按照制度规定调整账簿记录,使其符合实际情况。

实务中对盘盈、盘亏资产的会计处理分两个步骤:第一步,先调资产,做到资产的账存数与实存数相符,将盘盈、盘亏财产的账实差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第二步,再调整对损益的影响,即查明原因,报经单位主管作出处理决定后,区别不同情况,从“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转入损益。对于盘盈的流动资产,冲减管理费用;对盘亏或毁损的流动资产,应当先减去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剩余净损失,记入“管理费用”;资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部分,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列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在这两步会计处理中,第一步只是一个过渡步骤,第二步的处理比较关键。第二步处理的是否正确会影响利润表各指标的计算。笔者对我国会计制度及实务中对盘盈、盘亏流动资产的第二步会计处理有一些疑问,具体表现如下: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流动资产盘盈、盘亏会计处理第二步作了详细的规定: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贷记“管理费用”科目;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应当先减去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

然而,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现金科目中却规定:

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或“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现金短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

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科目。

通过以上比较,《企业会计制度》在两个科目的说明中出现了两点矛盾。一是在“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使用说明中规定对盘盈的流动资产,报请批准处理时应冲减“管理费用”,而在“现金”科目的使用说明中却规定,对“现金溢余”进行处理时贷记“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二是在对现金清查的会计处理中,规定对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记入“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科目。对无法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处理的现金短缺,却记入“管理费用—现金短缺”科目。

二、关于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首先应弄清楚“管理费用”账户与“营业外收入”账户的核算内容。

1.“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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