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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代初期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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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土地使用权是否顺利流转是农地资源能否实现合理优化配置的关键所在,而土地租佃是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一种比较合理且可行的方式。土改结束后,租佃关系因为符合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求而继续存在,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政府的相关政策经历了从提倡租佃自由到批判、限制土地租赁的变化,最后通过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组入社,从根本上废除了土地租佃关系存在的合法基础。当前,土地租赁因能有效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而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关键词:建国初期/租佃原因/租佃形式/资源优化配置

土地租佃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优化配置方式,土改结束后,租佃关系因为符合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求而继续存在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政府的相关政策经历了从提倡租佃自由到批判、限制土地租赁的变化,最后通过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组入社,从根本上废除了土地租佃关系存在的合法基础。当前,土地租赁因能有效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而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但对该问题的研究侧重于改革开放以后,对建国初期土地租佃关系的评述却流于缺失。本文试从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对土改结束到集体化高潮前土地租佃关系作一历史的考察,以期对当今的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有所借鉴。

一、土改结束后一两年内土地租佃关系发展情况

(一)从废除封建租佃制到提倡土地租佃自由、租额由双方面议的政策演变

土改结束后,农村生产力的基础仍然十分脆弱,由于长期战争导致一些农户丧失了主要劳动力,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也有所消耗,人均占有和使用土地更加分散,部分地区的农民因地块零碎而难以集中经营。此外,土地改革中实行的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做法,虽然暂时满足了多数农民对土地的需求,但是从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角度来讲,并不是最优选择。这种分配形式没有考虑到每个家庭劳动力与拥有土地数量的搭配问题,必然使有的家庭劳力多、土地不够耕种,造成劳动力剩余,而有的家庭却地多劳力少,导致土地抛荒。因此,土改后积极开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同时,提倡土地租佃自由以促进土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成为中共中央帮助农民恢复发展个体经济的一项重要政策。《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土改结束后,土地所有者有出租土地的权利。根据中央的政策精神,各大区中央局和军政委员会审时度势,先后颁发布告和指示,提倡土地租佃自由、租额由双方自由面议。

(二)土改后一两年农村租佃关系发展情况

在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积极性的双重推动下,作为重新配置劳力和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一种主要的经营方式,土改后广大农村的租佃关系仍然继续存在下来。

从出租户数量看,中农出租户数和出租土地数所占比重都是最大,贫雇农出租户在比重上仅次于中农。富农出租户所占比重远远低于解放前的水平,仅占3%,其出租土地所占比重降为2.3%;租人户也以中农占多数,户均租入2.9亩,高于平均水平。贫雇农次之,但户均租入土地数却低于平均水平。如果将中农和贫雇农以及其他劳动人民合起来计算,出租户数占总出租户的69.1%,租出土地数占总租出土地数的64.4%,承租土地户占总承租户的97.4%,承租土地占总承租土地数的97.1%。可见土改后一两年的土地租佃关系主要发生在劳动群众之间[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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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53年下半年至1954年土地租佃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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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下半年至1954年,各地的租佃关系和土改后一两年比较有以下新的特点。

第二,从阶级分布情况看,租佃关系仍主要发生在中农、贫雇农和其他劳动人民中间。不同的是,中农不管在租人还是承租方面都有所增长并超过了贫雇农。湘鄂赣10个乡1953年中农出租户数、土地数所占比重分别增为36.4%和34%,中农承租户数和土地数所占比重分别增加至63.3%和66.7%。这主要是因为经过土改后几年的发展,阶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中农化已成为农村的主要趋势。1953年,中农户数由占总户数的46.8%上升为54.3%[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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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改后土地租佃关系发生的原因分析

土改结束后,随着以农民个体私有为主的土地产权制度的确立,发生租佃关系的原因也有了根本性的变化。从出租方面来看,农民出租土地主要是由于劳动力缺乏、田远耕作不便、从事其他职业等方面的原因,多属于调剂劳动力和土地的性质,以出租土地进行剥削为目的的只占极少数。见表2。

从上述出租原因来看,土改后发生的租佃关系与解放前的封建租佃关系截然不同,土改后多数出租者因缺乏劳力而出租,这些丧失或缺乏劳力的老弱孤寡和烈军工属户主要靠地租收入维持生活。对这些出租户而言,出租土地是在劳力暂时短缺时的一种权宜之计,是介于土地抛荒和产权转让之间的一种理性选择。此外,在当时政府对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这种租佃形式属于社会救济性质;一部分因田地调剂而出租的农户,这部分出租田多数为外乡田或远田,少数为土改中分得的“梅花田”。由于土地比较零碎,难以进行集中经营,租出远田佃入近田是农民在生产中的自发性的制度创新,便于实现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另一部分因兼业或主要从事其他职业的出租者,因从事其他职业并不能为他们提供长期的足以谋生的收入,而土地可以为他们提供稳定的收入,提高了其抵御失业风险的能力,因此他们不愿彻底放弃其所得的土地,这是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的正常现象;因思想有顾虑而出租的以中农、富农居多,在农村经历减租减息、土改等运动后,多数中、富农出租户在思想上有很大顾虑,有的怕被称作剥削而变相献田,有的怕公粮累进而出租,不要租额,只代交公粮即可;以剥削为目的而出租土地的农户在各调查户中所占的比重极小。

土改后农民承租土地并非是农民因贫困而丧失土地的表现,根据各乡情况分析,农民承租土地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可见,土改后随着土地个体私有权的确立,大部分中农和贫雇农租入土地并不是由于生活贫困所致,而是为了各自扩大再生产的需要。部分农户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流动,使没有能力经营农业的农户把土地出租给那些劳力强、农具全的农户,使真正有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个体有足够的土地进行农业经营,从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这种土地关系的局部调整具有优化配置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性质,总体上对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利的。

四、土改后土地租佃形式和租额分析

(一)解放前土地租佃形式和租额

(二)土改后租佃形式和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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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响地租租额的因素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土改结束后的地租租额主要受土地供求关系、土地的机会成本、旧有的租佃习惯、政府制度约束等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建国初期我国农村各地的土地占有、使用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生态环境各不相同,因而导致地区之间的租佃形式和租额有很大的差别。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土改结束后,土地租佃关系的继续存在主要缘于当时农村生产力的落后、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占有的分散以及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租佃关系主要发生在贫雇农和中农之间,对促进土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能、提高农地经营效益、发挥和发展农村个体经济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尽管某些农民因出租土地而经济上升,有的承租户因拖欠租额而导致生活困顿,只要存在土地租佃关系,这种现象就不可避免。当时大部分土地租佃关系属于劳动力和土地要素重组的性质,总体上对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利的。

第二,受减租减息、土改和土改覆查等政治运动的影响,土改结束后的土地租佃率大大下降,政府从恢复和发展农民个体经济的角度出发,曾一度鼓励租佃自由、提倡租额由租佃双方自由面议,使土地租佃率有所上升。由于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和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影响,中共领导人对农民个体经济基础上的土地租佃关系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把土地租佃看作是农村出现资本主义自发趋势和两极分化的主要标志而加以批判、限制,最后通过建立起苏联式的集体农庄彻底消除了土地租佃存在的合法土壤。总体来看,1950年代初期,土地租佃一直处于被抑制的状态。

第三,1950年代初期的土地租佃因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功能而不可或缺,在今后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也会继续存在。在许多发达国家,土地流转形式多种多样,但土地租赁作为实现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一种主要方式仍大行其道便证明了这一点。改革开放后,在稳定农民家庭联产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仍然是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劳动力转移的客观需求。在这一轮土地流转中,政府依然起了主导作用,使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在规模和速度上都明显提高,但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的积极介入使土地使用权流转因此具有强烈的行政强迫命令色彩,这导致忽视和损害了部分农民的利益。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规范的原则,尊重和确保农民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尽管1950年代初期的土地租佃关系只存在了短短几年的时间,但对历史的反思可以为今天的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迪。

参考文献:

[2]杜润生.中国的土地改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

[4]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部办公室.安徽省农村典型调查[Z].编者刊,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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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

[8]湖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湖北12个典型乡调查统计表[Z].湖北省档案馆,SZ18—1—154.

[11]南漳县委调研组.南漳县消溪乡农业生产典型调查[Z].湖北省档案馆,1953—3.SZ18—1—47.

[13]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Z].北京.三联书店,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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