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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传媒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探究

小编:

摘 要:现代传媒作为一种普遍意义上的监督力量,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应当在冲突中寻求平衡。司法活动因其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而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因此现代传媒在进行司法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尊重司法特性、严守中立三原则,如此方有助于充分发挥现代传媒对司法活动的积极作用,避免消极影响。

关键词:传媒;司法;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9-0319-02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的权利意识得以加强,现代传媒的发展也为公众意见的宣泄提供了一个方便的低成本的途径,使其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评述而无所顾忌,这一方面使公众意见得以充分的表达,另一方面也使相当一部分不理性的声音肆意高吼,对司法判决的独立性,专业性与权威性构成了相当程度的威胁,民意胁迫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故而如何准确地界定现代传媒的活动空间和行为模式,以便与司法独立协调发展,共同维护社会公正,就需要慎重地加以判断与考量。在现代社会,体现和识别一个国家民主,文明程度的窗口主要可以归为能够自由表达公众意志的现代媒体与独立运行的司法制度。二者在目标和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都是以维护社会公正为最高准则,但是二者在活动空间和行为模式上具有相当大的差异。一个是以公众意志为主导的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表达平台,一个是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关于社会变态形式的纠纷解决平台。正是由于二者之间差异的存在,所以现代传媒对于司法活动才有了监督的必要和可能,但由于新闻媒体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又有可能对司法的独立运行造成不利影响,故而需要在现代传媒与司法独立之间划定合理的界限,以使二者能够协调发展。

一、现代传媒的基本功能及与司法活动的密切联系

概括来说,现代传媒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其一是提供资讯的功能,其二是表达公众意志的功能。通过提供资讯的功能可以将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视线之下,使这一切都可以在阳光下进行,从而起到“防腐剂”的作用。而通过合理的表达公众意见,间接地使公众参与司法,也可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

事实上,现代传媒作为一种普遍意义上的监督力量,它与司法活动有着必然的联系。其一,在法理上,传媒监督的基点在于新闻自由,而新闻自由是进行媒体监督的必要条件,也是我国明确规定的宪法性权利,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应有之义,其拥有的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亦是司法主体所无法漠视的。其二,在实践中,司法活动本身所蕴含的刺激性,也是现代传媒所难以割舍的。

二、现代传媒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由于现代传媒手中所掌握的话语霸权,使其在当代社会中具有了相当强大的影响力,甚至被奉为“无冕之王”,还获得了除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权”的称号,因此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保障和行业自律来规范其活动。现代传媒作为一把双刃剑,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有以下两方面。

(一)现代传媒功用的发挥对司法活动的积极影响

概括而言,现代传媒通过对司法活动的积极评价,拓展和强化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有效地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以使民众保持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期待,从而为司法活动的进行维持良好的社会基础;其对司法活动的评述,亦会促使司法机关谨慎的进行司法活动,自觉纠正不正常的司法行为,从而有效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使其自觉地充当了民众的喉舌,主动地担负起监督司法的职能,而这种监督至少会起到以下的积极作用:

1.新闻自由是现代传媒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其合理运用新闻自由权利和审判公开的制度环境的过程中,可以对司法活动的诸多环节进行公开报道,使司法活动置于公众的视线之下,有助于加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媒体作为各种思想和信息交流的场所,能为社会公众评说司法行为、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条件,从而降低了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

2.传媒对司法活动的公开报道,也有助于司法机构抵御其他权力的入侵。虽然司法独立是法有明规的,但在实践中,司法往往难以独立,时常受到各种势力的干涉,如行政力量的入侵,强大社会势力的威胁等,就需要借助传媒的力量,使这些案件和势力暴露在公众的视线之内,借助公众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相关的权势收手,促使法官独立的借助法律与良心及时公正地裁决案件。

虽然现代传媒具有良好的社会作用,但由于中国目前的现实状况,其功能的发挥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1)现代传媒的行为空间受限较大,难以充分发挥新闻自由所应有的广泛性和自主性。我国现代司法发展时间较短,缺乏深厚的法律思想的浸润,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司法过程又过于封闭,传媒难以正大光明的自由介入,而司法机构也对传媒持一种漠视态度,许多应予公开的司法过程没有公开或是达不到公开的程度要求,甚至有的法院还采取各种技术化的借口来阻止传媒的介入,这在相当程度上杜绝了现代传媒的信息来源,限制了传媒作用的发挥。(2)现代传媒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弱。在对其管理上,很容易出现“管则死,放则乱”的现象。由于中国长期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国人很难把握自由的界限,难以正确的行使权利,有时会过于保守,有时又会过于冒进,表现在传媒业中就是其很难把握一个适当的度,在有约束时战战兢兢,在稍有放松时,又会忘乎所以。

(二)现代传媒功用的发挥对司法活动的消极影响

传媒论说和评价司法的负面影响――传媒审判。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当我们使用‘传媒监督’这一概念时,事实上已经不自觉地把传媒监督视为一项纯积极的社会实践。因为‘监督’一词在语义上与‘干扰’的区别,使人们有理由从纯积极正当的意义上认识它的效能。”然而,传媒在论说和评价(这种论说和评价正是传媒监督的方式)司法过程所发挥的作用决不完全是积极的,其往往会超合理的界限,形成传媒审判,侵犯诉讼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

1.传媒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现代传媒在进行报道时,可能会出于各种考量,而对案件进行带有倾向性的报道,从而引导社会舆论,最终给司法机关以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法院和法官有时不得不屈从于公众舆论,做出违背法律或事实的不公正判决。在这种情形下,事实上是媒体攫取了裁判者的地位,假司法机关之手做出了最终的裁决,严重地伤害了司法的独立性。 2.现代传媒的活动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现代传媒手中掌握的话语霸权,不仅会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影响相关当事人的活动,例如证人会不自觉地受媒体的影响,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陈述,当事人获得公正裁决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

3.现代传媒可以快速的将任何信息大量传播,而受众在海量的信息中难以认真的加以辨别。故而媒体对司法事件的不客观,不真实的报道,就很容易误导公众,从而使公众对事实的认识产生偏差,进而质疑司法机关的裁决结果,最终导致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丧失司法权威。

这些消极影响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1)媒体自身的特点。我国大多数民众是不太懂法律的,大多以道德眼光来看待司法问题,而现代传媒在传播新闻时会不自觉的迎合普通民众的需求和期待,因此道德化的立场就在所难免,但这与司法所奉行的理性化、中立化是相冲突的。另外,新闻时效性的要求也使新闻媒体难以对司法事件作出全面、真实、客观的描述和评价,与司法活动所强调的程序化和技术化有违。(2)我国的文化传统。传媒在中国一直是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媒介而存在的,其所反映的行政意志会以一种间接的方式来对司法机关施压,使司法权屈从于行政权,难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特别是涉及到行政诉讼时。

三、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必须遵守若干基本准则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所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现代传媒所享有的新闻自由实际上是一种私权利的寄托,而司法活动所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二者在社会目标和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共同维持着社会的良心,所以要在二者之中做出取舍,实在不是简单的选择,同时也不明智。只有合理地平衡二者的活动空间,使其并行不悖,尽可能地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这样才能有效达成社会公正的目标,促进社会良好发展。

司法系统的变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的分析和考察,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难度过大。而对于现代传媒业来说,其变革更多的是依赖观念的改变,相对来说是较容易的,个人认为遵循以下原则,传媒业的积极作用就会发挥地更为充分。

(一)客观真实

现代传媒需要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严格地进行行业自律,理性地克制自己的主观随意性,尽量客观真实地进行新闻报道,特别涉及到司法活动的相关报到时,更应该慎重措辞,理性发声,当然这并不是在限制新闻自由,而是要求现代传媒理性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客观真实地进行新闻宣传。

(二)尊重司法特性

司法权的行使具有独立性、公开性、程序性、权威性等特性,这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须的,也是其与其他权力行使的不同之处。实现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活动的目标,同时也是现代传媒监督所追求的目标,如果传媒监督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那么就丧失了现代传媒监督的意义。

(三)严守中立

现代传媒在进行司法事件的报道时,必须严守中立,只是客观地进行事件的宣传报道,尽量避免在其中夹杂作者个人的主观评论,因为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的程序性的活动,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方能进行,而记者个人甚至一家媒体机构是不具备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评述资格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传媒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加以报道,且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所表达的情感是否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例如,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把控方的指控当作实际发生的情况,无所顾忌地使用煽情的和各种带有倾向性的话语等。葡萄牙最高法院法官佩德罗・菲格雷多・马萨尔曾说:“这两者(指事实报道和对事实的评论)越来越经常地被混为一谈且不为人所察觉,书面新闻报道的标题是这样,电视及电台也是这样。在我看来,这是传媒最为严重的邪恶之一。”所以现代传媒在涉及到司法活动时,必须将报道和评述分开,否则就有可能歪曲事实,误导公众,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参考文献:

[1] [美]T・巴顿・卡特.大众传媒法概要[M].黄列,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2] 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J].人民司法,2000,(8).

[3] 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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