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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之探讨

小编:

司法主要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充分的运用法律知识来处理一些案件专门的活动。其中司法最基本的职能就是解决和化解矛盾以及纠纷,并且对于一些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司法能否实现职能,最主要的决定因素其实就是司法应当具备的公信力。因为公信力就是事物或者是社会现象能够赢得整个群众的信任的一种能力,同时也是衡量社会现象以及事物权威性的标准。当某一数量的公众对司法的社会现象进行认可时,就可以表明司法是具有公信力的。但是影响司法的公信力的因素有很多。本文就其中至关重要的几个因素加以分析。

一、法律的信仰

目前,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方法,而司法最主要的依据其实就是法律。人们能否选择通过司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实际上就是反应人们是否对法律有着信仰。人们能够对法律有信仰,是整个司法公信力实现的基础和前提。但是由于司法程序的复杂性,以及像呼格吉勒图等冤案的影响。以至于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发生了纠纷首先想到的解决方法一般都不是司法。越来越多的人们愿意私下进行调解,或者寻找有权势的人进行干预,以至于使利益偏向自己的一方。司法中过多的掺杂的人性也是导致人们对法律信仰缺失的一大因素,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政府没有起到一个身体力行的作用。要想法律成为信仰首先应该使法律有一个崇高的地位的,如果想要把法律推到一个崇高的地位,政府也要身体力行。政府虽有权但不能太任性。如果统治者都不遵守规则,民众如何去服从。想要法律成为民众的信仰,想要法律或的普遍的服从,政府是要去不断努力的、不断宣传抬高法律地位的、不断去践行的,只靠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不能让公众从内心去获得信仰的。关于信仰这方面应该是要向穆斯林、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宗教信仰的成功案例学习的,去了解人们的思想与需求,不断改革创新,更加贴切亲民的实施法律规则。

二、司法的独立

司法的独立性已经成为了司法的标志以及最基本的特征,同时也是能够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所以目前司法的独立性已经成为了各个国家对于司法确认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但是,我国的司法独立又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的司法独立。西方的司法独立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西方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资产阶级、国王、贵族分别控制,西方三权分立由此演变而来。用法学大师伯尔曼的话说就是西方权力的多元化形成了三权分立。而我国是一党执政。我国的司法独立应该是法院审判案件的独立,不受其他上级机关的干扰,与上下级司法机关应该是监督关系。而非行政关系中的管理关系。对于司法独立具体有以下几点看法:

首先,司法的独立性就象征着司法的公正性,而且司法想要具有公信力是必须建立在独立性的基础之上。司法的独立性能够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感,因为要保证司法的公正就必须要求司法人员在对待每一个案件时,都要处于一个中立的位置,不能偏向于任何一方,一切都是要以法律为准则。司法人员只有做到以统一的法律标准为准则,才能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才能真正确保司法的公正。

其次,司法的独立性还能够保证司法的权威,并且权威是能够让人们对于司法信赖的最基本前提,司法的权威也就表明了司法在对待每一个案件时,都会具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无论处理哪一个案件都是有最终的决定权和话语权。所以说只有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才能够使得人们对于司法产生信赖感,这样才能提高司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最后,司法的独立性还能够使得人们的权利以及自由得到保证,就司法最初的建立来看,保护人们的权利以及自由是司法最初的理念。同时有学者研究表明司法的独立性本身就是一种人权,并且它也是能够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手段。因为司法的独立性质,让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能够不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最终让人们在司法进行办案的过程中,对司法的公信力逐渐提升。

三、司法的公正

司法的公正性在整个司法的公信力中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为司法的公正性能够很好地提升人们对于司法的信任,是司法能够产生公信力的重要前提。反言之,司法的公正能够让人们对于司法产生信任,当人们在遇到纠纷时,如果能够放弃其他处理案件的手段而采用司法的手段来处理,就表明人们对于司法是非常信任的。如果说产生了矛盾纠纷,不选择司法而是选择一些其他的手段,就表明人们对于司法是非常不信任。这样的不信任就有可能是因为人们对于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一定的误解,也有可能是司法在本身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就是不公正而导致的现象。司法的公正性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稳定,促进良性循环,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促进司法的公正就需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司法的进一步公开。让司法暴露在“阳光下”,人人参与监督。这不仅体现了司法对于公众的负责任的一方面,相应的公众对于司法也会更加信赖,以此保证罪刑相适应。由此司法机关裁判的案件不仅会更加公正,相应的司法的权威性、效率也会得到提高,民众对于司法的公信力自然就提高了。

四、法官的素质

法官就是实施法律的人员。司法能否保证它的权威,能否确立一个很好的公信力,司法人员的素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公众的眼里,法官就是司法的一种化身,法官的形象也就代表着整个司法机关的形象。因此,法官必须要具备很高的素质,必须保证公平公正的去审判案件。法官能够代表着整个司法的形象,现在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与个别法官思想道德素质低下、执法不公、执法不廉有着密切关系。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治理社会的人必须是哲学王。同样的在司法界要起到最优化的效果其必须是社会上的精英,因为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能够保证在实施法的过程中较少的掺杂人性,严格按照法律的准则来进行,在审判中较好地避免法律的空白性、滞后性、僵硬性等缺憾;较好地发挥法律的良性的方面;减少冤案、合法而不合理的案件发生。法官应该不受外界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始终保持着中立的位置,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判决。其次法官应该对于审判的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用规则来提高规范法官的素质,以使法官更加公平、公正的审判案件。这样不仅法律的地位会大大提高,法官的地位也会随之提高,人们便会更加普遍的、自觉地去遵守法律。

五、结束语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目前我们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对我国尤其重要。公众对于司法的公信力不仅是一种社会责任,同时也是公众对于权威的真实的意思表达。司法的公信力是民众对于政府的一种信赖,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将会严重阻碍政府实施各项职能,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要想提高司法公信力,就要提高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保障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并且要提高法官的素质。这样才能使得好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提高的司法公信力。但是司法的公信力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司法过程中的参与者要遵守司法的原则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最终才能够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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