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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审计组织体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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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审计组织体系探讨

次贷危机引起的2008年金融危机余温未过,《巴塞尔协议3》又蓄势待发,这些警醒着我们认识金融监管及商业银行审计的重要性。

由于社会审计在商业银行审计中主要作为第三人从事报表鉴证业务,组织体系较为简单,因此,本文所谈的金融审计体系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一是从国家审计角度谈组织架构;二是从内部审计的角度谈组织架构;三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二者自身内部以及二者间的协调。

一、文献综述 李四能(2009)认为,应当提高金融审计的位置,高于金融监管,组建国家金融监审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制;许莉(2007)、 和秀星(2008)认为,应当使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协作,金融审计重于宏观、金融监管重于微观。三位学者分别提出各自关于金融审计体系框架的观点,均指出当前构建金融审计体系的重要性,同时也注意到当前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清的问题。本文中,笔者更加赞同后一种观点,并更加注重三个主体之间的协调。

苏晓凤(2009)等学者主要基于对农发行金融审计的研究,提出当前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一些问题与建议。本文中,笔者结合了在福建宁德调查过程中所认识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区别,以此勾勒出了当今商业银行审计的内部组织体系并概括其特点。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审计处于高速发展中,为促进其良性发展,对其历史我们需要总结、对其未来我们需要展望。同时,各个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但均未涉及其体系的总体研究。因此,本文具有现实意义。

二、商业银行审计组织体系的历史演变及现状

(一)新中国国家审计的历史演变及现状

国家对商业银行审计的演变蕴涵在国家审计改革的大背景之中。

建国伊始,国家对商业银行的审计近乎为零,监督任务主要由商业银行自身进行。 1983年9月15日,审计署正式设立,随后地方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也相继建立。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审计法》,其中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此后的审计法规,对商业银行审计作出一些细微改变,但国家对商业银行审计的组织体系没有重大变化。

由此,我国对商业银行的国家审计形成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审计组织体系,这一体系也基本沿袭至今。具体来说,国家审计机关负责五大国有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审计机关负责所属的商业银行。

(二)内部审计的历史演变及现状(以农业银行为例)

如今,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表现为分行实时上传资料,总行上收各分支行设置内审机构的权力。这种内审体制模式提高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内审部门从全行角度确定审计范围、重点、时间和频率,更有效、更合理地支配内审资源。这样的机制是通过逐渐演变而来的。

1985年,农总行决定将各级农行会计部门中的业务检查职能分离,成立稽核部门,独立行使检查职能,这就是农行内部审计的雏形。

1997年起农行开始集中内部审计职能,由地市分行内部审计部门直接行使对县级支行的审计职能,在县级支行设立地市分行内审部门的派驻办公室。

2002年农行进行内部审计体制改革。农行推进内审体系向独立、垂直方向转变的两级派驻制的改革。首先,建立审计特派员制度,总行向一级分行派驻审计特派办。其次,上收一级分行以下审计职能,实行分行直接领导的审计派驻制。一级分行向二级分行派驻审计办事处。至此形成一级法人领导下的两级审计、两级派驻制,即总行设立审计局并向一级分行派驻审计特派办、一级分行设立审计处并向二级分行派驻审计办事处。

直至2009年,总行审计局直接隶属于董事会领导,承担所有农行经营管理行为的审计工作。

笔者在宁德市审计局实习中,与财政金融审计处处长周巧云交谈,通过其亲身参与福建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的审计阐述,以上是如今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组织体系,但其中又存在不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内部审计的出发点是其参与效益分配、保障自身效益;而合作制商业银行总行内部审计出发点是其不享受效益,只收管理费,相当于管理机构。

三、当今审计组织体系的部分不足及改善组织架构、提高审计质量的建议

(一)当今审计体系的部分不足

1.审计部门与银监部门监督界线不清

商业银行面临着审计部门和银监部门双方面的监督。在审计管辖范围上,现行管理体制下,既有交叉审计管辖的现象,又有审计真空区的出现。审计部门与银监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各自监督的领域未划分清楚,存在较为严重的重复监督问题,未达到经济学中的资源最优配置这一目标。

2.审计结果未得到充分利用

商业银行审计结果并未得到很好的利用,审计部门只能对被审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却没有处理的权利。审计结果能否切实转化为促进银行进步的力量关键还是看董事会或者高层管理部门,加之银行主抓业务,提高业务量,审计结果被排在了盈利之后,不能很好得被落实。

(二)改善组织架构、提高审计质量的建议

1.加强审计部门与银监部门的联系

加强二者联系有两种方法:分层次监督;或由二者组成协作小组,共同监督。分层次监督可规划为审计部门着重对宏观层面进行监督,提出整个银行系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银监部门着重对微观个体银行进行监督,控制个体的经营风险。组建协作小组则可以集合二者的优势力量,对重要的问题进行着重突破。

2.赋予审计部门更多权力,充分利用审计结果

建议以法律形式确定金融审计的地位与作用,用法律手段排除行政干预,同时给予审计部门对于审计中出现的问题部门处理的权力。此外,可以加强对问题处理结果的跟踪,并加入日常考核当中,把审计结果落到实处。

笔者在此处结合当今商业银行审计组织体系的缺陷,提出两种可以相互结合的商业银行审计组织体系:

其一,参照本文对于加强审计部门与银监部门联系的改良方式,采用协作小组的方式,将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做一定程度的有机结合,共同发挥二者的优越性。在协作的过程中,政府审计以其行政权力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同时,内部审计以其对商业银行具体工作的了解,提高政府审计的效率。

其二,审计过程中,以某一标准(可以是单笔资金也可以是资金总和)赋予审计署直接处理事务的权力。例如:审计过程中出现一千万违规金额(此标准可随实际情况而变),若金额小于一千万,则审计署可直接处理,并在工作汇报日,将结果上报国务院;若该金额大于一千万,则审计署需上报国务院,并由国务院处理。这种组织体系给予审计署处理问题的权力,确保审计结果充分利用。同时,也减轻国务院的负担,提高处理问题的效率。具体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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