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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反洗钱审计探讨

小编:

一、商业银行反洗钱审计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与国际金融往来的不断增加,金融安全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相应的制度、措施等并不完善,国内外违法犯罪分子将目光聚焦在我国金融市场上,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反洗钱工作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商业银行如何发现、应对境内外洗钱犯罪,作为一项重要课题摆在了我们面前。而针对反洗钱的内部审计工作,则成为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新课题。

二、反洗钱审计的必要性

内部审计作为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反洗钱审计,不仅是我国法律和监管的要求,也是内部审计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我国《反洗钱法》第十五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八条也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而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中,内部审计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第九条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按年度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反洗钱信息中要包括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2008年底,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了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审计。因此,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审计满足了法律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

在内部审计概念框架中,独立性和客观性是内部审计的本质特征。《中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章程》规定,“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审计行为公正,按照客观的审计依据对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和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分析、评价和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必须保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进行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在反洗钱内部审计中,内部审计部门能够客观公正的对待各利益相关方,以实现商业银行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客观公正的做出审计结论。

三、审计思路

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开展审计,都要围绕反洗钱审计目标开展审计工作,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并对容易发生洗钱行为的业务进行重点审计。在审计中应该充分运行非现场审计系统等技术工具,以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开展反洗钱审计,首先要确定审计目标。作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的内部审计,在开展反洗钱审计时,审计目标就不能是简单重复风险管理第一道和第二道防线的工作。反洗钱审计目标应当是评价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遵循性,揭示反洗钱工作各环节存在的重大缺陷和风险隐患,通过对交易数据的检查,发现可疑交易线索,促进各机构加强反洗钱工作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四、重点审计内容

(一)私人银行业务

私人银行业务是为拥有高额净资产的私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财富管理,以满足个人的需求,是银行最为高端的理财服务,是专门为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的超级富裕阶层服务的。私人银行服务以财富管理为基础,服务对象由客户本人扩展到客户家庭、家族及企业。私人银行的服务特点是完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定制化、个性化服务。银行为这些私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因此,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竞相开办私人银行业务。

私人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就是“保密”,因此,此业务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将其不法收入利用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进行“保密”,而银行工作人员与私人银行客户由于是一对一的关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容易受到利益诱惑或私人银行客户的好处,或者害怕私人银行客户流失,而听从客户的安排,甚至为客户出谋划策,主动为客户进行洗钱活动。2004年美国花旗银行在日本东京、名古屋、大阪和福冈的分支机构就主要是由于其私人银行业务发生了洗钱行为,而被日本监管机构勒令全部关闭。

因此,在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审计中,私人银行业务是必须关注的重点之一。在审计时,需要抽取一定私人银行客户样本,重点核查商业银行各机构在办理私人银行业务中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以交易报告制度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反洗钱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网上银行业务

由于网上银行具有支付工具的匿名性、无形性、数字化和隐蔽性、交易复杂迅速、全天候、跨地域等特点,而被洗钱犯罪分子所青睐。同时,我国目前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只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17条涉及部分网上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对于网上银行的反洗钱并没有监管方面的制度规定。另外,网银犯罪并发量大,保存信息缺失,网银交易信息很难被发现和追踪。

因此,在反洗钱审计中,网上银行业务是一个必须关注的重点。在审计时,应该以风险为导向,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洗钱交易特征,在非现场审计系统中设计相关模型,重点核查客户身份识别(包括电子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现金存取业务

经手大额现金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对犯罪分子来说,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痕迹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盖犯罪事实,因此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在美国,大面额现钞基本不在国内的零售渠道流通,涉及大额交易的大宗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在我国,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从而使得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成了洗钱的重要渠道之一。

因此,在反洗钱审计中,应关注对公对私账户现金频繁存取,特别要关注对公账户频繁大额现金存入,与其经营性质明显不符,对私账户短时间内突然有大额现金频繁存入的现象。

(四)外汇业务

利用存款的国际转移是洗钱和恐怖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我国,外汇虽然仍然受到较为严格的管制,但逐步呈现放开的态势,这可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商业银行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对诸如“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在同一机构或不同机构,短期内有多笔外汇汇款同时汇往境外同一收款人的,且用途均为无须到外管进行申报的外汇汇款行为”、“短期内境外同一客户频繁汇入资金到境内不同的账户”等涉及外汇的可疑交易尚不能自动提取,需要人工分析判断,而目前商业银行人工分析上报的可疑交易极少。以某一级分行为例,该行近年来就没有对外汇业务进行人工分析上报的案例,而我们在一些审计项目却发现了个别分支机构的外汇业务存在部分可疑交易的问题。这种状况极有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涉及外汇的可疑交易上报不及时或漏报,从而被监管部门处罚。

因此,在进行反洗钱审计时,应当根据涉及外汇洗钱的特点,如拆分汇兑等,在非现场审计系统中开发外汇业务的相应模型,对外汇业务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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