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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益与我国传统刑法的现代化

小编:

摘 要 环境是我国现时期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出现也对现代法治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本文中,将就生态法益与我国传统刑法的现代化进行一定的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 生态法益 传统刑法 现代化

作者简介:耿赫,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环境问题也频频出现,可以说,环境问题正是随着人类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问题,甚至同经济发展呈现出一种逆反的姿态,如果人们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则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与危害。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人们意识的提升,法律则成为了对环境保护最具效果的一种保护措施。而在现今生态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下,也只有刑法能够成为保护环境的一种必要手段。目前,我国刑法已经对部分资源环境问题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在对其进行细致审视的过程中,却可以看到在刑法中的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是以财产权以及人身权为衡量标准以及出发点的,忽略了生态法益的融入,而在现今法律的不断完善、社会情况的需求下,生态法益的容易则成为了一种迫切的需求,是对我国传统刑法所开展的一种现代化变革。

二、生态法益融入刑法的必要性

(一)构建完善刑法保护体系

对于我国传统刑法保护理念来说,主要是以财产权以及人身权的保护为主,其在量刑以及定罪的标准方面主要根据其对于环境破坏的价值以及人身利益破坏程度而定的,具有着一定的强人类主义伦理观。所谓强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就是一种以人们自身需求为主,为了满足自身需求而对自然存在物进行毁灭的情况,只要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即可。对于这种理论来说,其过分关注人的利益,而没有对生态自身价值产生正确的认识,并因此使环境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并一直受到动物权利论以及生态主义思想的批判。而要想对我国现有的环境刑法保护体系进行完善,就需要对刑法中法益理念进行不断的完善与完备,对于我国原有的刑法来说,其在生态法益的保护与关怀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欠缺,非常容易使配套的刑法制度出现滞后以及缺漏现象,并因此造成环境犯罪监管的不力,使环境犯罪人员不能够受到应有的惩罚,并因此使我国环境刑法所具有的严肃性以及威慑性受到了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国在刑法方面能够积极引入生态法益理念,以此带动制度的更新以及体系的完善。

(二)现代社会利益结构变革的需求

利益、法律、法益。在这三者间,存在着一种具有辩证性质的互动关系,通过利益结构的变化,将对法律的更新以及法益的变革产生影响,而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也会对法律所具有的利益进行更好的保护。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环保意识的不断进步,使得我国现有的社会利益结构也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并由以前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利益逐渐演变为国家、社会、个人以及生态效益的四元利益结构。而在这种法益结构中,最为直观的变化就是我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需要将该种利益理念在我国的法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但对我国现行的刑法来说,其所具有的内容完全是以原有的三元利益结构创建的,虽然其中对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具有了一定的修补,但是依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性,显示出我国刑法在生态利益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对此,就需要将生态法益在我国刑法中的独立地位进行确立与体现,以此促进我国社会利益的良好变革。

(三)刑法自身保障属性的需求

刑法所具有社会关系较为广泛,且在处罚手段方面具有着严厉的性质,在对其实施的过程中,必然会对惩罚人的物质、精神以及身体等产生损失。也正是基于其所具有的严肃性以及严厉性特点,就使得刑法成为了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关键屏障,需要具有更为严密的结构体系促进其良好应用。但是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方面,却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并因此经常出现部分环境破坏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受害者利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对于我国传统刑法中在环境犯罪的尺度以及种类方面并没有将生态法益融入其中,就会使得很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没有针对性的刑法进行规制,并因此使环境生态的保护力度受到了较大的质疑与挑战。同时,虽然民事手段与行政手段是现今对于环境保护经常应用的一种方式,但依然由于其力度过于温和而使很多违法者明知故犯。在民事救济以及行政管制方式在相关方面呈现疲软的状况下,刑法则由于其所具有的保障属性能够发挥出最后保障手段的作用,而现今的生态理念以及环境制度的引入也将促进刑法能够更好的对刑法的环境保障功能进行体现,可以说其已经成为我国传统刑法属性完善的重要需求。

三、刑法保护的扩展

(一)理念的扩展

之前我们已经提到过,我国传统刑法所具有的保护理念是以财产权以及人身权为主要保护核心,所具有的三元利益结构并没有对个人利益以及群体利益进行超越,也没有对整个生态系统以及环境保护价值的追求进行体现与超越。而要想对现有的刑法制度进行积极的完善与变革,相关的理念可以说是重要的基础,即完成刑法变革其前提都是需要将传统刑法理念实现现代化,以此将刑法保护理念拓展到全人类共有的生态系统之中,在对生态自身价值进行充分尊重的基础上将刑法法益从原有的三元利益结构拓展至四元法益结构,将生态法益理念良好的融入到其中。通过理念的革新,则能够有效的带动我国刑法体系的变革以及刑法制度的完善,进而使刑法所具有的最后保障功能能够得到更为充分的体现,能够更好的应用到环境的保护之中。

(二)刑法保护对象的延伸

对于刑法保护对象来说,其主要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侵害的、由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而受到以往三元利益结构的影响,我国刑法过于将保护对象局限在具体的人或物之中,在环境犯罪保护方面存在着范围狭窄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况,就需要我国刑法能够积极的在原有刑法保护对象基础上将对象范围延伸到水资源、土壤、草原以及湿地等领域之中,以此将刑法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与视野扩大到整个生态领域。对于生态系统来说,其是由很多个部分共同组成的整体,任何过度破坏情况的存在都会对生态环境的完整性造成影响,并因此对人类的共同利益产生影响。而通过对刑法保护对象的延伸,则会在带动相关立法发展的同时对其环境保护辐射范围进行扩大,以此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

(三)刑法归罪种类扩充

对于传统的刑罚来说,其在归责方面是以罪行刑罚为原则的,而在我国修订后的刑法中,则明确了“对于法律中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而对于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则不得定罪处罚。”对于该条文来说,其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普通公民起到了权利保护作用,但是在避免法官出现擅断行为的同时也造成了刑法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不利。目前,我国刑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仅仅局限在刑法以及其附属规定中所明确的犯罪行为,而对于没有被刑法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使其已经对我国社会、国家造成了严重破坏,也由于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而无能为力。对此,就需要我国能够将环境资源破坏犯罪单独成章,通过设立破坏生态环境专项罪责的方式将所有生态环境犯罪划为一类,并在此基础上将原有生态环境的罪名种类进行适当扩充,如湿地破坏法罪、毁坏草原罪、水资源破坏罪等等,并在此基础上对更为具体、详细刑事立法进行制定。

(四)刑法量刑标准完善

对于量刑标准来说,主要是指对刑罚进行判处与定罪的重要标准。目前,我国,我国刑法的量刑标准一般是在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重大人员伤亡之后再进行触发,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及重要环境污染事故罪等,但是对于这种情况来说,却缺少对于量刑具体标准的划定,对于“情节严重”以及“重大损害”却没有进行较为明确的细化,很可能因为标准不统一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扩大。同时,传统刑法在环境犯罪量刑的规定方面一没有对生态法益进行充分的考虑,法官在断案时也更多的是根据现有市场价值以及量化标准对其进行裁判,但是对于生态破坏来说,很多犯罪所造成的破坏很可能在很多年以后才开始显现,仅仅以现今的情况以及表面的利益对其进行裁判与量刑很可能使犯罪分子受到的刑罚较轻,并因此同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产生了一定的违背。对此,我国应当对现有的生态保护刑罚标准进行适当的修改与补充,在对生态系统价值充分考虑的基础上将生态法益理念融入到其中,以此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运用的同时提升刑法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

(五)刑法惩罚方式的变通

刑法惩罚方式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因对刑法产生触犯所需要担任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对于我国传统刑罚来说,主要有主刑与附加刑所组成,具有着方式单一的特点。为了能够对环境犯罪情况进行遏制、对遭受的损害进行恢复,就需要能够对原有处罚方式进行积极的变通,在原有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罚金等方式的基础上增设公告、恢复原状以及义工等方式来起到更好的环境保护作用。

四、结语

在现今生活中,环境已经成为了人们依赖、追求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上文中,我们对生态法益与我国传统刑法的现代化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与分析,需要我国刑法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联系实际,通过生态法益的融入与相关条例的完善更好的起到环境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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