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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若干思考

小编:

摘 要 我国民商法中的基本制度之一连带责任,旨在实现债权人行使债权的目的,保护债权人的法律权利。虽然连带责任的内容涉及到整个民商法,但由于受所制定时代的影响,连带责任的规定显得有点含糊,在学术界的研究也并未深入开展,同时还存在一些模糊点。文章在对国内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进行认定的前提下,对其立法价值取向及根本内涵等问题进行了解读,再介绍民商法体系当中,有关连责任的部分概述,最后对其具体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认定研究,并提出若干思考。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权利 义务

作者简介:黄松波,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针对同一案件的处理在不同的法律准则有其互相矛盾的结果,这是司法界的一个普遍现象。在审理相关的司法案件实践中,出于法律规定的复杂化以及法律系统多虑性的原因,常常出现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的现象产生,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就存在诸多不同的解释。

一、连带责任的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的概念产生于欧洲的罗马法时期,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进步。我们国家对连带责任的界定同样起源于古代――商鞅立法时期。在我国古代刑事上表现为连坐制度,著名的满门抄斩便源于此。一般比较偏重于财产价值方面的连带,偏重研究其中关于对连带责任与现代《民法通则》部分内容接近。随着历史发展,法律中关于连带责任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也在不断演变,特别当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电商环境在不断拓展,连带责任的基本释义及适用范围也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从国内相关立法来看,绝大多数立法都有责任维护和保障功能。因此,连带责任自身所具有法律特征往往极不明显,与其他法律责任相互关联,却又自成体系。不管是面临内部求偿方面的,或者是外部债务关系,对于不同的债务人,在风险评估和利益维护上使用同样的保障措施。从这个意义上看,连带责任法律特征相对具有独特性,两者目的是不一样的。第一,它属于一种共同的责任,责任承担的主体或者对象一般在两个人以上;第二,绝大多数债务人彼此之间都存在一定的连带关系,因而决定如果债务人违约或者违法先存义务时,必须由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独立性偿债。在偿债等行为上,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以债权人债务数额为基准。另外,在法律意义上,具备连带责任的对象不需要重复受偿,一次补偿到位即可以实现终结;第四,在民事责任体系当中,该责任具有严肃性与法制性双重特征,判定依据必须是法律条文。综上所述,针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在司法界成为执行难点,更是业界关注和研究的重点内容。

二、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条款

目前,我国的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律的规定,都体现在各种司法解释中,相关理论中以及民商法律准则中。以下通过筛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两个法律法规文件,研究其中关于对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

2.根据《民法通则》87条规定,对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如任意一方人数在1人以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协议合同规定,在共同连带责任体系中,享有一定权利的债权人,都具有要求债务人偿债的法律权利。另外,在连带责任当中,负有久务的债务人都有进行债务清偿的义务。

3.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还规定,属于合伙性质的联营企业,也具有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对于那些具有合作性质的相关企业,或者具有联合运营性质的事业单位之间,还没有具备法人资质的,其民事责任应该以合同约定和出资比例为衡量指标,承担相应的偿债义务。

4.按照《实施意见》中,第22条规定:对于公民个体而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彼此也存在相应的连带责任。如果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因监护人原因导致监护过错,监护人可以不承担自身的民事责任,但要负责被监护人的责任。

5.《民法通则》中第130条内容之规定:在共同侵权主体间,必须要有相应的连带责任。意指在1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犯行为,导致他人享有的权利受到伤害,则所有侵权主体都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对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若干思考

(一)连带责任与非连带责任的区分

目前,我国法律特别是民商法中有大部分内容应用了连带责任法律制度,但存在一个特别的情况,在对连带责任的判定方面规定不明确。尤其是在民商法中,有些责任内容表达模糊,极易出现在实际连带责任的判案过程中,出现误判连带责任的现象。非真正连带责任虽然本身不属于连带责任的范畴,共同侵权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他们之间有些共性,容易引发判断失误。在债务人方面为两人以上的情况下,给付内容是一致的,每个债务人都承担着适当的给付责任,使保障权利人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其中只要一个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其他债权人的债务都可以消除。这时候出现的问题是,两种情况还存在很大的差异。一是产生原因不同。一般而言,连带责任产生原因具有同一性,像共同的侵权活动、共同的侵权协议、共同的侵权合同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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