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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

小编:

摘 要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蕴含着无限的生机与潜力。然而,社会变动也随之带来了贫富差距增大、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多种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成为了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直接诱因。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国社会管理的不足。因此,积极创新我国社会管理机制对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意义重大。本文即对此进行一定的梳理和探索。

关键词 社会管理 群体性事件 社会利益

作者简介:王怡凡,青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治制度。

一、研究背景

二、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

社会转型作为群体性事件发生背景因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此过程中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从社会管理的维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政府公信力下降,社会信任感不足

政府作为我国社会管理的核心主体,本应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事实上,每当出现某一事件时,群众往往普遍质疑当地政府对事件起因的判断、解释,导致群众和政府各执一词、针锋相对;社会舆论则向群众“一边倒”,促使事件发酵、延展和升级;事发后,当地政府面对群众的诉求表达,表现出无能、无威望、不服众的窘迫,管辖区域内出现大面积的管理危机;当地政府负责人面对情绪激动、大规模聚集的群众,惊慌失措、进退维谷,形象十分狼狈。这些现象无不透漏出政府信用方面的严重缺失,政府公信力下降的事实。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等等同样是政府公信力下降造成的严重后果。

(二)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之下,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管理的理论错位为“全能主义政府”的实践模式,即由政府直接进行社会管理并提供社会服务。“全能主义政府”形成的后果之一就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直接接触。这往往会导致某一事件使社会矛盾激化,正常的与政府申诉的途径受阻或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没有能够使群众激动或不满情绪得以释放的中间地带,那么群众所有的矛头将指尖指向政府机关。事件后果通常以人员死亡、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告终,政府威信大大降低,矛盾也是暂时性地被解决。除缺乏中间地带外,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态度过于负面化、方式过于简单化。总体来看,政府应对群体事件的方式可归纳为正面应对和负面应对两种。正面应对是指政府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需求,通过协商等较为缓和的方式,化解矛盾双方的意见和冲突,平息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负面应对则是指政府无视当事人利益诉求,采取粗暴、强硬的手段压制事件发展,以达到平息事件、解决问题的目的。负面应对主要以封锁消息、强硬驱散、逮捕或者拘留当事人为主,这类措施所占比例为62.2%,大于正面应对的57.8%。某些地方政府把一切抗议和利益表达行为视为不稳定因子,并采取压制或暴力的手段加以控制,盲目追求“社会稳定”的表象,导致社会管理方式的简单化和绝对化。对其进行盲目打压的后果只是积重难返,社会达到奔溃的边缘,直接威胁党的执政地位以及政府执政的合法性。

(三)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

三、对策分析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形成更加完善的社会管理体制,即“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这为更好地应对群体性事件指出了一条有效路径。就处理群体性事件而言,创新社会管理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充分发挥执政党的领导作用

邓小平同志认为处理群众问题应当走群众路线,充分信任理解群众,正确把握群众问题的性质,既不能将局部问题全局化,也不能将一般问题政治化。他的主张仍然适用于现在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在事件发生之后,党应领导政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控制局面,而不是急于“定调子”,使用“别有用心的人挑唆”“一小撮”“不明真相”“刁民”“群众滋事”等刺眼的话语修饰;改变“稳定压倒一切”和“敌对思维”,将其视为正常的利益表达方式,以对待人民内部矛盾的态度处理,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取代“维稳”。

(二)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

群体事件造成的政府公信力下降,已经成为威胁政府统治合法性、阻碍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刻不容缓。首先,政府应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防止流言引起的社会恐慌、社会不满情绪高涨,让真相跑到流言前面。其次,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做到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再次,应更加关注弱势群体,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要更加注重社会底层群众切身的利益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对法律允许的利益表达渠道给予法律保护并帮助其实现,保证“政治系统输入”;对法律禁止的必须坚决制止、反对,将利益表达纳入到制度化、组织化轨道上。

(三)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切实保障公众利益

1.完善体制内利益诉求渠道,实现民意的“组织化表达”。“组织化表达”是指现有的信访机构或者民意机构等组织把零散的、局部的利益诉求集中起来形成系统化的意见,再与体制内相关组织进行沟通与对话,达成统一的意见与共识,最终实现矛盾的化解与问题的解决。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最重要的是做好信访制度改革。首先,转变“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形成独立的信访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其次,增大信访部门的职责范围,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受理、交办、转送、协调、督促、研究等方面,应享有更大的处理权。最后,信访渠道更加多样化。除传统的走访、电话、信件、邮件等形式外,更加重视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2.健全社会利益诉求机制,推动诉求的“制度化表达”。“制度化表达”是指在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基础之上,通过提升制度弹性和创新制度内涵,不断提升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更好的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利益表达诉求。简言之,就是对现有的诉求机制进行改革,更好地发挥民意表达功能。首先,以人大改革为突破口。实现县级及以下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对代表形成压力,强化他们充分表达群众利益的意识,定期走访群众,做好走访笔记。其次,促进法律审判方式的变革,使司法方式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维护的最重要的形式。由于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持续时间较短、参与人员众多且情绪激动、组织程度低等特征,一些如“不告不理”等司法原则不能很好地适应群体性事件。这需要司法部们及时进行干预,主动受理案件;解决群体性事件中,更多地采用讯问制,发挥法官在矛盾或冲突解决中发现真相和依法作出决定的作用,而不是让冲突双方继续抗争,防止事态扩大化。最后,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包括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减少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出现。

3.拓展新形式利益表达机制。群体事件参与人员中,退伍军人、军转人员、高校学生及新生代农民工,掌握一定的组织能力、知识水平、高科技应用技,尤其是对新的通讯工具的运用。在群体事件中,这些人不仅在人数上占据相当比重,而且在日益组织化中充当着带头人的作用。《2012年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指出,社会化媒体力量不可忽视,微博在组织方式中已占到13.3%。因此,听证会、官民网上互动、官方微博、民众参与立法应成为新的利益表达机制,弥补传统机制的不足,为民众利益诉求提供最为广泛的渠道。

四、结语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大规模、频繁性爆发往往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使人们日常生活受到骚扰。但它也反映了民众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理念的贯彻,使民众敢大胆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更重要的是,事物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此类事件将向何种方向发展,取决于政府如何处理好与社会、市场的关系,换言之,就是将创新社会管理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以此为突破口,使民众找到更加合法、更加理性的利益表达途径。

参考文献:

[2]肖唐镖主编.群体性事件研究.学林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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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锦涛.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2.

[8]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

[9]肖唐镖主编.群体性事件研究.学林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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