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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再思考

小编:

摘 要 “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又一标志性事件,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他们的人员保障应给予重要关注。在我国,由于监狱医疗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使得作为服刑人员各种权利中最重要的生命健康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已经是个不可回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全民医保的背景下,构建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体系有着重大意义及现实紧迫性,剖析造成当前现状的深层次根源之后,可发现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监狱 服刑人员 医疗保障

作者简介:袁桂娟,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助教,研究方向:侦查学。

英国前首相丘吉尔曾言:“社会民众对于犯罪与犯罪人处遇之态度,乃为任何国度文明最佳之试金石。”近年来,“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新闻事件的先后发出,使监所在押人员的生活生存状况备受关注,作为“特殊群体”的他们不断成为舆论讨论的对象,监所的监管部门也一度被置于大众指责的风口浪尖,对该部门的公众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使其失去执法公信力。诚然,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与收监前的非法讯问或入监后牢头狱霸等人的虐待不无关系,但是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即使在押人员因病正常死亡,监管部门似乎也是百口莫辩。

一、构建在押人员医疗保障体系的意义及现实紧迫性

(一)是充分尊重人权的体现

人权问题是当代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在押人员往往处于被遗忘角落。虽然他们曾经犯罪并在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在押人员享受医疗救治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我国《监狱法》第五十四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引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但我国在押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却不容乐观。我国监所普遍存在医疗设备陈旧、治疗条件差,看守所内的医生临床经验、诊治水平与专业医院有相当差别等现状。许多在押人员身患各种疾病,有些急性病患者一犯病就会难受得死去活来,可要外出就医十分麻烦,都要等很长时间。到了医院,还要预约、排队又要等好长时间,这对他们是一种煎熬。我们无法体会那种在病痛折磨下又没有任何期限的等待。

(二)可以为深挖犯罪提供的条件保障

监管场所是违法犯罪人员的聚居地,这些人来自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大多数都接触过社会的阴暗面,有的人长期从事违法活动,因此监所蕴藏着丰富的犯罪信息资源,监所深挖犯罪在案件破获中的作用一直是不可忽视的。但破获案件的前提是看管人员能够获得犯罪信息。以下是作者在大连看守所调研期间碰到的一个真实“死刑犯掏出心窝子”的案例。2010年,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的吉林籍小贾被羁押在大连看守所,由于该所的医疗保障条件较好以及管教韩福柱的关心,小贾多年肺炎得以治愈。后来小贾被感化,向管教韩福柱交代了其表哥参与的几起抢劫案,这几起案件恰好是大连市公安局的民警们数月来一直在努力侦破的案件,可一直进展不大,根据小贾提供的线索,大连市公安局顺利破获这几起连环抢劫大案。然而现实情况是大多数监所的医疗卫生条件不高,以至于在押人员的医疗问题得不到保障,致使监所深挖犯罪的作用被大大的弱化了。

(三)是保障监所安全稳定的重要前提

在押人员认真改造是监所安全稳定的重要前提。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是安全稳定,而搞好罪犯的基本医疗是稳定监管秩序的重要方面。许多新入监的罪犯情绪低落,对前途悲观失望,丧失信心。如果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就会产生不满和怨恨情绪,导致脱逃,甚至诱发轻生、凶杀的危险念头,这样就给监管带来极大的挑战。

(四)是发展监狱生产力的现实要求

我国《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由此可见我国监狱不但肩负着繁重的监管改造任务,在保证安全稳定的前提下,还要努力发展监狱经济。我国监狱所创办的一些企业的收益已经是监狱经费来源的重要途径,在押人员是监狱生产的主要劳动力,他们的身体状态与监狱生产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

二、当前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困境产生的原因

(一)经费严重缺乏

(二)对在押人员仍存在错误的认识观念

虽然人性化对待在押人员的先进理念已经开始在我们的司法队伍中萌发和复苏,但对在押人员的歧视仍然比较普遍。在中国古代有一种叫做“髡”的刑罚,就是男性在押人员剃光头。据了解,全国不少羁押场所,对在押人员的第一项入门仪式就是剃光头。甚至在民主法治的今天,有些地方仍然对犯罪人员进行游街示众。对在押人员的歧视,必然造成对押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的漠不关心。

(三)对可能带来的不安全隐患的顾及

对于看守所来说,安全是天职。恰恰也有些在押人员会利用就诊的机会逃跑。所以很多监所在对待在押人员是否需要就诊的问题上十分慎重。做出同意决定后,在押人员外出就医手续的严格、警戒措施的高标准和不菲的就医费用,也让监所十分头疼。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也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三、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改革探索

(一)出台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以上海和新疆为例,2006年7月4号上海市印发了《上海市在押人员就医保障和管理暂行办法》,使得上海的在押人员医疗保障有章可循,并以此建立了长效稳定的机制。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将ISO9000质量认证理念运用到监管改造中,出台了《监管改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该文件始终将服刑人员的生活卫生工作置于监管改造质量管理体系的全过程。监狱生活卫生管理的新模式实现了由以往重服务、轻管理的粗放式管理,向既重视服务又重视管理的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针对目前全国缺乏统一的罪犯医疗保障问题相关制度的实际情况,应由国家制定一个统一的全国性基本标准,各省市根据自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再结合自己的特有情况再制定专门的符合自身情况制度。只有这样建立起两级甚至多级体系,才能不断完善在押人员的医疗体系。

(二)探索新型医疗合作模式

(三)学习国外经验,尝试引入社会保险

在全民医保社会化的今天,在押人员仍处在社会化医疗保障尚未触及的领域。服刑人员原本是社会人,有不少服刑人员在社会上参加了社保,但到了监狱后由于种种原因,其原有的社保关系中断了。在我国,如果一个国家机关的人员在59岁被判刑了,那么此后其所有退休待遇都被剥夺了。在着力改变此种不合理现状时,力促在押人员的医疗保障社会化将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1.学习法国经验,改革现有制度,对于一个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人,如果有一天他从一个社会人转变为在押人员,但他社会上的一些基本医疗保障不会被中断。

2.为入监前没有什么医疗保障的在押人员购买医疗保险,减轻监所负担。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等羁押单位应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管理部门或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主动衔接,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宣传,改变传统旧观念

1.引起领导重视。中国的现实情况是某件事被领导重视了,这件事就容易办。而当前情况是许多领导仍然保持着旧的思想观念,歧视在押人员。因此首先要改变相关部门领导的旧观念旧思想,引起他们的重视,这样才利于后面事情的开展。

2.改变医疗人员态度。医疗人员对在押人员的歧视也是不可忽视的。有的医疗人员得知要去救治的对象是在押人员时,心里就会产生一些不情愿,甚至拒绝出诊;有的医疗人员在为在押人员就诊时态度差,敷衍了事,甚至侮辱在押人员。这对生病的他们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造成了伤害。所以我们应当在医疗卫生行业加强教育宣传,使在押人员在医生的“手术刀下”就是一个普通人。

(五)细化日常工作机制

1.把好入监收押体检关。体检时首先认真询问罪犯既往身体状况,其次进行细致全面的体检,对不符合收押条件的,坚决把“病源”堵截在监外。

2.建立全监罪犯健康档案,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检,对病患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有效预防重大疾病导致的死亡和传染性疾病的流行。

3.要加大硬件设备的投入。努力改善监所医务室的医疗硬件,配备完善相关医疗设备、药品,以较好的医疗条件保障在押人员生病后“小病不出所,大病不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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