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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设立

小编:

摘 要 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都将经济发展聚焦在文化创意产业之上,各种类型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也在世界舞台上遍地开花。然而,国内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却相对滞后,并没有完善、统一的规定,这阻碍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健康、快速的发展。并且,目前已经出台的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设立的政策也存在许多不足,所以建立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设立的法律体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文化创意 产业园区 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谢艺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方向:商法。

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市场准入之现状

(一)管理机制

从纵向立法来看,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工作,该《办法》还规定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认定标准、程序以及考核项目等。相应的,北京市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市级的园区的认定主体、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工作也有自己的规定,北京市的各辖区也规定了各自的区级的园区的认定主体、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工作的规定。虽然各级颁布的文件都是针对各辖区的园区的规定,但是整个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层级的规定之间并没有纵向的联系,认定、考核标准也都有出入,甚至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定义都持不同的意见。中央政府并未制定总领文化创意产亚园区发展的法律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如何统筹规划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如何组织园区内部的各企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政府需要为园区提供怎样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也均没有制定详细的规定,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具体管理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各自为政,没有达成统一的、井然有序的、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管理体系。所以理顺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之间的关系,并形成一个完整的由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的地方立法体系,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横向政府部门分工来看,政府文化管理部门机构分设、职能交叉,在决策机制上, 部门之间缺乏配合,整体协调不足,虽然各政府部门都在联合管理文化创意产业,但是没有统一的管理规章作为指引,联合的组织中也没有设立完善的究责体制,存在着以部门利益代替整体利益的倾向,难以在发展整体目标上形成合力,不利于产业竞争力的提升。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与考核的主体,我国各地区大多采用设立领导小组的方式。从全国范围来看,各省市文化创意产业的领导小组五花八门。有的由宣传部牵头,有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有的由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等。在日常工作中,虽然各个相关部门对工作都能给予支持,但这些部门间相互独立,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对产业的发展进行总体上的把握和统一,往往政出多门。 管理主体混乱,各政府部门均具有发言权,均有有利于该部门管理的标准要求,使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陷入两难境地。

(二)具体内容

在市场准入方面,还面临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授予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标准不明。授予标准不明,导致园区不具备自己的特点,大量文化产业园区定位趋同,将导致资源的分散与浪费,并可引发各园区间的恶性竞争,对现有园区的良好运行产生冲击。 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假借申请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之名,实际目的是为了圈地的企业,他们在竞拍得到土地之后转而改为商用,使文化产业资源大量浪费。不仅如此,对已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未来发展情况,目前也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这制约着相关管理部门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跟踪和及时的调控。 这种不顾国情和市场需要,只为在文化创意产业市场中捞金的行为是必须要制止的。文化部2007年颁布的《文化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2020)》指出,“文化领域的标准化是促进文化艺术与现代科技紧密结合、推动文化创新的重要技术保障是繁荣文化事业和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所以明确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考核标准是健康发展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所必要的。另外,由于我国各地区对于各级别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设立标准也都并未达成共识,部分地区政府为提高政府政绩,规定了过于宽缓的市场准入标准,使得整个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市场混乱,许多不具备聚集区标准的园区也被授予了较高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资格,导致了政府的各种扶持手段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大大浪费了国家资源。

二、设立制度的完善

(一)主体

由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特殊性,对其的管理也应当采取特别的方式。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往往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单独的一个两个政府部门联合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设立和监管的问题。加之考虑到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效率,简化行政步骤等因素,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普遍涉及的政府部门建立一个专门负责授予资格与监督经营的领导小组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工作,由文化部负责文化产业园区是无可厚非的,所以各地可以选择文化局作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的统筹部门。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相关法规均由中央文化部和各地区的文化系统牵头制定,由各地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作为主体去实施此类规定,并且领导小组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垂直管理。世界上的几个主要文化创意产业国家也都采用了部门联合管理或部门联合设立领导组织的方式管理文化产业。可见此种方式还是对管理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大有裨益的。

(二)标准

3.补充标准。对于现有对于标准的规定也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普遍都相对孤立,其发展模式均为景区形式或者聚集的商业圈的形式,缺乏与生活区的结合,使文化远离了居民的生活。文化成为了需要市民特意去追求的一种消费,这大大阻碍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而世界上几大著名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均与其所在环境有较好的融合性,例如纽约SOHO区是美国最知名的创意园区之一,许多艺术家就居住于此,文化已经和他们的生活融为一体,又由于其处于曼哈顿岛的繁华地带,SOHO区成为一个集商业与艺术于一体的完善社区,该园区已经和整个城市达成了一种和谐的状态,这也是SOHO区发展的如此繁荣的一大动因。在日本东京政府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甚至设计了以东京的杉并动画产业中心为中心的城市规划。所以园区与社区、城市的融合程度,与周围所有环境的和谐程度也应当作为园区设立标准之一。另一方面,为了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独特性、创新性,可以在设立标准中有选择的要求园区的设立需在一定程度上结合本地区的特色,但是此要求不宜作为当地所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硬性标准。

(三)程序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设立的程序,各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对审核所用的材料未作具体的规定,使《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缺乏了一定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在各地区的管理办法中应当具体罗列所需要的材料,其中应当包括:建设和招商规划书、园区房产、土地权属证明、管理主体营业执照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文件。还应当包括园区内入园注册的创意产业企业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等园区内企业的基本概况,该部分材料应当与考核标准一一对应。园区经营者应当按到《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内容备齐材料向领导小组申请园区的设立。

规范设立流程的同时也应当兼顾简化流程,需尽量减少园区经营者的申请资金成本与时间成本,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首先,要减少审批的事项。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做审批的要求,对于条件设置不合理的事项要不断的摒弃和修改,要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限定审批时限。其次,审批程序和各部分的结果要及时的公布,提高行政的透明度。要公开办事流程,并详细说明申报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所需的材料和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范本。可利用最新的科技手段方便申请者的申请流程,达到相关部门与申请者的实时互动。最后,要简化注册的条件,只对关键性材料作出明确要求,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材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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