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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分析

小编:

[摘 要]经济法责任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些年来一直有中外学者对其进行研究,讨论分析的重点也是在于其独立性上。对于经济法责任制度而言,大量的研究和分析对于保障经济法制度的建立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经济法体系;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责任是不是一个与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律责任。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一些学界和部门中基本上不承认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而在经济法中,更多的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面对经济法责任我们通过对其几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含义

经济法的独立内容指经济责任作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从目的、价值、理念、精神等因素作为经济法独立体系要求,同时也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条件。在其中存在几个深层的概念,其一,此理论作为经济法基础中的首要部分;其二,经济法符合整个体系的构架结构;其三,经济法责任各个部分同时存在这个体系中;其四,经济法责任又与其他各个法规有所区别。

就对于目前对经济法独立性分析中,无论从纵向还是横向都有着有序的分析方式。在此理论中纵向指经济法的责任具有独特的部门性,从法理学研究中可以看到整个体系的独特位置。而从理论研究发现其具有法律责任,也就是所说的含义、特点、分类及原则等,在此责任领域里存在这社会地位和权力结构,也就确切地证明了其客观存在性。从其横向分析来看,在肯定其客观存在性的前提下,通过经济法的关系和适应群体来看,其存在他与其他法律的差异性,并在这种差异条件下作为法律责任独立性的依据。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理由

有很多专家和研究人员都忽视了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的区别。其中一部分人认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都是综合责任,不是独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没有独立责任也就不存在独特的责任,也就没办法证明责任的独立性。这样就形成了环式结构,最终没有解释出定义。那到底什么是独立责任呢?我们要从经济法法律的客观性来表现其形态。其一,应然与实然相分离的责任形态,称之为学理性独立责任。在经济法责任中有一定的风险,对于决策性的工作失误也存在于其中,所以实际工作立法立一个标准去判断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责任是很难的。正是因为如此所以造成经济法责任系统的不完整性,对于这种责任而言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具有任何意义。其二,竞争性的法律责任。在经济法中有个新名词叫做竞合法律,它是一种法学资源,也同时是部门法价值目标的一种工具,它是各个部门都可使用的一种资源,不被任何一个单独部门法所专属,所以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可以针对经济法责任进行排挤,要资源共享,合理安排配置才可做到资费的减少同时还提高了效率。其三,独特的法律责任。之前提到独立的法律责任和独特的法律责任的区别,对于独特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是表现出部门法律属性的理论支持,也要具备自己的法律属性的责任形态。

三、经济法独立的必要性

1.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体制秩序

当前社会属于信用经济社会,只有有良好的信誉记录才会使社会经济得以运转。而当今经济秩序混乱,存在各种经济诈骗、冒名交易、虚假信息等现象,增加了经济贸易成本,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严重制约我国经济正方向发展。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警示性和惩治性的经济法责任。依据国家现行经济法责任处理机制,不仅满足不了目前的实际需求,也不能合理有效解决经济乱象问题,所以需要建立一个新型的经济法责任体制。

2.确立经济法独立性的地位

对于经济法到底是不是属于独立部门法,很多业内人士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论,因此经济法经常受到民法和行政法的抨击,甚至有些人公开否认经济法独立性的存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经济法要是想得到更好的发展,维护经济法独立的学者们就应该用冷静的思考,总结出有力的依据去回击那些反对的人们,研究出独特的调整对象和相对应的处理机制。

经济法的确是在民法和行政法衍生出来的适用于现代的高级法,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发展和形成,整个市场经济也变得错综复杂化。个人之(下转67页)(上接65页)间的关系调整是由民法来完成的,而个人和国家关系之间的经济关系调整则是由行政法来解决的,而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又需要什么来解决呢?这样我们就可以定义个新法来弥补民商法和行政法,那就是经济法。

笔者认为,“法律调整机制的主要内容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法律的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使用法律的程序”对于每个新法都应该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机制。对于调整对象的不同,相应违法人员所触犯法律不同,所相应处理部门也就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倘若所违反经济法需承担特殊的法律责任,那么经济法在各个部门法中的地位也就有了定论。

3.调整实现经济法的体制,并完善其法治结构

经济法在调和社会关系和保护消费者权利上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所以,仅仅利用这两个法来调节社会中的经济关系是很困难的。而经济法的调整机制需要在整个社会经济关系中起到变革作用,需要创建一个新型经济关系来弥补行政责任中的不足和弊病,提取传统经济法中的精华,去除法律责任中的缺陷。如此,才会使违法者承担起社会的责任,利用法院去追究违法者的经济责任,要扩大追究经济法责任的诉讼主体,其中包括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只有这样完善法制,才能给社会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

我国其实在早期就已经形成了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但早期很多机制不完善,资源分配不合理,存在很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如果可以将经济法责任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确立下来,就可以从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中有法可循,这样就有利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去执行相应法规条文,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执法,更加体现经济法治的完善,对于人民有所保障。完备的社会经济体制下,政府的权利与市场经济体制、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社会公益性和个人盈利性等多方面都有着相互调节和制约的关系,并利用这样的关系起到一个持久的保障。

综上所述,笔者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思考研究,认为它在整个法理逻辑结构上是肯定的,经济法责任不仅独立存在社会经济法律中,而且也形成系统的独立责任体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市场和人员共同推进。欲速则不达,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的发展。不同的法律部门的责任在不同角度观察其价值也不同。维护社会经济体系的平衡,需要遵守法律,遵守经济体系的规则,才可以让社会得到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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