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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交通侵权责任的法律经济

小编:陈干清

法律是社会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权利义务矛盾的最后救济手段,侵权法以及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给社会制定某种规则,通过对社会不同主体的责任分配使得司法部门对当事人的冲突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决。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成本的世界里,法院在处理有关侵权案件时,实际上是对各种资源再分配的过程。也就是说,制定交通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就是在合理分配事故双方(或第三者)责任的基础上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以提高社会的总体福利。本文以经济学和法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全面分析交通事故责任的不同配置原则并比较不同责任规则对当事人行为状况的影响。

一、侵权法的运作机理

在制定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规则时,应该以经济的方法,用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多的利益。为了使社会运行更有效率以及社会成本花费最少,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当是能以较低的成本避免损失的一方,这样才是经济学中所谓的最优配置,较低的社会成本换取较高的社会收益,而这也是成本分析方法最基本的原则。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事后标准,行为的效率标准是事前标准。虽然法律的执行在事后,但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事前,即法律的首要目标是通过提供一种激励机制,诱导当事人事前采取从社会角度看最优的行动。当事前的效率与事后的效率发生冲突时,事后标准应该服从事前标准。

从事后的角度看,行人已然受到了伤害,不管驾驶员在事故中有无过错,让驾驶员承担侵权责任都是合情合理的。但从事前激励的角度看,就不是这样。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事故带来的损害程度是由机动车方的行为和行人的行为共同决定的。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目的是对行人和驾驶员都提供一个激励机制,使得双方都采取最优的预防措施,从而使得事故发生的预期损失与预防成本的总和最小。

侵权法的经济本质即是通过责任优化配置,将那些由于高交易造成的成本内部化,从而实现最小化预期社会事故总成本的目的。从成本效益角度分析,事故的发生是随机的,驾驶员和行人在事前通过合同来约定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可能的。驾驶员和行人是社会主体,事故发生的本身就给社会整体造成损失,也就是驾驶员将侵害成本外部化。而侵权法的目的是以成本内部化的方式让侵害人赔偿受害人。但是如果使侵害行为所带来的全部成本内部化,那么就会激励双方都在一个有效预防水平上为安全进行投入。

二、交通侵权的经济模型

交通侵权的经济学模型以事故责任损失和预防成本为研究对象建立的。一般情况下,预防水平X越高,事故发生的概率P越低,则预期事故损失也越低。事故损失的价值用D表示,D乘以P表示预期事故损失。同样,假设预防成本每单位为w元(单位预防成本对驾驶员具有无差别影响,为简化模型,在此假定w是常数),那么wx就对应责任人不同预防水平下所花费的成本。事故的预期社会总成本等于预防成本与预期伤害的成本之和,用L来表示,即L=wx+p(x)D,其函数图像表现为一个U形曲线。

X0从图中可知,曲线底部必有一点X0使L达到最小值,X0对应最小化预期事故总成本的预防水平,这时的预防水平对社会总体而言是有效的。有效的预防水平X0可通过对L=wx+p(x)D求导来获得,即w+p,(X0)D=0,可得:w=-p,(X0)D。

在美利坚合众国诉凯洛拖船公司一案中,法官汉德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以判断侵权事故中的责任,即B通过以上分析,驾驶员若想不被施加过错责任,必须提高预防水平直到边际汉德公式变成等式:w=-P,(x)D,此时X=X0。超过这一点,进一步采取预防措施,就不再是有效成本。

X*表示最有效的预防水平:X0=X*。X*左侧表示低于有效的预防水平区域(XX*),即允许区域。在X0=X*左侧区域内,驾驶员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和预防水平,也就是他的边际预防成本要小于事故边际损失,那么他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并且其承担的成本是其预防成本wx与预期事故损失p(x)D之和。此时,驾驶员在禁止区域内的预期总成本即由曲线wx+p(x)D表示。由图可知,左侧曲线为递减函数,随着预防水平X0投入增加并无限接近X*时,驾驶员的总成本也无限接近底部最小值,所以,在该区域,理性的驾驶员会更加提高行为的注意和谨慎水平,直到最有效的预防水平为止。

在X0=X*右侧区域内,驾驶员的预防水平达到并超过了法定标准X*,他的边际预防成本要小于事故边际损失,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他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他只需为其采取的预防措施支付成本每单位w元,预期成本可以用直线wx表示。由图可知,他不会采取超过X*以外的预防措施,因为那将不经济,将预防水平控制在这一法定标准,此时驾驶员所花费的成本最小。所以,通过经济学模型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原则为驾驶员提供了更有效的激励。

三、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比较

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交通事故侵权的实体处理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交通侵权事故属于双边预防,驾驶员和行人都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情况下,预防措施的激励不尽相同,对预防交通事故的投入也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出行更加谨慎,另一种是减少活动量。过错责任原则下,驾驶员为规避交通事故会选择驾驶机动车更加注意谨慎。当驾驶员采取X*的预防水平时,行人考虑到规避责任,也会选择应有的预防水平X*,对驾驶员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也为受害人提供了有效的预防激励。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论驾驶员采取预防措施与否,损害结果仍不可避免时,驾驶员都要承担所有的总成本wx+p(x)D,那么理性的驾驶员会不采取预防措施以使总成本最小;同时,行人因为无需为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也选择不采取预防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驾驶员、行人双方都没有有效的预防激励,对交通事故的预防也没有任何改善,行人责任的不合理免除,实际结果却会增加自身的受害风险,这也是当前中国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如果施加给驾驶员无过错责任,那么他们为规避交通事故风险,会减少驾驶机动车行为,更多人会选择其他交通方式作为替代,这也会造成社会的低效率。

四、结论

交通安全与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保护弱势群体的行人为前提,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采取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可否认这样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但是,这样造成的社会低效率和成本耗费却与法律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相悖离。因此,假如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以法定标准的预防水平采取措施,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侵权责任;假如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采取措施的预防水平没有达到法定标准,他就有过错,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其承担的责任应该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来确定。这样预期事故损失无需司机一人承担,总成本在驾驶员和行人之间得到分配,双方都会在有效的预防水平采取措施,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更小,整个社会交通更高效运行,最终实现社会成本的最优配置。因此,对交通侵权责任应采取过错原则,将驾驶员侵权责任赔偿范围限定在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是较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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