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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美国学徒制的移植、断裂与重塑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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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美国学徒制经历了殖民地时期的植入、工业革命时期的衰落以及经济复苏时期的重塑,而后经过7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富有现代意义的注册学徒制,在其内部五要素即学徒工、企业雇主、社区学院、州立学徒制事务局和一站式就业指导中心相互沟通与协调中有序发展。

论文关键词:美国学徒制;移植;衰落;重塑

一、17世纪初至18世纪末的殖民地时期:传统学徒制的输入与移植

在早期殖民地时期,学徒制的实践主要是基于1562年《英国技工法》(English Statute of Artificers)和1601《英国济贫法》(English Poor Law)而开展的。前者充分强调学徒制的教育性,以使其与奴役制严格区分开来,学徒制的主要对象是贫民、无业游民以及规模庞大家庭的孩子们,内容包括行业培训、基础教育以及合理的伦理教育;后者规定贫穷家庭的孩子需由教会牧师来监管,直到女孩年满21岁、男孩年满24岁,以使他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技能。在相应法规的框架下,学徒制的完成建立在牧师和学徒工之间公开签订的契约(indenture)之上,双方的合法行为均受到契约的保护。学徒期限为5-10年不等,学徒期满,徒工的能力将在一个市民会议上由牧师进行鉴定,鉴定合格方可进入行业工作,否则,继续延长学徒期限。

从17世纪60年代开始,殖民地的学徒制逐渐脱离宗主国法律的控制,开始得到各殖民地本土颁布的相关法规的支持。如1641年新普利茅斯殖民地(New Plymouth Colony)颁布一项学徒制法规,批准优秀的殖民者招收贫穷的儿童作为徒工到其家中,为他们提供较好的生计来源和教育机会。一年以后,为满足殖民地发展的需要,马萨诸塞湾殖民地(Massachusetts Bay Colony)通过一项综合性的学徒制法规:向儿童提供在教育与劳动方面的培训。康涅狄格殖民地于1650年也通过类似的法规,并特别要求所有家长要一周至少一次对他们的孩子和佣人进行宗教背景和原理方面的教义工作,不能胜任的家长需要把自己的孩子送到能够胜任这种工作的家庭中甚至类似的学校中。1671年的新普利茅斯殖民地又通过一项新的规定(New Plymouth Order),要求所有城镇的父母和监护人都应该在一个诚实合法的职业中抚养和培育孩子们,否则将给予10先令的罚款。为解决学徒制在纽约地区长期得不到法律保障的问题,纽约城联合委员会于1694年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学徒工必须实行正规注册并至少服务四年的时间。1788年纽约州又颁布一项旨在对贫困学徒工进行基本的读写教育的法规。至此,美国各殖民地学徒制已基本实现了本土的法规化。

殖民地时期的学徒制系统从受制于宗主国的控制到逐渐实现本土的独立,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殖民者本身的利益服务,为其经济的扩张培养大批手工艺人,但是不管怎样,这种行为把遥居欧洲的传统学徒制传入到新的美洲大陆并得到相应修正,成为北美最早的教育培训组织形式,为贫穷儿童接受最为基本的识字教育以及获得生存技能创造了条件,这些都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历史积极意义。

随着欧洲工业革命的蔓延,美国本土于1807年也掀起工业革命的浪潮。传统、分散的工场手工业被大规模的现代机器大工业所替代,手工作坊式师傅带徒弟的学徒制由于期限长、规模小等致命性的弱点,已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机器大工业对技术工人的广泛需求。曾经在殖民地时期发挥重要作用的学徒制在大工业的背景下受到严重打击,从而日趋走向衰落。

对于传统学徒制的衰落,美国职业教育学者戈登(Gordon)认为有以下8个方面的具体原因:①大规模的企业组织对小型劳动组织的兼并;②分散的工业集中化;③行业分支众多,培训成本高且收益不大;④学徒制契约法规逐渐失去效应;⑤由于学徒工的学习,众多行业过于拥挤;⑥学徒工的薪水过于低廉;⑦年轻的帮手学到的不是单个程序的技能,而是工艺的艺术和秘诀;⑧免费公立基础学校的发展。另有职业教育学者斯科特(Scott)等人则认为有以下7个方面的具体原因:①足够的土地使得年轻的人们能够维持生活;②在持续长久的学徒制期间学徒工的婚姻权利受到禁止;③学徒制与协约奴仆关系的混乱;④人们流动性以及自由的增强;⑤偏远地区人们制作手工器具的意愿;⑥欧洲机械师和工匠的移入;⑦家庭手工业劳动不再需要工人从头开始制作完整的产品。

随着工业革命的蔓延及其对广大工人的强烈需求,在19世纪上半叶,一批培养企业工人的公立社团机构逐渐兴起,包括学园(Lyceums)、机械讲习所(mechanics institutes)、手工业劳动学校(manual labor academies)、农业协会(agricultural societies)和工商学校(commercial and business schools)。其中,很多机构的教育都与实践相结合,为学生们走向工作岗位作准备,代替了传统学徒制在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重要职责,使得在传统学徒制控制下的严格的实践教育系统逐渐走向终结。而后,随着美国公共学校体系的建立,职业教育逐渐成为公共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能。 " 具有学徒制性质的教育机构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无论是公立组织还是私立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自发组织的性质,且长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传统学徒制比较起来显得缺少严格的系统性和规范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然而,这种学徒制性质的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企业工人培训系统却在无形地孕育着具有现代性质的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学徒制形式的产生。

三、20世纪30—40年代的经济复苏时期:注册学徒制的产生

1934年,为进一步实现对相关行业学徒制计划的规范管理,在时任美国劳工部长铂金斯(Frances Perkins)的带领下成立了学徒制联邦委员(Federal Committee on Apprenticeship)。作为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代表,铂金斯致力于关于学徒制联邦政策建议的策划工作。随后,美国国会于1937年通过了《国家学徒制法》(The National Apprenticeship Act, also known as the Fitzgerald Act)。在该法律的要求下,一个负责研究和起草关于学徒制计划最低标准的国家咨询委员会成立。法律还授权美国劳工部在各州的配合下对国家注册学徒制系统进行监督,禁止在学徒制中存在关于种族、宗教、年龄和性别的歧视。

在《国家学徒制法》的影响下,各州也纷纷发布各自的学徒制法规,建立相应的学徒制管理机构。截至1940年,共有11个州颁布了学徒制法规,另有13个州组建了自己的学徒制委员会。各州立学徒制事务局(State Apprenticeship Agency, SAA)具体负责注册符合联邦和本州标准的学徒制计划,发放学徒工的结业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通过推广和技术援助鼓励新计划的开展,保护学徒工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确保所有的计划能为学徒工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没有设立学徒制事务局的州,上述相应工作交由国家劳工部学徒制办公室(Office of Apprenticeship,OA)负责。至此,美国现代意义上的注册学徒制在法律和管理体制上都有了相应建制,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保护以及政府管理机构的监管。

四、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新时期:注册学徒制的发展与成熟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为适应时代的需求和国家经济战略发展的需要,教育与培训体制也都有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与此同时,美国注册学徒制也在前行的道路上不断发展完善,包括理论学分的认可、受众群体的扩大、课程领域的拓展、法律法规的修缮等方面,每一次变化都为注册学徒制增添了新的内涵和血液。 至此,经过70多年的发展,美国注册学徒制如今已经日趋成熟。在相对完善的法律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支持下,内部运行机制逐步健全,主要由学徒工、企业雇主、社区学院、州立学徒制事务局和一站式就业指导中心五个基本要素组成,这些要素在美国学徒制法规和劳工部的监管下各司其职,共同协作完成注册学徒制的课程计划。

其一,学徒工。学徒工是注册学徒制组成要素中唯一一个“人”的要素,是学徒制工作开展的核心主体。他们往往是拥有操作技能或其他目标职业相关技能的中学毕业生,其中有2/3的学徒工来自建筑和制造行业。根据注册协议规定,学徒工必须要完成一定学时的由企业和学校共同承担的培训与学习课程。学徒制的学习期限因岗位和行业标准的不同而从一年到五年不等。在职学习与培训期间,学徒工还可以获得由企业雇主提供的部分工资收入。培训结束后,学徒工的职业能力通过学徒制管理部门的认可后方可结业,并取得州学徒制事务局或劳工部颁发的资格证书。与此同时,学徒工如果修足相应专业的理论课程学分,还可以获得一个两年制或四年制的学位。

其二,企业雇主。企业是学徒工实践学习的平台。企业雇主根据事先的协商与相关规定,与学徒工签署协定,并在州立学徒制事务局或劳工部学徒制办公室取得备案。在与学校教育机构合作的过程中,企业参与学徒制课程计划的制定工作,并对学徒工的实践培训计划及具体实施负责,根据个体的专业、个性需求为其量身定制培养方案,为其分配一个相应行业领域的熟练工(journey man)作为师傅指导其操作性实践课程的实施。此外,企业雇主还为学徒工提供从培训开始到结束期间逐步增长的工资资助以及他们在社区学院发生的与理论课程学习相关的学费、杂费和教材费等开销的资助。

其三,社区学院。公立社区学院是为学徒工提供理论课程教学的主要教育机构。按照相应注册协议规定,根据企业雇主与学徒工的需求,社区学院提供相应行业专业领域的理论课程的教学工作,主要包括数学、图纸阅读、应用英语等基础课程以及与特定岗位相关的高级技能课程。这些理论课程的教学工作与企业培训课程同步交替进行,学校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进行。针对当今职业岗位对高技能工人之需求强烈的趋势,在学徒制管理部门颁发给学徒工“学徒制结业证书”的基础上,社区学院还为修够相应专业理论课程学分的学徒工提供申请副学士的机会。

其四,州立学徒制事务局。州立学徒制事务局负责协调劳工部与本州注册学徒工作的开展,具体负责本州学徒制协议的注册、结业证书的发放工作,同时组织与指导企业单位与社区学院等机构共同开发不同行业领域的学徒制课程方案,并指导实施工作。美国现有27个州以及哥伦比亚、波多黎各地区和维尔京群岛拥有州立学徒制事务局。其它不设该机构的州,相应工作由美国劳工部学徒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美国劳工部的法律规定,学徒制协议必须要在相应的州立学徒制事务局注册备案,协议包括对诸如学徒工需要学习的技能、课程的选择、熟练工与学徒工的比例以及在不同阶段薪酬水平等的详细规定,并要求各方在州立学徒制事务局的监管下按照规定执行各自的职责与义务。

其五,一站式就业指导中心。地方一站式就业指导中心是附属于当地学校或社区的就业服务中心,该机构是于1998年在克林顿政府签署颁布的《劳动力投资法》的支持下而不断建立的,旨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与就业咨询等信息方面的服务工作。美国大部分州都有若干个一站式就业指导中心,有的在大学或社区学院内部,有的位于当地的社区。它在学徒制工作的开展中主要起着辅助性的作用,对学徒工培训就业信息的咨询、雇主企业募集学徒工信息的提供、州立学徒制事务局事业的开展都有着重要的协助作用。因此,成为提供个体就业指导和单位招聘服务的信息集散地和枢纽中心。

美国注册学徒制,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学徒制,在沿袭传统学徒制一线实践培训优点的基础上,与学校教育机构紧密合作,实现了学徒工理论与技能知识的双重提高以及学位证书与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且取得注册的协议得到法律和相应管理部门的保护和监督,使得学徒制在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协调中健康发展。相对移植于欧洲的带有行会性质的学徒制,美国注册学徒制迎合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需求,在确保学徒制及其优越性在现代社会得以存续的同时,其内涵和形式都有了巨大的变化。

传统的学徒制也曾经流淌在古老的中国教育河流中,并在封建社会家庭手工业和兴盛一时的民族工商业中有着较为显著的表现。然而,也像美国一样,随着现代机器大工业的勃兴和学校教育体制的发展,中国传统的学徒制也销声匿迹了。但是,在当代中国却没有建立起类似美国注册学徒制的现代意义上的学徒制。美国注册学徒制的成功实践为我国现代教育与培训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指导。就逐步兴起的技术本科和应用型专业硕士人才的培养;就职业教育目前进行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与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就教育与职业界热切期盼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完善,我们都有充分的理由从美国注册学徒制中汲取某些成功的经验,真正实现个体由学校向职业岗位的顺利过渡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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