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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保障机制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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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当前高职院校的产学研合作教育面临着成效不佳的困境。而提升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成效,要以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为突破口,完善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的保障机制建设。当前要加强法制建设,从立法上明确产学研各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推进高职教育学历制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建构高效的信息平台,创新产学研合作教育的信息沟通机制;在政策层面上,政府应给予积极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企业以一定的支持。

论文关键词: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保障机制;制度创新;高职教育

近年来,随着高职教育的蓬勃发展,许多高职院校开展了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尝试,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巨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的成效有待进一步提升。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完善制度体系,创新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的保障机制是关键。

一、当前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面临的困境

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最早是由美国辛辛那提大学工程学院教务长赫尔曼·施奈德开创的,他于1906年在辛辛那提大学率先推行合作教育计划。之后,这种教育模式在世界各地得到了推广。目前产学研合作教育已成为世界性的教育改革潮流,也成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

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经过近30年的发展,出现了多种有中国特色的模式,如订单模式、职教联盟模式、工学交替模式等,在促进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良性互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模式在实际运行中也面临着共同的困境,主要是校企合作多属浅层的结合,实际成效不高;课程设置、教学质量和人才质量与企业行业要求存在差距;双赢效果不明显,企业参与积极性低等。造成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市场机制不健全,而其根本原因则是政府职能定位的偏差和产学研保障机制的缺失。

一方面,产学研合作教育需要完善和成熟的市场环境,只有在市场环境下,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价格机制来优化资源配置,才能使产学研合作的双方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实现合作,合作才会更深入和更有成效。而目前并不具备这样的市场条件,但是政府和高职院校却产生了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迅速开展的迫切要求,于是,政府不得已在其中承担了主导者的角色。某些产学研合作教育获得较快发展的地区,政府所起的作用非常大。例如,湖南永州是经济不发达地区,但市政府对职业教育非常重视和支持,将农业培训放在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把永州市图书馆建在学院内,把医院无偿划拨给学院管理,促进社会各方面与学院合作。[1]尽管这样一些地区在政府的直接推动下,使产学研合作教育获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从根本上说,仅靠政府的直接介入来推动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发展是不现实的,也是对政府职能的曲解,还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在当前诸多的产学研合作教育案例中,政府以行政手段取代市场选择而出现的“拉郎配”现象,是出现产学研“形式化”现象的根本原因,也是造成产学研合作教育低效、短效的重要原因。

二、创新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保障机制的策略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一般认为制度主要指的是法律和政策。从政府视角来说,在高职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制度创新中,完善制度体系是关键,也是创新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保障机制的核心。这是因为,制度创新是一种根本性变革,不是对细枝末节的修剪,而是对原有体制、机制的根本性变革。只有不断进行制度演进和制度建设,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产学研合作的深入进行。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在当前高职教育快速发展的阶段,迫切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有效的制度创新能够为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使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成效得以提高。

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提升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的运行成效,是与制度创新密切相伴的,而政府则是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的主体。只有建立起了完善的制度体系,政府才能实现对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间接的保障,才能保证市场机制的发挥,才能使产学研合作教育真正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消除当前产学研合作教育中“一头热”的现象,增强企业参与合作教育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创新是促进成熟市场环境的形成的推动力量,也是提升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育模式运行成效的基础。具体策略如下。 " 第二,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推进高职教育学历制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建立和完善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联系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促进产学研合作教育开展的有效途径。虽然我国早在1993年就开始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制度”。此后,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力地推动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职业教育系统中的实施,也为高等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证。但是,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完全衔接仍存在着较大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相当一部分高职专业,国家并没有设立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这造成了一部分高职生不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影响了他们的就业,也影响了高职教育的发展。因此,为了推进二者的有效衔接,首先,应推行全国统一的资格框架,实行全国统一的能力标准和资格证书。其次,要根据行业发展,及时更新行业的职业标准,使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与行业、职业发展及高职院校的专业发展步调趋于一致。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应该根据职业分类,加快对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考核大纲的制订工作。并根据市场需求增加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尽快完善各专业类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尤其是技术类、复合技能型类和面向第三产业类的职业资格证书。再次,为了加快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可参照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在获取学历证书时可同时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做法。对经过评估认定后的学校或专业,如示范类高职院校或特色专业,应给予进行职业资格考核的权力。经教育部门和行业部门联合评估,使高职院校学生在获取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搭建高效的信息平台,创新产学研合作教育的信息沟通机制。产学研结合的基础是各方共同的利益,双方利益的交叉点在于技术与技术人才。从目前来看,高职院校在培养人才中,对于需要何种技术和何种技术人才把握得并不准确,直接影响了高职生的就业,也影响了企业对人才的吸纳。因而,产学研结合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公共技术平台、专业服务平台急需健全。[3]创新校企合作的信息沟通机制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应该发挥两个渠道的作用,一是政府要建立官方的信息平台,利用各种媒体,为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搭建信息“高速公路”。二是鼓励民间力量建立从事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研究和推广的中介机构。通过专门的信息平台,向高职院校和企业行业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企业和学校的共同发展。

第四,在政策层面上,政府应给予积极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企业一定的支持。以税收减免的形式吸引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是国外通行的作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法国规定,雇用参加生产劳动的实习学生,只须付实习生津贴而不必付保险金。因为按照惯例企业雇佣正式员工除了支付工资外,还要支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而雇用一个实习生则不必支付这笔费用。对于企业而言,这实际上是减免了企业的负担。而英国政府规定,安排学生在企业进行实践训练的企业,可根据接受学生的数量适当免交教育税。通过税收的减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企业主动参与合作教育的积极性。我国各级政府也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给予积极参与合作办学的企业一定的减税优惠和贷款优惠;对拒不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除由地方政府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职业教育外,还应给予一定的处罚。通过政策的方式激发企业主动参与高职教育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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