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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域下的大学生民主法治观念养成

小编:

[摘要]大学生民主法治观念的养成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而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支柱。大学生民主法治教育应立足中国民主法治现状,以提高大学生的民主法治观念为根本目标。以帮助大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为出发点,明确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践的正确认识,培育民主精神、规则意识,确立法律至上观念。

[关键词]大学生 民主法治观念 养成

民主和法治,是现代国家组织社会、管理社会的政治体制和治国方式。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民主法治是最符合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的先进的政治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专制特权,保证国家统治行为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合法性,使社会有序运行并保持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是国家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的理性选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继承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其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是公民权利保障和公共权力的有限性。民主与法治密不可分,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经济制度与和谐的社会关系的保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不仅要求我们大力推进民主建设,同时要求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历经了几次历史性变革。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际、国内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率先提出加强民主法制的思想:“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邓小平同志的这一基本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真正意义上展开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工作。邓小平系统地论述了民主和法制及其两者关系问题,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调依法办事。另外,邓小平还反复强调,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发展民主、健全法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对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民主法制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在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中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充实和完善了宪法的内容,还为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摒弃人治,厉行法治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

以胡锦涛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前几代领导人有益探索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构想。这一构想的提出既是建国以来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党积极吸取世界各国先进的法治理念的理论成果。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战略构想传承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的前三代领导人的民主法治思想。胡锦涛同志在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涵义时,把民主法治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诸要素中的首要地位,可以说,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胡锦涛在全面阐述和谐社会的概念特征时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人类社会的变革经历了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从限权和特权到维权和平权的发展轨迹。现代政治文明以民主和法治为基本内容和特征,是民主政治与法治政治的有机统一体。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实现方式和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说到底,就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使民主法治化,法治民主化。民主政治的价值在于人民对政府和国家广泛认同的基础上,通过对政治权力的控制和意志的表达,形成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机制并由此营造一种和谐的政治环境。它实现了从权力的垄断到权力的共享。公共权力在公众的监督与约束下运行,从而大大化解了政治不信任,让各个社会阶层都有渠道来反映自己的利益需求和偏好,充分发挥民主政治在公共决策、公共管理、公共监督、政治参与等方面的作用,这就为创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和社会氛围。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理念和治国方略。人治之下也有法制(法律制度),但法律只不过是治民的工具,权力并不受法律约束。所谓法治,要求制定良好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获得普遍服从,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所有的行为和一切组织及个人均需守法,依法办事。在一国内如果有组织或个人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就是人治而非法治。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了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法律要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从和信任,必须是人民利益与意志的集中体现,即“民主之法”。如果法律只是某个统治者或统治集团的利益与意志的体现,那么法便得不到民众的普遍遵从和信任,也就不可能实现依法办事,而是以言代法,以权乱法,法治也便名存实亡。由此而言,法治国家机制运作的各个环节,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都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基础,都必须贯穿民主政治的内在精神。没有民主思想及一系列贯彻民主的制度和原则,根本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是要提升国民的民主法治素质,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民主法治素质直接关系到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的实现。高校是对大学生民主法治宣传教育的主阵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是目前高校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客观上要求大学生增强民主法治观念,另一方面,提高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也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在大学生民主法治观念养成过程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明确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这也导致了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一度进展不快甚至停滞不前。经过长期的探索,理论界突破了这个问题上的许多禁区,已经形成了一些共识:民主、法治、自由、人权,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而是人类共有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民主、法治起源于西方,客观上西方的贡献更多一些,但是,与市场经济一样,它们是人类文明的共同结晶,属于全人类所有。因此,“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民主法治照搬照抄西方模式。有专家指出,从西方民主发展史的角度看,有两个因素提供了最基本的支撑:其一是市场经济,其二是西方文化。这两个因素,为我们提供了区分民主和“西方民主”的基本尺度。我们可以将西方政治文明分为三部分:其一,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这是我们坚决抵制的。其二,西方独特的历史和文化的产物,与中国相关文化难分伯仲,共同并存,没有必要互相代替。其三,某些先进、合理的成分,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应当予以大胆借鉴。有观点还指出,民主与专制、独裁相对立,从根本上否定贵族政治、寡头政治和贤人政治,并在反对封建专制、独裁的实践中产生、发展。法治则是人治的对立面,是改变人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

明晰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成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组织表达,其执政过程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而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的社会基础。同时,党的领导与法治也不可分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法律,使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党也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中活动,坚持依法执政,实现权力的正确运用和领导活动的科学化。宪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群众只有真正掌握国家权力,充分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才能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让广大人民充分参与政治,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必须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否则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便是不稳定、不充分的。

社会主义民主从本质上看,是高于资本主义民主的新型民主。中国共产党人经过长期反复的探索,终于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这种民主政治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力量,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之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三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学者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它包括党内民主、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三个子系统。党内民主是前提,国家民主是核心,社会民主是基础。国家民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社会民主以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为代表,党内民主以党代表直选、党代会常任制、党委委员票决制、党内民主监督等改革为突破口。把坚持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法治的根本目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深刻反映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规律性。有观点认为,要将党内民主作为重中之重,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因为,党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核心,而且在党内先开展民主建设,有利于避免风险和失误。

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践的认识

当今世界,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贫穷落后国家,都在向民主的方向迈进,只是步伐的快慢而已。大学生应深刻认识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历史和现状,懂得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之一,不是一朝一夕能实现的,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法制轨道循序渐进。有人提出,我国的民主有一个基本的定位:制度起点高,基础比较低。制度起点高就是指我们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这种民主从立意上,比资本主义民主的层次要高。基础比较低,就是指我国的民主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自治组织的结构和能力、传统的文化、习惯和心理等,对我们的民主政治实现和发展有很强的制约力。因此,目前的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不可能孤立进行,它必须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主题及任务统一起来。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状况说明,世界上并不存在唯一的、普遍适用的和绝对的民主模式。虽然民主是人类的普遍追求,但各国的民主道路、实现民主的形式是特殊的、具体的。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民主道路,从根本上讲,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历史、国情和国际环境。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具体的民主形式,并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愿为转移的,而是由客观条件和现实需要决定的。因此,不能单纯、片面地评价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好坏、优劣。衡量一种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我国目前的政治制度基本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要求,虽然还有许多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但绝不能妄自菲薄。民主法治是一个需要不断建设和发展的社会历史进程。要不断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将其不断推向前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由于建立在生产资料平等的基础上,我国改变了资本主义国家里少数人对多数人统治的情况,使得我国的民主基础更稳固、更坚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不仅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阶级性本质,而且还鲜明地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做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与政体的统一。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我国已经成功地开辟了一条民主政治的新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

社会主义民主教育应当以培育民主精神为主线,社会主义法治教育要培养规则意识、确立法律至上观念、以养成法律信仰为核心大学生是社会中一个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并将对未来社会发展进程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大学生形成了良好的法治意识,确立了科学、先进、正确的民主法治观念,必将成为法治观念的传播者,成为促进国家法治化进程的积极的推动力量。中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开展民主教育尤为重要。邓小平同志曾多次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可见民主对现代中国的重要性。然而不同国家、不同领域,对民主的具体形式、制度、内容和要求各不相同,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这就是渗透其中的民主精神。我国宪法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应当培养大学生科学的民主素养,树立人民当家作主的观念,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体现。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一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信念和归属,是发自深层情感对法律的信服、崇敬、敬畏和依从,只有思想上真正信奉法律的人,才能自觉地接受法律的约束。守法精神是法律信仰的灵魂,它将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神圣责任和义务,它使被迫守法转化为自愿守法、使强制守法转化为良心守法、使他律守法转化为自律守法,只有到达了这个境界,法治教育才算真正成功。大学生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应当严格、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形成遵纪守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养成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好习惯,逐步形成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168和199页.

[4]《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3年.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6]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7]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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