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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在小学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小编:姜千辉

一、教育者自身对惩戒的需要

(一)教育惩戒是教师的职责

教育的职责赋予了教师教书育人的任务,同时教师充当着传道授业解惑者角色、指导者角色、集体管理者角色,决定了教师如果没有教育惩戒权,教育活动过程就无法顺利进行。同时我们可以从一些法规、条例中找到教师行使惩戒并不是没有依据的。《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可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是基于教师职业定位和工作特点而拥有的权力。

(二)惩戒有利于健全师生关系

随着教育中师生关系由原来的师道尊严渐渐的变为提倡民主和平等,提倡维护学生的尊严和权利,提倡以儿童为中心,这本是一种积极的现象和趋势,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教师和学生不仅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地位,而且在教育中也变成了平等的地位,一切要以学生的意愿为主,即使学生犯了错误也不应批评和指正,否则就是体罚,其实这是对学生的不尊重,不负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畸形的、不健康的师生关系是非常危险非常可怕的。在这种不正常的师生关系中,在教师面对学生犯错误都不能管教的情况下,不仅教师无尊严无权威,还可能导致教师对本职工作的冷漠和失望,怕伤害到自己的利益,由原来的对学生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心变成了只对自己权益和利益的维护。所以给予教师正当的惩戒权利,是对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保障,也是对学生健康成长的保障。

二、从受教育者的角度来看

(一)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培养责任感。

小学生往往因为年龄小,意志薄弱,容易犯错,也容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感到害怕甚至逃避责任。教育中使用惩戒,不是为了惩而惩,而是使违规得小学生为自己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教育中的惩戒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而是为了教育,让小学生明白自己的错误所在,应承担的责任是不可回避的。

有一种惩戒观叫自然惩戒观,也可以称作自然后果法。卢梭和斯宾塞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这种观点认为,惩戒是行动的不可避免的后果。自然惩戒比人为惩戒更有效,孩子犯了错误,家长和老师不应该进行指责和惩罚,应该让孩子自己去承受由于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后果。比如,孩子打碎了窗户,就让其承受没有窗户的寒冷;孩子不自己收拾玩具,他下次就找不到自己的玩具。这体现了惩戒对于孩子形成责任意识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培养小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

现在的小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在家里是受到百般呵护,千般宠爱,逐渐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不良习惯,听到的多是你是最棒的你是最聪明的这样的称赞,不能接受任何人提出的意见或批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一味使用赏识教育,那么,赏识就会变成纵容。正如马卡连柯所说,教育的任务是要激励儿童的自信心和自尊心。在这方面,惩戒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合理的惩戒能促进小学生的社会化。

学校是社会的缩影,是小社会。正如杜威所说,学校即社会,学生的学校生活不是与世隔绝的,学校具有社会生活的全部意义。学校不能脱离生活。

学校教育特别是我们的小学教育,是根据一定社会的现实和未来的需要,遵循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受教育者获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发展智力和体力的一种活动,以便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适应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需要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人。简言之,学校教育是促成学生转变的特定情境。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中指出:为纪律赋予权威的,并不是惩戒,而防止纪律丧失权威的,却是惩戒,如果允许违规行为不受惩戒,那么纪律的权威就会为违规行为所侵蚀。此外,为了让学生在未来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我们就必须指导学生学会如何面对失败和惩戒,在未来以更加积极、健康的心态面对挫折,学校有责任帮助学生学习如何面对社会基本规范和执行原则。

在社会上,凡是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在学校中,学生的犯错行为也应当受到教师的惩戒。让学生为自己的错误言行承担相应后果。如果学校能够形成当惩必惩的良好风气。那么社会上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就会相应地减少。而且.当学生真正迈向社会时,他们也就更加顺利地适应社会生活.为社会的进步作出更多的贡献。从这一点来说,教师行使合理的惩戒,对促进社会进步同样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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