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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建筑市场的准入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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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体上对于境外承包商在国内承包工程没有任何限制。由于美国各个州有独立的立法和管辖权, 通常的情况下, 外国公司进入美国, 较方便的形式是在一个州注册一家或多家子公司, 这家公司的一切待遇就等于当地公司。但在具体操作中仍有许多的制约:

第一, 虽然美国对于以总公司的名义做生意不做限制, 并且很多州都将不在本州注册的公司和美国其他州的公司作为同一情况对待, 即视同外州公司。但由于美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强, 美国公司、业主乃至个人, 因为考虑到法律制约问题, 都希望与美国的注册公司打交道, 他们希望出了问题能够用美国的法律来解决, 不希望与一个美国法律不易控制的公司打交道。这一情况影响了在美国的国外建筑公司以其身份直接经营。

第二, 美国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次级政府, 对以纳税人的钱( 税收) 投资兴建的政府公共性工程一般对非纳税人即外国公司做总承包有限制, 但由于施工力量有限, 对于大型工程也实行国际招标。

第三, 由于美国一切依法办事, 一般外国公司在美国进入承包领域必须聘请律师、会计师、顾问公司等, 管理费较高。此外, 由于移民法、劳工法、工会行为, 使得外国建筑公司很难带入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这一条件, 限制了外国建筑公司在美承包工程。

第四, 由于美国没有对建筑公司实行分级资质管理, 一般是依靠保险公司对不同档次的建筑公司所提供的保险金额不同进行市场调节。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额是根据该公司在当地的工程经历确定的, 这就使外国公司难以取得保险, 导致在美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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