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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构建的法律及政策建议

小编:董永香

本文以广东省试点家事审判合议庭法院的改革做法为切入点,试对家事审判改革的必要性及其价值进行剖析,从传统家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中探索家事审判程序的特殊需求。同时,结合试点法院的具体工作实例,介绍作新的家事审判改革探索方向,以期为我国构建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提供一些参考。

一、家事案件及家事审判程序

家事案件即我国日常所称的继承案件、离婚案件以及其他的亲属关系纠纷,主要为亲属间的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上世纪四十年代开始的司法改革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各国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的普遍建立。家事审判程序及制度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相当成熟,这些国家设有专门的家事法院或法庭,并配备有具备解决家事纠纷特殊素质的法官、以及社会工作者和有助于家事纠纷解决的专业人士,达到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赢得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赞誉。

二、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提出及发展原因

(一)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迅猛增长,公民间的民事纠纷明显增多,为更好地定纷止争,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速度也随之加快。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由于普通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与家事案件处理中的价值取向相互背离,故而这种普通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不能当然的满足家事案件的需求。

(二)家事审判自身性质的要求

1.家事案件所含的家庭伦理、血肉亲情等因素,需要特殊程序对纠纷予以解决

家事案件大多属于当事人隐私,蕴含着纷繁的人际关系参杂着家庭情感,相较普通的民事案件显得复杂且特殊。而如若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则显得针对性不强,并且可能导致一些不合法事物的产生:如私人侦探行业。

2.家事案件日益增长,需要相应的程序制度予以应对

据统计,我国婚姻家庭案件近十年来几乎每年都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速度递增,2011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数量为699.7万件,其中涉及婚姻家庭、抚养赡养、财产继承等的家事案件占到了百分之二十七。面对家事案件数量的激增,案情的复杂化,种类的多样化,简单地适用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经无法满足妥善解决各种家事案件的需求。

(三)配合家事实体法顺利运行的要求

自建国以来,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涉及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规渐趋完善,与其它有关家庭方面的实体法如《收养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婚姻家庭实体法体系。而在实践中实体法和程序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基础、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保障,二者缺一不可。婚姻家庭事件纠纷的处理在有完备的实体法予以规范和指导的同时,也需要有与之配套的程序法来保障实体法的运用,家事程序法空白阻碍了家事实体法顺利实施。

三、广东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的具体做法

(一)树立调解先行、弥合亲情的审理理念

由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对于家事案件不宜简单地用一刀两断式的判决来处理。在广东省改革试点的工作中,家事审判合议庭严格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创新运用劝导、批评、谈话、教育相结合的调解方法,消除当事人间相互排斥的怨念心理,引导其相互解开心结,从而较为彻底的消除矛盾。为更好地解决纠纷,法院调解的范围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诉讼请求未涉及的问题,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予以在案件诉讼中一并调解。同时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采用劝离与劝和相结合的调解方法,法官不事先预设调解立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当摒弃经过两次起诉方可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尽量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和平结束此段婚姻。创新将当事人同意在六个月内暂不离婚的调解方式运用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请求给予和好机会的离婚案件的中。

(二)扩大社会参与度,形成社会合力,共同化解矛盾

其中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亲属会议助调解。针对家事案件涉及法律、伦理、感情等问题这一实际,在明确两级法院成立的家事合议庭中至少须有1名女法官的基础上,大胆引入家庭会议制度,即借助传统的家庭长辈主持公道解决家庭纠纷的方式,以法官名义邀请双方长辈召开家庭会议,参与法庭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二是探索法庭之友制度。有针对性地邀请公安、妇联、共青团、民政等部门或社会机构派员到场,就事件的处理提出参与意见;与妇联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调解家务事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家事审判的诉调对接。

(三)坚持民生为先,创新审判方式,促进家庭和谐

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则上适用不公开审理制度。家事案件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公开审理给当事人造成心理顾虑,不利于原、被告双方对涉及隐私的敏感事实充分质证,使得法院无法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同时也不利于与案件相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针对上述弊端,中山市法院试行家事案件除当事人申请外一律不公开审理制度,该做法使得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当事人亲自出庭的家事案件调解率高达80%以上。

(四)诉前财产申报制度防止当事人隐瞒财产

广东省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法院在不断探索适于家事纠纷案件特性的审理制度中,提出了诉前财产申报的新原则。为防止当事人隐瞒财产,打击虚假的家事案件诉讼行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创设了要求当事人在正式开庭前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明确当事人如不准确申报相关财产所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确定争议财产范围的家事案件诉前财产申报制度。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受害者

出台实施人身保护令的相关细则,明确受害人或相关主体可向法院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15天的紧急保护裁定和有效期为3-6个月、最长可达12个月的长期保护裁定),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家事审判案件正常进行。2010年底,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了中山市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在提出离婚诉讼期间仍不能幸免的妻子实施人身安全保护。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被评为广东省十大法制新闻之一。

四、对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的具体构建建议

(一)制定单独的家事审判程序法

从国外家事审判改革中为家事案件制定单独的家事审判程序法的成功经验来看。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也应制定相对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审理家事诉讼和非讼案件。

(二)设置家庭法院,配备家事法官和其他专业人员

为了更合理有效的对家事案件作出处理,设立单独的家事案件审判机构显得尤为必要,有两种方法可在设置家事审判机构时予以借鉴:其一是于基层法院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家事法庭用于审理家事案件;其二是在基层法院之外设立与之平级的家事法院。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法更适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因为第一种于方法已经明显无法适应近些年来我国家事案件数量激增的趋势,而设立与基层法院平级的单独的家事法院,则可更好地处理家事案件并完善我国司法机构的设置。

(三)程序不公开原则的确立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规定是是否公开审理由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决定,家事案件多涉及当事人生活隐私,如将案件事实及程序公开,不仅不利于当事人间纠纷的解决,并可能使当事人间的误会及矛盾进一步加深,不利于社会秩序与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将其修改为应当不公开审理,在家事审判中确立程序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如禁止以新闻报纸、杂志及其他出版物登载或广播能辨认出家事案件当事人姓名、年龄、职业与肖像的事实和照片。

(四)调解前置手段的运用

家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存在血缘关系或常年共同生活,纵使在相关问题上存在矛盾或争议但仍无法舍弃常年累积的情感和血浓于水的亲情,这使得当事人都希望能够以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在对抗式的争辩中激化矛盾。因此,在审理家事案件时调解前置主义的采用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而不是前置程序。针对家事案件的特点,应在强制将调解程序规定为家事审判程序的前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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